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是發行人擁有的一項權利,是保證可轉債發行公司轉股的一種手段。通常在發行方案中規定了當股票價格相對於轉股價格持續低於某一程度,即意味著可轉債的期權處於虛值的狀態時,發行人和投資人事先約定可以重新議定轉股價格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人為了保證可轉債重新處於實值狀態,有權按照一定的比例調低轉換價格,進而增加了轉換比例,以此來誘導轉債人轉換。

主要作用

主要目的是保障投資人在持有期內,由於標的股票價格持續走低而無法行使轉換權利,仍能在約定的條款內對轉股價格進行重新設定,促使調整後的轉股價接近於當時的股票價格,鼓勵轉債投資人選擇轉股來獲利。

轉債的轉股價不是公司能隨意制訂的,有一個價格確定原則:轉債初始轉股價是公司發布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術平均收盤價格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價的較高者。

不同時期發行的轉債,轉股價相差很大。 如果,轉股價高高在上,那么債轉股有時會失去意義。

轉股價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可以調整。一種正常的調整是:因分紅或配股、增發引起的股份變動,轉股價進行相應的調整,比如,唐鋼股份去年實施10股派4.25元轉增6股的分紅方案後,轉股價下調為13元。

但是,這種調整因為股價也會除權意義並不大。轉股價的修正條款就不同了,轉債基本上都有轉股價的修正條款,就是股價下跌,符合一定條件後,轉股價可以向下修正,而且,這種修正只能向下不能向上,股價跌了轉股價可以向下調整,如果調整後股價漲了,轉股價不能再向上調整。很顯然,這對轉債持有人非常有利。

示例公司

我國資本市場第一家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是深寶安(000009),2008年更名為“中國寶安”,最終以失敗告終。2008年中國可轉債市場共有14隻可轉債,其中11支可轉債進行了轉股價向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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