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是專門為農業提供特別貸款、貫徹配合政府的農業政策、促進或保護農業生產與經營的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業歷來是各國國民經濟中具有戰略地位的部門之一。由於農業生產的特殊性,使得農業積累資金的速度緩慢,總量不足,且缺乏對外部資金的吸引力。為了滿足農業發展對資金的特殊需求,各國一般都通過建立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發放中長期優惠性貸款,以支持農業發展。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一般為政府所控制,服從政府意志,配合政府農業政策,開展融資業務。

國際發展趨勢

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政策性銀行紛紛改革,主要有三種方式:Ⅰ類是轉型為整體市場化運作的開發性銀行,如德國復興信貸銀行;Ⅱ類是轉型為業務主體市場化運作、政府指令性業務專項管理的開發性銀行,如韓國產業銀行;Ⅲ類是繼續維持原有定位,但調整、規範和限定業務範圍,並要求其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如日本政策投資銀行。

從國際上看,農業政策性銀行轉型為完全市場化運作的開發性金融機構的情況比較少見,通常是更多地保留了政策性銀行的基本特徵,並根據需要重新調整職能定位和業務範圍,最佳化政策支持措施和外部環境,不同程度地增強支農功能,並按市場機制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模式,以應對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世界農業競爭加劇的挑戰。欠已開發國家尤其如此。

職能和作用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應具備扶持性、倡導性、輔導性和調控性四大職能,其對農業的支持和保護作用大致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支持農產品價格,防止“穀賤傷農”,為農業生產和經營提供必要的流動資金貸款;二是支持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現代化,如為興修水利、土壤改良、道路建設、購買農業機械、技術開發與培訓等提供中長期開發性貸款。

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面臨以下問題:

首先,傳統的職能定位已不適應新時期經濟發展要求。國家開發銀行雖然已由傳統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發展成為開發性金融機構,但需要由國家在市場化籌資、風險管理、貸款項目評審、基金管理、投資業務等方面的經驗和做法上通過定位和專門立法進一步鞏固和明確。

第二,業務領域未能按經濟發展的需要作相應的動態調整。國家開發銀行在“兩基一支”領域的傳統業務已經受到商業銀行的競爭,而經濟社會發展對開發銀行又提出了新的融資需求,如“走出去”、社會瓶頸等領域。進出口銀行傳統的政策性業務已不能適應我國對外貿易和進出口行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近年來機電產品出口競爭力顯著提高,不再主要依靠政策性貸款支持;傳統政策性金融業務比重大幅下降,以支持“走出去”為主的自主經營業務迅速上升。近年來,農發行又逐步開展了一些與其職能相關的商業性業務,但業務管理上,並沒有對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從制度上加以區分,增加了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的道德風險。

第三,缺乏健全的資本金補充機制,資本充足率偏低。我國政府沒有建立起對政策性銀行動態注入資本金的制度。與國外同業相比,我國政策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普遍偏低,其中農發行的資本充足率最低,並且農發行和進出口行都沒有根據五級分類標準提足呆壞賬準備金。

第四,尚未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按現代銀行制度的要求,我國3家政策性銀行在治理結構的建設方面尚有較大距離,如是否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完備的內控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等。隨著定位、資本金補充等問題的明確,能不能建立起既符合政策性銀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治理結構,對政策性銀行的長遠發展會產生重要影響。

第五,可持續發展能力偏弱。在我國3家政策性銀行中,國家開發銀行實行市場化的業務運作方式,經營業績水平相對較高,但開發銀行還應建立多元化籌資來源、健全風險補償機制,提高系統性風險防範能力,才能更有利於自身的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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