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輕型飛機一般是指最大起飛重量小於5700公斤的飛機,全世界共有40萬架。
由於這種飛機具有輕便、安全、使用要求低、能在草地起降、易於操作、價格低廉等特點,在國外被廣泛用於私人飛行、公務飛行、商業運輸、空中遊覽、飛行訓練、航空俱樂部、地質勘探、航空攝影、緊急救護、播種施肥、森林和漁業巡邏、滅火和探礦等。
近10年來,用於商務通勤、公務飛行的輕型飛機越來越多,僅美國政府就有近3萬架。至於一些農場主、企業巨頭、商業富豪,擁有私家飛機早已不是什麼稀罕事。比如,美國S.C詹森父子公司的第四代傳人薩姆·詹森,已有50年的駕齡,2012年他和同事一起駕飛機巡查,上午9時出發,在工廠呆了4個小時,晚上7時就返回了。詹森的公司分布在50多個國家,作為全球公司的老闆,輕型飛機給他的工作帶來了便利和效率。
發展現狀
我國已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工業體系,航空航天領域具備了自主的研發技術。同時,歷經了30多年改革開放的
發展,經濟建設對通用航空的需求日趨增強。但是,通用航空明顯趕不上市場發展步伐,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同時,通用航空主要依賴於大中型飛機的畸形發展,成為了輕型飛機開拓通用航空市場的重要障礙。有資料顯示,我國目前通用飛機登記在冊數量大約為2000架,同時還有大約400架不在登記之中的黑飛機。缺少市場大量需要的可以垂直起降和懸停的直升機。另外,滿足市場需要的機型也比較少,可以叫得出名的機型有蜜蜂系列、小鷹系列和海燕系列,國外的賽斯納系列,R-22、R-44,直9、直-11等直升機,運-5、運-11、運-12,農-5等飛機,這些加上少數自製飛機和通過其它途徑進入我國市場的飛機只有大約1200架。有限的飛機數量和機型,面對龐大的通用航空市場,培育市場都很吃力,更不能滿足市場需求。
起飛著陸標準
該最低標準適用於最大允許全重5700kg或以下的飛機在儀表天氣條件下的儀表起飛和進近著陸。
起飛最低標準
單發飛機的起飛最低標準,應保證在起飛過程中一旦發動機出現故障後能成功迫降,起飛最低標準為雲高300 m、能見度1800m。
多發飛機的起飛最低標準,取決於一發失效後飛機的爬升性能和操縱特性。
在起飛爬升區內無障礙物,起飛備降機場天氣條件適合於一發失效的進近,可使用起飛最低標準為雲高90 m、能見度800m。
如果在起飛爬升區的障礙物較低,有合適的起飛備降場,能在一發失效直至建立發動機失效的航路爬升過程中看到和避開障礙物,則最低標準的雲高為最高障礙物之上加90m、能見度為1000m。
由於起飛爬升區的障礙物的影響,不可能進行發動機失效的安全爬升,則允許目視盤鏇著陸的最低標準為雲高在最高障礙物之上加180m、能見度為2000m。
對於最大允許起飛全重5700kg以上的飛機,起飛最低標準按相應的飛機類別確定。
著陸最低標準
非精密進近著陸最低標準應包括最低下降高度/高(MDA/日)和能見度兩個要素,精密進近著陸最低標準包括決斷高度/高(DA/H)和能見度或RYR兩個要素。
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的計算,以特定導航設施的儀表進近程式所確定的超障高度/超障高(OCA/OCH)為基礎,按非精密進近的規定計算,並按5 m向上取整。
以上確定的是最低下降高/決斷高或最低下降高度/決斷高度為輕型飛機(最大允許全重不超過5700kg)全發飛行的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