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50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農作物種子應當加工、包裝後銷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實,包括穎果、莢果、蒴果、核果等;
(二)馬鈴薯微型脫毒種薯。
第三條 下列農作物種子可以不經加工、包裝進行銷售:
(一)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塊根)、莖(塊莖、鱗莖、球莖、根莖)、枝、葉、芽、細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樹苗木、茶樹苗木、桑樹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裝的種子。
第四條 種子加工、包裝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五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名錄,報農業部備案,並予以公布。
第六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業部印發《農作物種子標籤二維碼編碼規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農業部制定了《農作物種子標籤二維碼編碼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同時,為了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的全面實施,各地要加大宣傳培訓,儘快將《農作物種子標籤二維碼編碼規則》要求解讀到轄區所有生產經營者。
農業部辦公廳
2016年9月18日
《農作物種子標籤二維碼編碼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作物種子標籤二維碼信息內容和二維碼製作,便於種子標籤二維碼的識別和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種子標籤二維碼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所規定的信息代碼。
第三條 農作物種子標籤二維碼具有唯一性,一個二維碼對應唯一一個最小銷售單元種子。
二維碼一旦賦予給某一商品種子,不得再次賦給其他種子使用。
第四條 農作物種子二維碼應包括下列信息:品種名稱、生產經營者名稱或進口商名稱、單元識別代碼、追溯網址四項信息。四項內容必須按以上順序排列,每項信息單獨成行。
二維碼信息內容不得缺失,所含內容應與標籤標註內容一致。
第五條 二維碼所含的品種名稱、生產經營者名稱或進口商名稱應與行政許可核發信息一致。
第六條 單元識別代碼是指每一個最小銷售單元種子區別於其他種子的唯一代碼,由企業自行編制,托普雲農農作物種子標籤二維碼代碼由阿拉伯數字或數字與英文字母組合構成,代碼長度不得超過20個字元。
單元識別代碼可與原產品條形碼代碼一致,也可另外設計。
第七條 產品追溯網址由企業提供並保證有效,通過該網址可追溯到種子加工批次以及物流或銷售信息。
網頁應具有較強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機端瀏覽。
第八條 不得在二維碼圖像或識讀信息中添加引人誤解或誤導消費者的內容以及宣傳信息。
第九條 二維碼設計採用QR碼標準。
第十條 二維碼圖片大小可根據包裝大小而定,不得小於2平方厘米。
第十一條 二維碼印製要清晰完整,確保可識讀。
第十二條 二維碼模組為黑色,二維碼背景色為白色,背景區域應大於圖形邊緣至少2MM。
第十三條 本規則於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在農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