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害

輕微傷害

輕微傷害(Minor injury)指損傷程度明顯輕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也不會遺留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傷。輕微傷害的涉及對象為法人組織、自然人。

輕微傷害標準

3頭頸部損傷

3.1 頭皮擦傷面積在5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

3.2 頭皮創。

3.3 頭部外傷後,確有神經症狀。

3.4 面部軟組織非貫通性創。

3.5 面部損傷後留有瘢痕,外傷後面部存留色素異常。

3.6 面部表淺擦傷面積在2cm2以上;劃傷長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傷。

3.8 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3.9 眼部外傷造成實力下降

3.10 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26dB以上。外傷後引起聽覺器官的其他改變。

3.11 耳廓創在lcm以上;耳廓缺損。

3.12 外傷後鼻出血;鼻骨線形骨折。

3.13 口腔黏膜破損,舌損傷。

3.14 涎腺其導管損傷。

3.15 外傷致使牙齒脫落或者牙齒缺損。

3.16 外傷致使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三度鬆動1枚以上。

3.17 外傷致下頜關節活動受限。

3.18 頸部軟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

3.19 頸部皮膚擦傷,長度在5cm以上,面積在4cm2以上,或挫傷面積在2cm2以上。

4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4.1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軀幹皮下血腫。

4.2 軀幹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在1cm以上或者創口累計長度在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4.3 肋骨一處單純性線性骨折;確證肋軟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淺表損傷。

4.5 外傷後血尿。

4.6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4.7 會陰、陰囊、陰莖單純性創口。

4.8 陰囊、陰莖挫傷。

4.9 脊柱韌帶損傷。

4.10 損傷致孕婦先兆流產的。

5 四肢損傷

5.1 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

5.2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l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

5.3 肢體關節、肌鍵損傷,伴有臨床體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傷致指(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損傷

6.1 燒燙傷

6.1.1 軀幹、四肢一度燒燙傷,面積在20cm2以上,或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4cm2以上;深二度燒傷。

6.1.2 面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0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

6.1.3 頸部一度燒燙傷面積在15cm2以上;淺二度燒燙傷面積在 2cm2。

6.1.4 燙傷達真皮層。

6.2 牙齒咬合致使皮膚破損。

6.3 損傷致異物存留體內。

6.4 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所致的輕微損傷。參照相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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