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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政體制與鄉鎮負債研究:以江西省鄉鎮為例》主要內容:自1990年以來,我國農村特別是中西部地區農村中的鄉鎮收支矛盾愈來愈突出,由此引發了鄉鎮負債等一系列社會問題。鄉鎮負債已成為我國中西部地區的普遍現象,是“三農”問題的癥結之一。本文首先對主要的財政理論研究文獻進行了綜述,得出了財政體制是國家或政府的收支和分配活動或政府經濟活動的組織結構及其制度體系,並與政府負債有著內在聯繫(即從體制層面來說,鄉鎮負債源於農村財政體制)這一結論。因此,把農村財政體制與鄉鎮負債聯繫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加以研究就顯得十分重要。
本文把鄉鎮政府及上級政府的職能界定為生產或提供公共品(包括農村公共品),而農村財政體制是保障鄉鎮政府及上級政府生產或提供農村公共品的具體制度安排。由於我國特殊的政治體制弱化了農村財政體制應有的功能,致使作為鄉鎮居民(主要為農民)代理人的鄉鎮政府及上級政府(從委託一代理關係的角度看)在生產或提供農村公共品時會產生以下現象:不僅鄉鎮政府產生的代理成本表現為鄉鎮支出及上級政府產生的代理成本會通過上級政府與鄉鎮政府激勵相容的方式而層層轉嫁給鄉鎮政府,而且鄉鎮政府有著將上級政府所轉嫁的代理成本進一步以鄉鎮支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激勵,從而加大了鄉鎮支出,這是鄉鎮負債產生的內在機理。
農村財政體制的特徵反映出了鄉鎮收支和鄉鎮負債與農村財政體制的聯繫。這些特徵分別為:(1)農村事情由農民辦的思維定位固定性;(2)預算制度約束功能的軟化性;(3)鄉鎮國庫建設的滯後性;(4)農業稅稅種的不合理性;(5)鄉鎮自籌收入內容和徵收方式的變化性。與此同時,本文借鑑理論界劃分中央政府債務的標準,針對研究的主題和目的,以鄉鎮負債的使用方向為標準對鄉鎮負債進行了分類:(1)生產型負債;(2)基礎設施型負債;(3)行政事業型負債;(4)集團消費型負債;(5)墊稅型負債;(6)混合型負債。其中前五種類型負債又統稱為單一型負債(文中對該負債類型的特徵進行了概括)。
以對農村財政體制的特徵和鄉鎮負債分類的研究為基礎,本文分別對重建前後(以中共中央、國務院於1983年10月發出《關於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作為劃分的標準)的農村財政體制進行了研究。對重建前的農村財政體制與鄉鎮負債的研究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1)重建前的農村財政體制概述;(2)農村財政體制重建前的外部環境分析;(3)重建前的農村財政體制與鄉鎮非負債化剖析。
對重建後的農村財政體制與鄉鎮負債的研究,運用了江西省的樣本鄉鎮政府的相關資料。這一研究內容主要包括:(1)重建後的農村財政體制變遷;(2)包乾制時期農村財政體制與鄉鎮收支變化態勢;(3)分稅制時期農村財政體制與鄉鎮收支變化態勢;(4)農村稅費改革與鄉鎮收支變化態勢;(5)鄉鎮負債的實證分析。
作為對上述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的進一步概括,本文系統地、綜合地闡述了農村財政體制存在的六個問題:(1)作為主體稅種的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設定與公平問題;(2)稅費邊界不清問題;(3)監督和約束問題;(4)轉移支付問題;(5)鄉鎮財稅機構分設問題;(6)鄉鎮國庫問題。同時具體分析了這些問題對鄉鎮收支各單方或雙方進而對鄉鎮負債所產生的影響。
分析問題是為了解決問題,本文在最後一章對完善農村財政體制、化解鄉鎮負債途徑和措施進行了探討。首先,針對農村財政體制存在問題,以分稅制財政體制這一市場經濟下的典型財政體制為參照系,論述了9條完善農村財政體制的措施,以抑制產生新的鄉鎮負債。其次,論述了化解業已存在的鄉鎮負債的10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