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榷法

【釋義】:宋代早期派遣士兵、民夫運輸食鹽的制度。 在“折中法”還沒有普遍推行的時候,“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於轉輸。 天聖八年(1030年),“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解縣、安邑兩縣的池鹽)。

【拼音】:jūn què fǎ
【釋義】:宋代早期派遣士兵、民夫運輸食鹽的制度。在“折中法”還沒有普遍推行的時候,“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於轉輸。”當時認為軍榷法有種種弊端,水運要造船,陸運要徵車,費用都很大;途中還要受到盜竊、攙雜等損失,還是商運有利。天聖八年(1030年),“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解縣、安邑兩縣的池鹽)。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宋史·食貨志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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