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除一年以內代耕形式外,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式簽訂流轉契約,並及時報告鄉鎮經管站。對流轉面積在50畝以上的要報縣(市)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承包方自主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流轉雙方當事人依據承包契約,協商流轉方式(轉讓互換方式除外)、流轉時間、流轉價格以及流轉收益支付等,根據協商結果簽訂書面流轉契約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和所在鄉鎮經管站(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各執一份。
2.土地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收到承包農戶遞交的書面流轉契約後,應當予以必要的審核,如有不妥應給予指正。如發現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應依法予以制止。
3.流轉當事人向鄉鎮經管站申請契約鑑證。
(二)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村委會)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村委會)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向發包方(村委會)遞交由戶主簽字或蓋章的委託流轉申請書。
2.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分別進行審核,討論是否接受委託,並將討論結果在半個月內通知委託農戶。
3.決定接受委託的,發包方(村委會)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流轉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委託雙方簽字蓋章。
4.發包方(村委會)在接受委託後三個月內,將流轉農戶、待流轉地塊等基本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村內外公告;並上報縣、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對外發布。
5.有意受讓流轉土地的,可在縣、鄉(鎮、街道)、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構公告的有效期內,提交受讓流轉土地的書面申請。
6.公告期結束後,發包方(村委會)應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及時召集已提交的承接流轉土地申請且具備承接資格的受讓方磋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受讓方簽訂書面流轉契約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鄉鎮經管站各執一份。
7.流轉當事人向鄉鎮經管站申請契約鑑證。
(三)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承包方向發包方(村委會)遞交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或互換申請。
2.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或互換的,應及時向鄉鎮經管站報告,不同意的,應當於7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3.徵得發包方(村委會)同意後,原承包方可與受讓方協商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或者互換契約一式四份,流轉雙方、發包方、鄉鎮經管站各執一份。
4.辦理土地承包契約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或註銷、換髮等手續。
5.流轉當事人向鄉鎮經管站申請契約鑑證。
(四)土地經營權再流轉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通過以出租、轉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再流轉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後根據再流轉雙方商定的流轉方式(不含轉讓、互換),按以上相應程式實施。
2.通過以互換、轉讓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流轉程式按相應流轉方式實施。
(五)拋荒耕地的流轉應當按以下程式辦理
1.調查摸底。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對全村拋荒耕地逐一進行調查核實,確定土地拋荒的年限,並由參加調查核實的人員及農戶簽字確認後報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
2.公示。拋荒土地摸底情況要在村務公開欄、所在村民小組進行公示,對土地拋荒時間達到兩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公示有異議者,要求繼續承包已拋荒耕地的,應在15天內提出復耕計畫報村集體和村民小組備案,復耕期限為半年,到期未復耕的視為放棄復耕,由原發包單位依法收回。
3.農戶確認同意。拋荒土地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發包單位發出書面通知,經農戶確認同意後收回。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農戶簽字後作為回執交回原發包單位存檔,一份由農戶留存。對於收回拋荒土地承包經營權通知書難以送達的,可以依法採取留置、委託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方法送達。承包農戶也可以將拋荒土地委託發包方流轉,對連片拋荒地還可以由所涉及的承包戶共同合作開發經營拋荒土地。在開展拋荒地調查中,農戶在限期復耕、委託村集體流轉和村集體收回承包權三種方案中,選擇其中一種方案進行簽字認可。
4.終止承包關係。經合法程式收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原發證單位辦理註銷手續。土地承包契約終止手續由發包方申請,經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審核後報縣農業局確認。
5.流轉。收回的拋荒地和農戶委託村集體流轉的拋荒地,由原發包方統一組織流轉,收回的拋荒地,經流轉所得收入歸村集體所有,委託村集體流轉拋荒地因流轉所得的收益,歸承包農戶。村集體無法流轉的拋荒地,應及時上報縣、鄉(鎮、街道)兩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由鄉(鎮、街道)牽頭,組織土地、農業、林業等部門技術人員,對拋荒地的地質、地理位置等進行評估、論證、策劃,引入項目,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