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農村審計證是具備一定審計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從事農村審計工作的上崗資格證書(即上崗證)。預備農村審計證是具備一定審計專業知識和技能但尚未從事農村審計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書。未取得農村審計證或預備農村審計證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內設的審計機構不得任用(聘用)其直接從事農村審計工作。
管理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其日常業務由縣(市、區)、鄉鎮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經下簡稱經營管理部門)承擔。鄉鎮辦企業的審計監督,由縣級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審計。
農村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
農村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的業務能力,並持證上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進行審計。
農村審計證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督權,依照本條例規定,由有關機關獨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農村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請客送禮,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