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幣

輔幣

輔幣,即輔助貨幣,是本位幣單位以下的小額貨幣,主要用來輔助大面額貨幣的流通,供日常零星交易或找零之用。 輔幣一般多為金屬鑄造的硬幣,也有些紙制的紙幣。其所包含的實際價值低於其名義價值,但國家以法令形式規定在一定限額內,輔幣可與主幣自由兌換,這就是輔幣的有限法償性。

輔幣概述

【拼音】 fǔbì

輔幣一般是有限 法償貨幣。也有一些國家規定輔幣為 無限法償貨幣,如 中國。

輔幣不能 自由鑄造,只準國家鑄造; 鑄幣收入為國家所有,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為防止輔幣充斥市場,國家還規定用輔幣向國家納稅不受數量限制,用輔幣向政府兌換 主幣不受數量限制。

主輔關係

主、輔幣之間的進位關係(進位制),總的來說可以歸納為兩類:即10進位制(如0.01,0.1,1,10,100,1000)。2進位制(如1/8,1/4,1/2,1,2,4,8)。

二進制

從歷史上看,古代硬幣主要採用2進位制。如古 希臘 主幣為 德拉克馬(Drachma),有待於4德拉克馬的泰特拉德拉克馬(Tetradrachma),由對於8德拉克馬的奧克塔德拉克馬(Oktadrachma)。 古羅馬 主幣為阿斯(As)銅幣,有待於4阿斯的悉斯特提由斯(Sestertius)青銅幣,由對於8阿斯的奎那留斯(Quinarius)銀幣,有待於16阿斯的德那留斯(Denarius)銀幣,有待於12.5(100/8)的德拉留斯的奎納留斯(Quinarius)金幣,也有對於1/4阿斯的夸德朗(Quadran)。

其他如 荷蘭的1荷元等於21/2荷盾; 西班牙1埃斯庫多等於16 瑞爾,以及8、4、2、1瑞爾的硬幣; 葡萄牙1皮卡等於4埃斯庫多,1埃斯庫多等於1,600瑞斯,等等,都反映的是二進制。由於他們的 殖民地曾遍及全球,所以對 美洲、非洲、亞洲的一些地區產生的長期的影響。

十進制

但自18世紀中期以來,原來使用二進制的國家均陸續改為十進制。最早的是 美國(1792)、 法國(1794);接著是 義大利(1804)、 荷蘭(1815)、 希臘(1831)、 葡萄牙(1836)、 西班牙(1848)、 德國(1871)。但是在這些國家的硬幣 面值組成中仍反映出原有進位制的痕跡。如 美洲長期使用 西班牙和 墨西哥等地生產的8 瑞爾 銀元,以及4、2、1瑞爾輔幣。所以 美國硬幣仍保持1元,1/2元,1/4元的風格。 荷蘭雖然已改為1荷盾等於100分,但硬幣組成中有25分(1/4盾),沒有20分,有21/2盾,沒有2盾。

英國特例

英國長期採用1鎊等於20 先令,一先令等於12 便士的進位制關係。12等於3x4=6x2,所以在 英國硬幣 面值歷史發展中,不斷出現以上的組合。如1 法新等於1/4便士,1 格洛特等於4便士,1克朗等於1/4 英鎊;1諾波等於1/3英鎊,以及3便士、6便士、6 先令等 面值硬幣。

英國在1846年就曾有改為十進制的建議,但由於牽涉面太廣,損失太大,而遲遲未能付諸實施。直到1971年二月才痛下決心,改為十進制(1鎊等於100新 便士)。

各國輔幣

先令( 英國輔幣) Shilling

便士( 英國輔幣)Penny;註:1 英鎊=12 先令,1先令=20便士Pence,為Penny的複數(1971年以前的舊制,1971年2月1日起英鎊改為百進制,1 英鎊=100新便士,取消先令)

一分( 美國銅幣)Cent

鎳幣:五分鎳幣( 美國)Nickel

一角的銀幣:一角( 美國)Dime

鷗爾( 瑞典等)Ore

錢幣;硬幣

薩當( 泰國)Sating

分(非洲國家等)Centimes

昆塔( 阿爾巴尼亞)Quintar

勒韋 Lweis

分( 阿根廷等)Centavos

格羅申 Groschen

費爾( 巴林等)File

派士( 孟加拉國)Poisha

比索(玻利維亞)Peso

分( 波札那)Thebe

分(汶萊 達魯薩蘭)Sen

斯托丁基( 保加利亞)Stotinki

分( 緬甸)Pyas

分( 智利等)Centicemos

角( 中國)

分( 中國)

戈比( 俄羅斯等)Kopecks

赫勒( 捷克等)Haleru

皮阿斯特( 埃及)Plastres

奧爾(法羅群島)Ore

芬尼(芬蘭)Pennia

生丁( 法國)Centimes

布圖( 甘比亞)Butut

芬尼( 德國)Pfennig

比塞瓦( 加納)Pesewa

雷普塔( 希臘)Lepta

科里(幾內亞)Cauri

菲勒( 匈牙利)Filler

奧拉(冰島)Aurar

派士( 印度)

仙( 印度尼西亞等)

第納爾(伊朗等)

費爾( 伊拉克等)

新 便士( 愛爾蘭)

阿高洛( 以色列)

分( 義大利)

分( 北韓)

分( 南韓)

阿特( 寮國)

皮阿斯特( 黎巴嫩)

里森特( 賴索托)

迪拉姆(利比亞等)

分(澳門)

坦巴拉( 馬拉威)

拉雷( 馬爾地夫)

米爾(馬爾他)

庫姆斯( 茅利塔尼亞)

蒙戈(蒙古)

摩洛哥法郎

分( 莫三比克)

派沙( 尼泊爾)

考包( 奈及利亞)

派沙( 阿曼)

托伊( 巴布亞紐幾內亞)

格羅希( 波蘭)

巴尼(羅馬尼亞)

庫爾什(沙烏地阿拉伯)

哈拉拉(沙烏地阿拉伯)

皮阿斯特( 蘇丹)

米利姆(蘇丹)

分( 湯加)

庫魯( 土耳其)

分( 越南)

馬庫塔( 薩伊)

恩韋( 尚比亞)

國家規定

(1)規定輔幣限制鑄造,即公民不能自由地請求政府代鑄輔幣,輔幣的鑄造權完全由政府控制。

(2)規定輔幣 有限法償,即規定輔幣只具有有限的支付能力。

(3)規定輔幣可以與 本位幣 自由兌換,使輔幣可按照固定的比例兌換成本位幣,提高 貨幣流通的效率。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