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標準化管理機構

軍用標準化管理機構是根據《軍用標準化管理辦法》的規定,國防科工委、總後勤部、各國防工業部、軍兵種、總部有關部(局)和承擔軍品任務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或健全相應的標準化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開展標準化工作。國防科工委標準化管理機構是在國家標準局的業務指導下,管理軍用標準化工作的職能部門,總後勤部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歸口管理全軍通用後勤技術裝備和軍隊醫藥衛生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各國防工業部、軍兵種、總部有關部(局)和承擔軍品任務的有關部門的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標準化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標準化工作押承辦上級機關交給的標準化任務。

軍隊處分的項目和條件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對士兵的處分項目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降銜(級)、撤職或取消志願兵資格、除名、開除軍籍共八項。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降銜、降級(薪金、工資檔次)、撤職、開除軍籍共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1)違反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的;(2)違抗命令的;(3)違反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的;(4)作戰消極,臨陣畏縮,賭誤戰機的;(5)擅自行動,破壞協同,影響作戰行動的;(6)損壞裝備、公物或造成責任事故的;(7)私自出賣裝備、公物,偷竊、侵吞他人或公共財物的;(8)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和軍事秘密的;(9)工作失職、消極怠工造成損失的;(10)擅離部隊、逾假不歸的入(11)違反軍容風紀規定損害我軍聲譽的;(11)私存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物品和毒品的;(12)持械威脅上級或他人的;(14)打架鬥毆,聚眾鬧事,酗酒滋事,擾亂正常秩序的;(15)狼褻、調戲婦女,或有其他流氓行為的,(16)行賄、受賄、賭博、走私、投機倒把的;(17)製作、觀看、保存、傳播淫穢物品的;(18)見危不救的;(19)誣陷他人或造謠生事的;(20)喪失立場,包庇、縱容壞人壞事的;(21)參加非法組織或非法活動的;(22)打擊報復、體罰部屬的;(23)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或侵占部屬利益的;(24)發生問題隱情不報,或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25)退伍、轉業、調動工作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經教育不改的;(26)違反有關規定濫施獎懲的;(27)在其他方面違反紀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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