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甬科社[2010]53號 甬財政教[2010]47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甬黨[2010]6號)、《關於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基礎加快構建城鄉一體化發展新格局的若干意見》(甬黨[2010]1號)和《關於深入開展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行動的實施意見》(甬黨辦[2009]36號)檔案精神,深入實施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行動,加快農村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根據市科技計畫管理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是在原有的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資金和市星火計畫項目資金的基礎上整合而設立的專項科技資金。其宗旨是:堅持面向“三農”,依靠科技創新和機制創新,促進科技與經濟、科技與農村結合,推動農村經濟轉型升級和農民增收致富;實施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行動,引導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生產要素向農村轉移,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動城鄉統籌發展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第三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的主要任務是:以富民、惠民為目標,緊緊圍繞農村優勢特色產業鏈,大力培育農村中小企業,提高農村企業對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帶動、示範作用;推動科技人員(科技特派員)深入農村一線,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展創新創業服務,培育發展農村科技型生產經營主體;加快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村民生和社會事業科技進步,改善農業、農村生態和農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
第四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的申報和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主要分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轉化)項目和社會發展科技示範套用項目兩大類。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轉化)項目重點支持現代種業、農產品深加工、工程農業、食品安全與標準化、農業生物技術等領域新技術、新成果的區域性試驗、示範及產業化。社會發展科技示範套用項目重點支持城鎮化和村鎮建設中相關的規劃、設計、建築、材料以及防災減災、生態與環境保護、能源與資源高效利用、村鎮現代服務業、農村醫療衛生等領域內關鍵技術研究及集成套用。
第六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支持對象主要是:糧食功能區、農業產業化基地和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等業主建設單位,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農業龍頭企業、農村中小企業,以及具有企業性質的區域性農村科技服務組織和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或從事民生類公益性科技開發套用的事業推廣單位。
第七條 鼓勵科研院校、技術推廣服務機構以創辦的企業,或以結對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為主體,以法人和團隊科技特派員為項目技術負責人,通過產學研聯合方式申報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
第八條 申報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和我市產業、科技政策,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
2、技術成熟可靠,且在市內處於先進水平,智慧財產權清晰,有較大推廣套用潛力,或經熟化後有望達到批量生產,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有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涉及到需要行業管理部門審核的成果,必須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法定資質機構出具的審定意見或檢測證明。
4、符合寧波市科技局每年發布的申報指南要求。
第九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主要從事與農村科技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有關的業務,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
3、產權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業和社會信譽,經營機制良好,沒有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十條 凡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應填寫《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申報表》(附屬檔案1),提交《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附屬檔案2)和有關合作協定及相關證明材料,並報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推薦。
第十一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實行網上申報,有關申報和受理程式按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管理要求進行。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二類。
重點項目是指針對農村經濟和民生髮展中的重大問題,圍繞全市“三農”發展規劃而實施的,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支撐,對科技創新能力有顯著提升,目標集中、重點突出、覆蓋面廣,具有重大意義的綜合性農村科技轉化推廣套用示範項目。
一般項目是指針對農村經濟和民生髮展中的關鍵問題,圍繞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對推動城鄉統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較強示範帶動作用的農村科技轉化推廣套用項目。
第十三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立項採取推薦論定(評審)制。
重點項目實行推薦論定製,即由各歸口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初審推薦,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或委託專業科技諮詢機構對項目進行答辯論定,擇優立項。
一般項目實行推薦評審制,即由各歸口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初審推薦,市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評審,擇優立項。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擇優立項的項目名單和項目資助金額聯合發文公布。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並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契約書按項目進度和驗收情況下達資助資金。
第十四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採用無償資助的支持方式,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經費資助額度不超過項目實施期內預算科技開發投入的30%,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金額度。重點項目市本級財政科技經費資助額度為20—50萬元,一般項目市本級財政科技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在項目實施期間,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報送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執行報告需經所在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將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資金要獨立核算,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入帳,做好帳務處理。
第十七條 因客觀原因,承擔單位需對項目的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應向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理部門或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審批後執行。對於核准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審核後,由市科技局負責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將剩餘資助資金如數上繳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主要用於項目技術開發套用、區試或產業化等費用開支。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智慧財產權事務費、試製費、差旅費、燃料動力費、勞務費、鑑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開發直接相關的支出。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單獨設立台賬,用以記載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的開支情況。
第十九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執行人依法處理。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遵照《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9]15號)有關規定,重點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驗收;一般項目由歸口管理單位組織驗收,並把驗收材料及驗收意見報市科技局備案。市科技局對歸口管理單位組織驗收的項目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二十一條 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採取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方式。對列入計畫的農村科技創新創業資金項目,下發立項檔案並簽訂項目契約書後,先期按計畫資助金額的70%撥款,驗收合格後再撥付餘款。縣(市)區屬項目市財政局同縣(市)、區財政局按各50%的比例補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2006年6月28日發布的《寧波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甬科社[2006]59號甬財政教[2006]434號)同時廢止。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