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財發【20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業(農牧、畜牧、獸醫、漁業、農機、農墾、鄉鎮企業)廳(委、局、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農財發[2002]36號),我部制定了《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附屬檔案: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農業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速推進農業標準的推廣套用,提高農業標準化生產水平,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提高農業產業競爭力,促進農民增收,加強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農財發【2002】36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是指在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實施農業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實現產地環境無害化、基地建設規模化、生產過程規範化、質量控制制度化、生產經營產業化、產品流通品牌化,以更好地輻射帶動農業標準化生產水平的提高。
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的重點是農業標準的轉化、培訓和套用。
第三條 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的形式是建設以核心示範區為主要內容的國家級農業標準化示範縣(農場)(以下簡稱示範縣(農場))。
第四條 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堅持市場導向,突出重點,整合資源,創新機制,效益優先。項目資金安排遵循公平、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農業部負責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項目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級農業(農牧、畜牧、獸醫、漁業、農機、農墾、鄉鎮企業,下同)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指導實施和日常監督檢查,縣級人民政府(農場)負責組織實施,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農場)為項目單位。
第六條 各地應採取措施,整合行政、技術、資金、項目等資源,推動示範縣(農場)的建設,切實發揮示範縣(農場)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
第七條 各地應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示範縣(農場)的建設。
第二章 示範縣(農場)建設內容與資金使用方向
第八條 示範縣(農場)圍繞示範產品,按照目標市場要求,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完善示範縣(農場)產業、企業標準體系,建立產前、產中、產後各環節技術和管理標準,並對標準進行集成,轉化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手冊、明白紙。
第九條 示範縣(農場)對農產品生產、經營和管理人員進行農業標準化培訓和宣傳,每年培訓管理和技術幹部至少1次,每年培訓農民至少2次;同時利用信息平台和各種新聞媒體,開闢農業標準化專欄,加強宣傳,擴大示範效應。
第十條 示範縣(農場)建立健全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監管制度,完善標籤、標識制度。核心示範區逐步推行農業投入品定點採購,建立檔案制度,鼓勵發展連鎖經營。普及安全使用知識,杜絕違禁藥物及添加劑的使用。依法規範農業投入品市場秩序,堅決打擊制售和使用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行為。
第十一條 示範縣(農場)推行農產品生產經營檔案化管理,逐步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藏及市場行銷等各個環節質量安全檔案記錄和農產品標籤管理制度,逐步形成產銷一體化的產品質量安全追溯信息網路。
第十二條 示範縣(農場)建立健全質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購置小型速測儀器等設備,加強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監測,實現從生產到市場的全過程質量監控。
(二)建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對各項標準的落實、投入品的使用等進行動態監督。
(三)建立例行監測制度。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將示範縣(農場)納入例行監測範圍,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反饋到示範縣人民政府和項目單位,督促整改。
(四)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誠信活動,提高農業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意識和誠信水平。
第十三條 示範農產品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誌產品認證,實行分等分級、商標註冊和包裝上市,通過產品推介、展示展銷等方式有計畫地組織市場行銷,培育品牌,樹立品牌形象,擴大農產品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用於以下方面:
(一)農業標準體系的集成與轉化。用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和主要貿易國標準的收集、整理、轉化、集成,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制訂和修訂,生產檔案印製等。
(二)質量安全控制。用於農產品、產地環境的質量安全檢測,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推介。
(三)宣傳與培訓。用於媒體宣傳,信息發布,培訓教材、音像製品的製作和印發,專家授課等。
(四)品牌培育。用於產品認證,商標註冊,產品推介,標籤、標識印製等。
(五)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建設。用於系統平台與信息查詢系統的硬體購置、軟體開發、信息採集以及日常維護等。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申報示範縣(農場)建設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示範品種。為農業部或者省級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特色農產品發展規劃所確定的優勢農產品、特色農產品或出口農產品。示範產品僅限1種。
(二)示範品種生產規模。
種植業:糧油作物(小麥、玉米、水稻、大豆、薯類)種植面積不少於5萬畝,蔬菜種植面積不少於2萬畝,果園種植面積不少於3萬畝,茶園種植面積不少於2萬畝。
畜牧業:奶牛存欄不少於5000頭,肉牛出欄不少於1萬頭,肉羊出欄不少於2萬隻,生豬出欄不少於10萬頭,肉雞出欄不少於100萬隻,蛋雞存欄不少於100萬隻。
漁業:淡水養殖示範面積不少於3000畝,藻、貝類不少於2萬畝,工廠化養殖不少於10萬平方米,蝦蟹類不少於1萬畝,深水網箱不少於2萬立方米。
國有農場、山區縣的種植、養殖規模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農田和養殖基礎設施齊全,有進一步完善核心示範區道路、水渠、圈舍、魚池等的能力。
(四)農產品商品率較高。糧油商品率至少達到50%,蔬菜、水果商品率至少達到80%,茶葉、畜禽產品、水產品商品率至少達到90%。
(五)農業生態環境條件較好。沒有工業“三廢”污染源,產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有機農產品產地環境要求,已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或者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產地環境合格評估。
(六)監管服務機構健全。農業標準化管理、質量安全檢測、農產品認證管理、農業技術推廣、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健全,隊伍穩定。
(七)有與本產業相關的國家級或者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屬於龍頭企業原料基地),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能夠對示範產業進行有力的帶動。
(八)已經或者正在實施國家級相關農業項目,其中已經建設農業部定點批發市場、農資打假試點、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或者列入“三電合一”項目建設的縣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 農業部根據農業標準化發展需要和預算規模,制定下一年度項目計畫,明確年度目標,分解項目內容,劃分實施地區,提出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 農業部印發項目指南,包括項目目標、項目內容、申報條件及有關要求等。
第十八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組織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農場)編制項目申報書,其中的年度目標應與年度考核目標(見第四章)一致。項目申報書要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農場)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核項目申報書,擇優排序,提出推薦意見,以正式檔案報送農業部。
第二十條 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業標準化實施示範項目規劃,並建立項目庫。
第二十一條 農業部組織專家評審,核定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申報書。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以正式檔案下達年度項目資金。項目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農業部核定的項目申報書,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要建立項目資金使用的明細賬,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章 考核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 示範縣(農場)建設期三年。通過當年考核的方可列為次年項目。每年年底前由示範縣(農場)項目單位進行工作總結,並報送省級農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示範縣(農場)建設第一年和示範縣(農場)建設第二年,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年度檢查考核;示範縣(農場)建設三年期滿,由農業部或委託省級農業主管部門組織驗收考核。
第二十七條 示範縣(農場)建設第一年要達到以下考核目標:
(一)示範縣(農場)要建立1-2個核心示範區。核心示範區要明確界限,集中成片。核心示範區規模要不少於示範品種生產規模的30%,道路、水渠、圈舍、魚池等要配套完善。
(二)農業標準體系完善。示範品種生產、加工、包裝、貯運、銷售等環節標準完善,有規範的操作規程,有配套的管理要求。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投入品監管制度、定點採購制度和經營記錄製度,有示範品種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藏及銷售各環節的生產經營檔案制度,有宣傳培訓計畫和實施方案,有品牌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
第二十八條 示範縣(農場)建設第二年要達到以下考核目標:
(一)示範縣(農場)核心示範區農產品生產主要環節標準套用覆蓋率、標準入戶培訓率、標準簡明手冊入戶率、農藥(獸藥、飼料及其添加劑)等投入品經營檔案管理覆蓋率、農業生產與經營檔案管理覆蓋率達到100%,形成市場占有率和社會知名度高的名特優品牌。
(二)非核心示範區主要生產環節標準套用覆蓋率達到80%以上,上述其餘指標均達到90%以上。
(三)核心示範區和非核心示範區種植養殖環節機械化水平明顯提高,經濟效益比非示範區增加10%以上。
第二十九條 示範縣(農場)建設第三年,要在鞏固前兩年建設成果基礎上,使核心示範區和非核心示範區產品商標註冊率、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誌產品認證率達到100%,全面完成示範縣(農場)建設任務。
第三十條 示範縣(農場)建設三年期滿,驗收考核合格的,由農業部授予“國家級***(產品)標準化示範縣(農場)”稱號。
第三十一條 示範縣(農場)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沒有達到年度考核目標的,取消下年度申報資格,並限期整改;示範縣(農場)建設兩年均沒有達到年度考核目標的,不再允許申報,並通報批評;示範縣(農場)建設三年期滿,驗收考核不合格的,暫不授予“國家級***(產品)標準化示範縣(農場)”稱號,並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驗收考核合格的示範縣(農場),在國家或者省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或監督抽查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國家級***(產品)標準化示範縣(農場)”稱號;出現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國家級***(產品)標準化示範縣(農場)”稱號。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示範縣(農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成立由主要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農業標準化示範縣(農場)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示範縣(農場)建設統一領導。辦公室設在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調度、監督、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要做好示範縣(農場)建設資金的落實與管理工作。省級農業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每年年初向農業部報送上一年度的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六條 農業部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進行重點抽查。
第三十七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已經核定的項目申報書,或者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