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民政廳

山西省民政廳,成立於1949年9月17日,是省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全省的城鄉社會救助、救災減災、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雙擁和優待撫恤、軍隊離退休幹部職工和退役士兵安置、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社會組織管理、婚姻登記、殯葬、兒童收養、老齡工作等有關社會行政事務工作。服務對象面向全省廣大人民民眾,擔負著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特別是困難民眾基本生活,調節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責任。

基本信息

機構簡介

山西省民政廳,是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的,屬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職責。

(三)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機構。

(四)增加農村村務公開指導協調職責,將省農業廳農村村務公開相關職責劃入。

(五)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的職責。

(六)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山西民政 山西民政

(二)承擔依法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基層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省優待撫恤工作,對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提出意見,負責評殘、追烈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省優撫事業單位標準化建設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加地方建設的工作。

(五)負責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和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管理、服務保障,指導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

(六)擬定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八)承擔全省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指導各地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定與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省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鄉級以上邊界爭議的調整和爭議調處。

(十)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一)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擬定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擬定婚姻、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管理,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管理,指導全省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為84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2名,省減災委員會正處級常務副秘書長1名)。

其他事項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省行政區劃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制。

(二)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政廳設13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提案辦理、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相關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承辦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務。

(二)人事教育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外事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負責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省基層組織建設和民政系統培訓、教育、表彰等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定全省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省性民間組織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晉申請設立的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基層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優待撫恤處

監督實施優待撫恤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省優待撫恤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擬定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承辦由民政廳負責的評殘、烈士評定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省優撫事業單位標準化建設和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省優撫對象管理及經費發放。

(五)安置處(省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定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以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軍休服務管理機構和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管理、服務保障。

(六)雙擁聯絡處

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制定雙擁工作規劃目標;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活動。

(七)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全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

擬定救災減災工作政策、規劃;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工作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中央、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社會救助處

監督實施社會救助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辦法和救助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負責社會救助的法制化建設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擬定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承辦中央及省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省農村村務公開辦公室)

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辦法並監督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省農村村務公開工作。

(十)區劃地名處

擬定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鄉、鎮、街道行政區劃排列順序及代碼;負責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標準化處理;審核鄉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命名、更名;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勘界工作;負責全省標準政區與地名地圖、資料的編輯和審定。

(十一)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監督實施老年人、殘疾人和特殊困難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老年人、殘疾人和特殊困難兒童權益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擬定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承辦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社會事務處

監督實施婚姻、收養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殯葬管理法律法規;擬定婚姻、收養管理、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工作方針、政策並指導實施;推進婚俗和喪葬改革,強化公墓監管;承辦涉外婚姻和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擬定建設、服務標準及管理規範;指導婚姻、收養服務機構管理;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聯網、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及管理工作。

(十三)規劃財務處

擬定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系統財務管理有關政策並指導實施;對中央及省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指導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制4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辦事指南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行政許可名稱: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行政許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發布)。

行政許可條件:

(1)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地方性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行政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

行政許可程式:

(1)申請並填報申請材料;

(2)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出具正式函件;

(3)批准籌備並書面通知社團籌備組;

(4)社團在接到局面通知的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填寫申請登記的各種表格;

(5)登記管理機關收到全部有效申請材料、表格後,審查批准成立登記;

(6)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社團法人證書、社團備案;

(7)由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公告。

行政許可期限:批准籌備60日,批准登記30日,備案發證3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期限:批准籌備、批准登記、備案發證均為30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申請材料目錄:以下材料均一式三份

(1)申請籌備材料:

①社團籌備申請;

②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③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④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證明;

⑤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複印件;

⑥章程草案;

⑦50個成員花名冊;

⑧黨政領導幹部(縣處級以上)兼任社團秘書長以上職務的批件。

(2)成立登記材料:

①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書;

②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③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④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表;

⑤社會團體帳戶備案表;

⑥社會團體法人代表登記表;

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⑧社會團體會費收支管理辦法;

⑨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章程。

申請書格式文本: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制式格式文本

辦理處室: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辦公地點:太原市漪汾街9號

單位地址

地址:太原市漪汾街9號

工作動態

左權縣三個結合創建學習型黨組織

全力做好民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打造學習型黨組織,左權縣民政局採取多種措施,使幹部培訓工作有機融合於全局中心工作之中,進一步提升民政幹部綜合能力水平。

一是堅持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相結合。在系統地對幹部職工進行十八大精神、科學發展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以及黨風黨紀和反腐倡廉教育學習外,還進行民政業務知識培訓,以城鄉社會救助知識、救災減災知識、雙擁及優撫安置相關知識、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知識、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相關知識為重點,提升民政幹部業務能力。

二是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結合民政中心工作,強化民政工作政策法規培訓,提高民政幹部法律素養和依法行政能力,並在學習過程中,結合培訓內容,組織工作人員先後深入到敬老院建設等民政工作開展較好的地方,進行實地觀摩,使工作人員在實踐考察中提高能力。

三是進行工作能力和社會工作專題培訓相結合。紮實開展機關幹部“下基層”活動,豐富幹部基層工作經驗。鼓勵業餘學習,有計畫地對機關幹部採取集中短訓和以會代訓等方式進行業務和機關知識培訓,按照基本概念、熟悉業務知識、拓寬發展思路”的要求,一方面不斷加大對培訓工作的投入,滿足培訓需要;另一方面積極推進培訓方式改革,提高培訓質量,在幹部培訓中全面實施了理論講授、專題研討、社會實踐、經驗介紹等綜合教學方法,增強了培訓的吸引力。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