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稅徵收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1994年6月1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合理負擔、公平稅負的原則,合理組織財政收入,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凡從事本辦法規定的應稅農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屬於農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農業稅。
第三條 農業稅的徵收範圍:
(一)糧食、豆類、薯類、飼草;
(二)棉花、油料、甜菜、麻、菸葉;
(三)蔬菜。
第四條 農業稅的徵收實行定額稅率。各縣(市)徵收的農業稅中包括地方附加,農業稅地方附加主要用於鄉、村公益事業。
稅目、稅額及地方附加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稅稅目、稅額(地方附加)表》執行。
第五條 農業稅稅額的計算按當年實際播種作物種類和面積計征,以中等(三等)春小麥折算稅額,正復播面積只計征一次。
徵實物或征代金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六條 農牧區以農牧民戶為單位,國有農牧場(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所屬農牧場)、人民解放軍系統(含武警)所屬農牧場、生產建設兵團以農牧團場為單位向當地縣(市)農業稅徵收機關辦理農業稅的申報、繳納和申請減免等有關事項。
第七條 農業稅的減稅、免稅:
(一)邊境鄉、鎮、場(含兵團農牧團場)按應徵農業稅額(扣除有關減免後)減征30%;
(二)耕種新開墾的荒地免稅5年;
(三)農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广部門和農業院校專門用於科學試驗的免徵;
(四)農業系統事業性質的良種繁育場,按照農業部門的安排對繁殖糧、棉、甜菜、油料、麻 類、蔬菜的種植面積達到總面積的70%,免徵其全部農業稅,達不到70%的,按實播良種面積減征;
(五)計稅農作物因遭受水、旱、風、雹、凍、蟲、病等自然災害造成減產,經納稅人如實申報,徵收機關審核,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適當減、免;
(六)革命烈士家屬、退伍回鄉殘疾軍人、殘疾人、五保戶及貧困戶,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免徵農業稅;
(七)學校勤工儉學耕種的土地免徵。
第八條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占用計稅土地或者無故棄耕者不予減免。
第九條 農業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條 農業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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