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問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問答是在財政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一、有關總則方面的問題
問題:(編者略)
問題:(編者略)
問題:(編者略)
問題:(編者略)
問題:(編者略)
問題:條例中第三條的"兼營農業的其他合作社","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公民","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團體和寺廟"是指的什麼?
答:"兼營農業的其他合作社"是指兼營農業的牧業,漁業,鹽業和手工業等合作社。
"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公民"是指有農業收入的漁民,鹽民,牧民,小商販以及工人,教員和職員等。
"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是指有農業收入的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和殘存的私營企業;"有農業收入的機關"是指有農業收入的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機關;"有農業收入的團體"是指有農業收入的各種民眾性的社會組織;"有農業收入的寺廟"是指有農業收入的清真寺,喇嘛廟,僧寺,尼姑庵,道觀以及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會等。
問題:國營農場,地方國營農場是納稅人,軍墾農場和勞改農場是否也是納稅人?
答:軍墾農場,勞改農場,都屬於國營農場或者地方國營農場的範圍,都是農業稅的納稅人。
問題:農業生產合作社繳了稅,有自留地的社員為什麼還要繳納農業稅?
答:農業生產合作社應當繳納的農業稅,只是社的農業收入所應負擔的那一部分稅額,並不包括社員從自留地上得到的農業收入所應負擔的那一部分。因此,社員在社內分得的收入不再繳納農業稅,而在自留地上所得到的農業收入,則應當繳納農業稅。
問題:(編者略)
問題:條例第五條規定"其他納稅人,按照他們的經營單位繳納農業稅"是什麼意思?
答:這就是說,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員,個體農民和有農業收入的其他公民應當以戶為單位繳納農業稅;國營農場,地方國營農場和公私合營農場,應當以農場為單位,繳納農業稅;有農業收入的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和寺廟,應當以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寺廟為單位繳納農業稅。
問題:(編者略)
問題:(編者略)
問題:土地的出租收入是不是農業收入,要不要繳納農業稅?
答:寺廟出租土地的收入,以及在農村中個別戶因為缺乏勞動力或者其他原因而出租土地所得到的收入,都是農業收入,都應當繳納農業稅。
問題: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的"其他收入"是指的哪些收入?
答:第四條第四項所稱的"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是指過去一向列入農業稅徵稅範圍的竹,木,柳條,荊條和柴草的收入,核桃,棗子,花椒,漆,樟腦,松香,白臘,香菇,木耳等林產品的收入,菱,藕,荸薺,茨菇,蘆葦,席草,蒲草等水生植物的收入,以及魚塘養魚的收入和海洲埕地養殖蟶,蜆,蠣,蛤的收入,等等。
二、有關農業收入的計算方面的問題
問題:計算農業收入為什麼要以常年產量為標準?
答:常年產量是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而評定的正常年景下的農作物正產品的收穫量。它是農業稅的計稅產量,不同於實際產量。由於農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常年產量總是低於實際產量的。按照常年產量徵收農業稅,是我國農業稅收制度中多年來行之有效的辦法之一,它已經深入人心,得到廣大農民的擁護。
常年產量既不是按照先進的生產水平,也不是按照落後的生產水平,而是按照當地一般的生產水平來評定的。這樣評定出來的常年產量,在一定的時期內,增產不增稅,在正常情況下,減產也不減稅,這樣,可以使納稅人在耕種之前心中有數。因此,它具有獎勵先進,鞭策落後的作用,可以鼓勵農民積極增產。
常年產量評定後,5年不變,這就可以避免年年評定產量的麻煩,從而有利於簡化徵稅手續。
問題: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為什麼要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來計算?
答:薯類作物是高產作物,單位面積產量高於糧食作物。薯類的用處很多,既可以作食品,頂糧食,又可以作飼料,工業原料和其他用途,它的經濟價值很高。在農業稅收方面,需要體現獎勵發展薯類作物生產的政策。同時薯類作物,有不少是種植在質量較差的土地上的,需要加以適當照顧。因此,對於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是適宜的,必要的。
問題:種植棉花,麻類,菸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過去規定按照同等糧田的常年產量計算,現在為什麼改為"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答:種植棉花,麻類,菸葉,油料和糖料等經濟作物的單位面積產值,高於種植糧食作物的單位面積產值,有的甚至高出很多。過去幾年對於種植這些經濟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糧田的常年產量計稅。這就是說,它的負擔比例,實際上低於種植糧食作物的負擔比例,有的還低得很多。其目的就是為鼓勵農民積極種植經濟作物,以保證輕工業原料的供應。這種辦法,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的發展,曾起了良好的作用。現在,就全國範圍來說,經濟作物的生產已經有了迅速發展,僅以棉花為例,已從1949年的888萬擔增長到1957年的3280萬擔,比解放前的最高年產量增加了約一倍。隨著經濟作物的繼續大量發展,出現了種植糧食作物和種植經濟作物間負擔上的差別日益擴大的問題,需要國家及時地正確地解決。為了雙方兼顧,適當地解決這個矛盾,條例沒有沿用過去"按照"同等糧田的常年產量計算的硬性規定,而採用"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的較靈活的規定。這樣就可以便於各地因地制宜,根據當地各種經濟作物獲利的大小,參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適當地評定這些土地的常年產量;其中獲利較多的,常年產量會定得稍高一些。當然,評定了的經濟作物的常年產量與它的實際產量比起來,還是要低得多的。
問題:園藝作物的收入,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和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為什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計算標準?
答:園藝作物,一般指水果,蔬菜,瓜類,觀賞用花和制茶用花等。其他經濟作物,系指除棉花,麻花,菸葉,油料和糖料以外的經濟作物,主要有茶,桑,人工培植的藥材(白芍,丹皮,黃連,黨參,桂皮,貝母,白朮,等等)和染料作物(藍靛,薯莨,等等)等。園藝作物的收入和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以及可能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情況都是比較複雜的。例如這些作物,有的一年幾收,有的一年一收或者幾年一收;有的旺收期長,有的旺收期短;有的獲利較大,有的獲利較小。又如同一種作物,在甲地是集中種植的,而在乙地卻是零星種植的;在丙地每畝產量較高,而在丁地則較低,……等等。對於這些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計算標準,總結以往的經驗,宜由各地自行擬定為好。歸納過去各地的計算辦法,大體上有以下四種:
第一,按照各該產品本身的常年產量計算;第二,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或按實際收入打折計算;第三,比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第四,按淨收入計算。根據這種情況,所以條例不作統一規定,而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因地制宜地自行規定。顯然,這是適宜的。
問題:根據什麼條件來評定常年產量?
答:常年產量應當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按照正常年景的產量來評定。什麼是土地的自然條件呢?一般是指土質,水利,地勢(高,窪,平坦),氣候(溫度,雨量),風向,陽光等條件。什麼是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呢?它是指當地一般農業生產對土地所花費的勞力,畜力所施用的肥料和機械設備能力,以及耕作技術和複種指數等。
問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所稱"當地的主要糧食"指的什麼?答:"當地的主要糧食",簡稱"主糧",是指當地出產最多的糧食。如東北各省以高粱為主糧,華北地區以粟谷為主糧,河南省和西北各省一般以小麥為主糧,長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各省一般以稻穀為主糧。
問題:(編者略)
問題:(編者略)
問題:某些沒有固定收入的土地,如何計算農業收入?
答:有些土地,例如河床淤地,流沙地,湖濱淤地,等等,收入不固定,評定常年產量是有困難的。根據因地制宜的立法原則以及稅收管理許可權下放的精神,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對於這些土地的收入,各地可以自行規定出合理的計算標準。
三、有關稅率方面的問題
問題:什麼是"平均稅率"?
答:"平均稅率"是指在一定地區範圍內的全部納稅人的計稅收入,應當繳納多少稅額的那個百分比。這個百分比如果是對全國來說的,就叫做全國平均稅率,如果是對省來規定的,就叫做省的平均稅率,如果是對縣來規定的,就叫做縣的平均稅率。省級或者縣級人民委員會再根據上級規定的平均稅率制定所屬地區的稅率。
問題:條例為什麼只規定了全國平均稅率,而由國務院,各省,甚至縣人民委員會去規定地區差別稅率?
答:我國土地遼闊,兼有亞熱帶,溫帶,寒帶三種不同的氣候。由於自然條件相差懸殊,加以耕作條件和生產投資也不一致,所以農業生產的發展極不平衡,農民的收入因地而異。就拿一個省來說,各專區之間的農民收入,常常相差懸殊。例如,江蘇省1955年每個農民的全年平均收入,長江以南的松江專區為110-120元,蘇州專區為100-110元,鎮江專區為90-100元;長江以北地區大體上是80元至50元不等,個別地方不過30餘元。這是一省之內農民收入各地相差懸殊的情況。再拿一個縣來說,鄉與鄉之間的農民收入也常常有很大的差別。例如,山西省臨汾縣1956年每個農民的全年平均收入,平川地區約為80-110元,半山區約為60-70元;山區則約為40-50元。以上情況,在全國範圍內是相當普遍地存在的。雖然,這種情況在現在這樣生產大躍進和各地苦戰三年之後會有所改變,但是這也不能構想在全國範圍內可以按照一個統一的稅率徵收農業稅。
在過去幾年中,各地實行的稅率極不一致,有幾個省共同實行一種稅率的,有一個省實行一種稅率的,也有一個省實行幾種稅率的。總計全國各地共有三十幾種稅率之多,但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全國各地的複雜情況。現在,條例只規定155%的全國平均稅率,而授權各地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自上而下地逐級規定差別稅率,這正是我國農業稅立法的創舉。它從實際出發,總結了過去的經驗,並且在新的情況下又發展了這個經驗,使其更好地體現了統一領導和因地制宜相結合的原則。不難了解,我國實行了這種既確定全國農民的農業稅負擔水平,又允許地方自上而下逐級規定差別稅率的辦法,就能夠使稅率在很大限度內與各地不同的農業經濟情況相適應,從而進一步平衡各地農民的負擔。
至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而不在條例上加以規定,這是因為,根據過去的經驗,稅率確定以後,在執行過程中,還要根據生產發展的情況,在全國平均稅率不變的原則下,在地區之間作一些必要的調整。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不宜在條例上加以規定,採取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辦法較好。
問題:(編者略)
問題:在穩定農民負擔的方針下,是否允許進行負擔的調整?
答:農業稅負擔的穩定,是就全國範圍來說的。條例實施後,如果繼續發現地區之間的負擔有顯著不合理的現象,當然還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整。同時,由於今後遇著有的年度豐收,有的年度歉收,在年度之間也還有可能與需要進行一些必要的調節。總之,這在國家既定的方針政策下,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的情況是會有的,這種必要的調整也正是為了更好地,具體地貫徹執行農業稅的方針政策。
問題:對於不同的納稅人和納稅人的不同收入,是否可以單獨規定稅率徵收農業稅?
答: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和統一領導,因地制宜的立法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在規定的本地區平均稅率的範圍內和不超過最高稅率的條件下,對某些納稅人,如國營農場,或者對納稅人的某些收入,如農林特產的收入,可以單獨規定更合理的稅率徵收農業稅。
問題:條例為什麼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委員會對所屬地區規定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常年產量的25%?
答:過去在實行累進稅制的地區,為了限制富農經濟的發展,最高稅率規定為30%。農業合作化後,富農經濟已被消滅,對於農業生產合作社已經沒有必要保留那么高的稅率了,所以改為25%。但是如果把最高稅率再壓低到25%以下,那就不合適了。因為有些富庶地區,農民的收入較多,原來的平均稅率就高,如果將這些地區的稅率降低過多,就會影響農業稅徵收任務的完成,或者就會轉而加重其他地區的負擔,這是不恰當的。
問題:條例為什麼沒有規定最低稅率?
答:從體現負擔政策來說,有了平均稅率和最高稅率,其界限就很清楚了。這即是說,既要達到平均稅率所規定的徵收總額,又不能突破最高稅率25%的限制,在這兩方面都已有了明確規定,所以就沒有必要再規定最低稅率了。同時,從過去的情況看來,由於各地的經濟情況相差懸殊,最低稅率相差較大,高的達7%-8%,低的只有3%。如果定得高了,有的地區不合適,定得低了,又失去實際意義。因此,最低稅率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加以規定,較為適宜。
問題:(編者略)
問題:條例中為什麼保留了農業稅的地方附加?
答:農業稅的地方附加包括兩部分,即省附加和鄉村自籌經費。這種附加經費,在過去是地方上舉辦地方性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之一。今後條例中保留地方附加,將有利於各地解決工農業大躍進中所需要的資金,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
問題:對於種植經濟作物,園藝作物比較集中而獲利又超過種植糧食作物較多的地區,農業稅的地方附加比例為什麼可以高於15%?
答:上面已經說過,經濟作物和糧食作物之間存在著負擔不平衡的現象。提高經濟作物地區的附加比例,也是為了比較合理地調整經濟作物和糧食作物之間的負擔。同時,地方附加的增加,對於農村社會主義建設的加速發展,也是有利的。
問題:(編者略)
四、有關優待和減免方面的問題
問題:怎樣叫做"依法開墾荒地"?為什麼一定要"依法開墾荒地"才能給予優待?
答:對於荒地,當然要積極去開墾,但是不能亂開墾,以致影響水土保持。所以開荒,一般要經過一定的批准手續,對有的荒地還要禁止開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暫行綱要"第七條規定"25度以上的陡坡,一般應禁止開荒,各省可以根據當地土壤結構,降雨強度和降雨量,森林,耕地和人口分布等具體情況,規定各種不同的禁止開墾的坡度;但不論坡度大小,均不得毀林開荒。並且,在開荒時,必須同時做好水土保持的必要措施。今後合作社或個人開墾荒地,應報請縣水土保持委員會審查,並經縣人民委員會或經縣委託鄉人民委員會批准"。對於政府的這個規定,大家都應當嚴格遵守,不能違反。凡是遵守這個規定和當地人民委員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報經法定機關審查和批准而開墾荒地的,都是依法開墾荒地,都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優待。
問題:"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是指的什麼方法?
答: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用其他方法擴大耕地面積",主要是指納稅人採用築谷坊,修圩田,填山溝,築河堤,修梯田等方法擴大耕地面積。
問題: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對山地新墾植或者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所給予的優待年限為什麼比較長而且幅度又比較大?
答:經濟林木都是多年生的植物,一般都在幾年後才有收入。並且大都培植在山區,而經濟林木的收入,在山區農民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黨和政府為了發展山區建設,鼓勵經濟林木上山,免稅年限需要規定得長一些。
經濟林木種類繁多,情況複雜,旺收期的長短極不一致,經濟價值和獲利大小也不相同,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免稅的年限有的要長一些,有的要短一些。
問題:散居的少數民族農民也有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是否也可以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減稅的照顧?
答: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是地區性的照顧,散居的少數民族農民不應當適用這個規定。如果他們也有生產落後,生活困難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條"其他原因而納稅確有困難的"規定,個別地給予減征或者免徵農業稅的照顧。
問題:(編者略)
問題:為什麼要在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規定"除本章各條的規定以外,其他需要給予優待和減免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
答:根據過去的經驗,在優待減免方面,除了條例第四章已有的規定以外,還會有一些照顧不到的地方,同時,也有一些局部性和臨時性的問題,不適宜在條例中作統一的規定。因此,有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就可以根據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原則,靈活地去解決其他需要給予優待減免的問題。
問題:過去對於培育樹苗和飼養種畜,幼畜的納稅人給予優待照顧,現在條例中沒有規定,是否取消了?
答:全國各地培育樹苗的收入情況相當複雜,過去的免稅規定,從各地執行的結果來看,有些地區是不需要優待的。因此,條例對培育樹苗的收入是否給予優待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如果有些地區需要獎勵培育樹苗的,也可以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優待。對於飼養種畜和幼畜的納稅人,條例中沒有作出優待的規定。我們理解,這是因為過去的優待是一項臨時性的措施,現在看來,沒有必要作全國性的統一規定。如果有的地區認為需要優待,也可以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照顧。
五、其他問題
問題:有的地區在徵收農業稅時,採用"通過貨幣計算,以實物繳納"的方法,這與條例"以徵收糧食為主"的規定有沒有牴觸?
答:農業稅的計算,以主糧為標準,以市斤為單位。"通過貨幣計算,以實物繳納"的方法,是把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額,事先折算為貨幣,然後納稅人按照依質論價的原則繳納糧食或者其他農產品。納稅人所繳的糧食或其他農產品的價款,應當等於通過貨幣計算的應納稅額。採用這個方法,繳納好糧的納稅人不會吃虧,繳納次糧的納稅人也占不到什麼便宜,可以鼓勵農民繳納好糧。由於納稅人繳納的仍然是實物,這與條例"農業稅以徵收糧食為主"的規定並沒有牴觸。
問題:農業稅的徵收時間,為什麼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去規定?
答:我們知道,農作物是有季節性的,農業稅的徵收時間應當根據農業收入的特點來確定。由於我國地區遼闊,各個地區的自然條件相差懸殊,農作物收穫的時間遲早不一,農業稅的徵收時間,應當因地制宜,全國不宜規定一個統一的徵收時間。所以,徵收農業稅的具體時間,條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去確定。
問題:(編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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