農業稅減免

農業稅減免是減征或免徵農業稅的簡稱。 指我國政府給予某些農業稅納稅人的一種特殊鼓勵和照顧。它是我國農業稅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 主要有三種: (1)鼓勵發展生產的減免。如對依法開墾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所得到的農業收入,移民墾荒、新墾植或新復墾的果園、桑園、茶園和其他經濟林木所得到的農業收入以及農業科學研究機關或農業學校在試驗地上所得到的收入,國家均作了具體的免稅規定; (2)災歉減免。如對遭受水、旱、風、雹等自然災害造成歉收的,按歉收程度給予減征或免徵農業稅的照顧。減免原則是: 輕災少減,重災多減,特重全免;(3)社會減免。如對生產和生活還有困難的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貧瘠山區以及因缺乏勞動力或其他原因交納農業稅確有困難的革命烈士家屬、在鄉革命殘廢軍人等給予的減免。

1979年國家為減輕農民負擔,規定在糧食產區,凡生產隊每人平均口糧和收入水平在起征點以下的,在1983年前免徵農業稅。1985年起對貧困地區繼續實行重點照顧減免農業稅的辦法,集中力量,重點解決十幾個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連片貧困地區農民的納稅困難。對特別貧困的地區免稅3至5年,對其他的貧困地區根據當年實際情況適當給予減征或免徵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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