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制度

為了籌措戰備物資,北宋長期採用入中制度,利用商人轉運錢糧於西北。商人將物貨沿邊州或京師,異地支付茶、鹽、香藥和錢等。

概述

入中是北宋長期實施的制度,對沿邊地區儲備軍用糧草和充裕京師財政有重要作用。商人將物貨(主要是糧草和現錢)入納沿邊州軍或京師,異地支償茶、鹽、香藥和錢等,是入中的基本內容。茶法、鹽法的改革與入中制度密切相關。入中制度的不斷變化,是政府與商人分割爭奪茶鹽之利的體現。

入中是北宋長期實施的制度,對籌措軍費、收購糧草有重要作用。入中的含義戴裔煊《宋代鈔鹽制度研究》中有準確的分析:“所謂入中,即商人以芻粟等物輸納於政府之義,所以亦稱為'中納’或'入納’。不論入納芻粟或實錢或其它物,又不論入納於塞下或其它州軍,不論入納在京榷貨務或折中倉,凡此種入納之事,俱得謂之'入中’。從宋代載籍上隨在可以證明之。至於'折中’則謂將商人所入中貨物,優其值以緡錢或茶鹽香礬等物折合而償還商人之謂,故亦謂之'折博’。

宋初在京師置折中倉,其名即由此而來。折中倉在淳化中又改稱折博倉,'折中’與'折博’所以同其義。所以,'入中’與'折中’為一件事之兩面,彼此有聯繫而不可分割。”“入中”指商人對政府的入納關係而言,“折中”指官府對商人的支付關係而言。這種買賣關係有兩個特點:第一,商人入納得到的酬償,不同於市場上的現錢現貨交易,而是期權交易,異地兌付,由入納地政府發給有價憑證——鈔引,到京師或其他州軍兌付。第二,對商人入納物貨的支償,並不完全按當地市價,而是根據入納地的遠近等因素,高其值進行折算。“入中”是以入納錢斛換取指定地點的相對應物貨(或錢),“折中”則有以支償物貨折算所入錢斛的含義。

入中與軍糧儲備

北宋河北、河東、陝西三路長期屯駐重兵,軍儲不可少缺,本地租賦“不足以供兵費,屯田、營田歲入無幾”①,調民運糧又擾民太甚,於是豐熟之際“市芻粟,廣儲蓄,以息編氓飛挽之役”②,成了陝西、河東、河北沿邊地區的慣例。糴買糧芻的方式可分三類,一是現錢(或金銀絹帛)交易,依市價和糴,二是攤派徵購,低價強買,三是溢價入中,以期權方式異地支付茶鹽現錢。三邊地區現錢有限,攤派徵購當屬苛政,北宋前中期較少實施,溢價入中可調動全國財力滿足軍儲,是長期實施的措施。“諸州軍逐年夏秋例各置場和糴,入中諸般糧草,準備軍須。”③入中利用商人在流通領域的作用,以茶、鹽、香藥交引和京師錢鈔等為支付手段,以收“貿易商貲以實邊,農人不擾,而西鄙足用”④之效。

在陝西、河東、河北沿邊三路,糧草糴買的重要性遠遠高於二稅。以河北為例,仁宗時期,“每年河北便糴糧斛三四百萬石,約支見錢四五百萬貫”⑤。

沈括云:“便糴者,次邊糧草,商人先入中糧草,乃詣京師算請慢便錢、慢茶鈔及雜貨。慢便錢謂道路貨易非便處,慢茶鈔謂十三山場榷務。”⑥“便糴”即入中貿易。河北軍糧“一年約支七百萬石,或緩急添屯軍馬,所費轉多”⑦,糴買額高於賦稅收入。河北沿邊十一州軍歲用粟180萬石,豆60萬石,芻370萬圍,而沿邊民戶稀少,租賦較輕,“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皆商人入中”⑧。租賦僅占軍用糧草的8.2%。

景祐元年(1034),三司使陳琳說:“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給京師。”⑨所謂“悉仰給京師”,一是中央直接支撥糴本,二是由中央支付茶鹽錢等鈔引糴買。如景祐二年十月,“出內藏庫緡錢七十萬、左藏五十萬,下河北轉運司市軍儲”⑩。內藏庫是由皇帝直接支配的財政資源,左藏庫是三司支配的中央儲備,均屬“仰給京師”範疇。京師支付錢銀絹布為糴本屬臨時調撥,無一定之規,而給鈔引募商人入中,卻是北宋長期實施的重要舉措。

河東十三州二稅收入為39.2萬餘石,賦外“歲給和糴錢八萬緡”,隨稅科糴82.4萬餘石。元豐元年(1078),詔罷支河東糴本,“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糧草”,其本錢主要來自河東永利監榷鹽收入。“商人輸錢於麟、府、豐、代、嵐、憲、忻、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州軍,本州軍乃給券,於東、西監請鹽。”“其賣到鹽錢系應副本路收糧草,別無鹽鈔。”永利監年產鹽625萬斤,合3.13萬席,按中價每席5?5貫計,年收入約17.2萬貫。此外,賜河東“京鈔見錢”15萬緡,“末鹽錢”20萬緡“市糴糧草”。加上原來支撥的糴本8萬貫,中央支付給河東的“年額”糴本為60.2萬貫,可糴買糧斛100萬石左右。河東糴本絕大部分由永利監鹽、末鹽(東南鹽)、京鈔構成,說明入中是籌措軍糧的主要方式。

總之,在沒有戰爭額外開支的情況下,河北每年糴糧四百萬石左右,河東一百萬石,陝西約七八百萬石。馬草以束計,其數不低於糧斛。戰爭時期,入中糧芻數甚至成倍增加。京師駐軍最多,但其軍糧主要依靠汴河漕運,入中糧芻不多。京師入中的以現錢金銀絹布為主,以滿足中央財政儲備為目的。黃純艷《宋代茶法研究》說:“入中在供給京師上的作用不亞於官府的綱運。”

入中與折中源流

入中鈔引之制源於唐代飛錢,史學界已有共識。《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八十五載:“商人先經三司投牒,乃輸左藏庫,所由司計一緡私刻錢二十。”“刻”即克,剋扣之意,即繳納2%的手續費。“開寶三年(970),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者詣務陳牒,即日輦致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俟商人齎券至,即如其數給之,自是無復留滯。”至他州“如其數給之”,無溢價,是與入中不同之處。

入中最早實施於京師。乾德二年(964)八月,“置榷貨務於京師及沿江,令商旅入金帛京師,執引詣沿江給茶”。京師入中給解鹽宋初已有之。解鹽承五代遺制,分東、西、南三個銷售區,唐、鄧、金、商、均、房、襄、蔡、郢、信陽、光化十二州軍為南區。監榷貨務供應庫副使安守忠說:解鹽“元許客人於在京榷貨務入中金銀錢帛,紐算交引,就解州兩池榷鹽院請鹽,往南區興販”。京師入中算請解鹽至南區通商販賣,戴裔煊《宋代鹽鈔制度研究》認為“應在太祖開寶二年或相差不遠之時期”。此時入中的目的是充實中央財政,與邊防軍費無直接聯繫。

沿邊入中始於雍熙北伐之時。《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十端拱二年十月載:“自河北用兵,切於饋餉,始令商人輸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優為其直,執文券至京師,償以緡錢,或移文江、淮給茶鹽,謂之折中,有言商人所輸多敝濫者,因罷之,歲損國用殆百萬計。冬十月癸酉,復令折中如舊。又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而請茶鹽於江、淮,膳部員外郎范正辭、洛苑副使綦仁澤、作坊副使尹崇諤同掌其出納。每一百萬石為一界,祿仕之家及形勢戶不得輒入粟,御史台糾之。會歲旱,罷。”李燾在此條下注云:“塞下納芻糧,京師納粟,皆謂之折中,其實兩事。塞下折中自雍熙始,既罷復行。京師折中,今始行之,又以旱罷。”邊郡入中與京師折中實施時間不同,均經過即罷復行的過程。《文獻通考》卷十五載:“雍熙二年三月,令河東、北商人如要折博茶鹽,令所在納銀,赴京請領交引,蓋邊郡入納算請始見於此。端拱二年十月,置折中倉,令商人入中斛斗,給茶鹽鈔,蓋在京入中斛斗算請始見於此。天聖七年,令商人於在京榷貨務入納錢銀,算請末鹽,蓋在京入納見錢算請始見於此。而解鹽算請始天聖八年,福建、廣東鹽算請始景祐二年。”

沿邊入中令於大軍所在地納銀,是便於對參戰軍兵進行犒賞。北伐失敗後,河北、河東沿邊軍儲喪失殆盡,駐軍增多,糧餉不繼,改為入納芻糧,給錢鈔或茶鹽交引,錢赴京請領,茶鹽由在京榷貨務批轉至江淮請領。端拱二年(989)京師入中是以斛斗算請茶鹽,京師入納現錢金銀算請東南鹽則始於天聖七年(1029)。

河北入中算請解鹽大約在鹹平初年,解鹽主要用於陝西及河東部分州郡折中支償。鹹平三年(1000)六月,“禁斷青鹽,通放解鹽於鄜、延等二十一州軍,許客旅入中糧草興販,及許於南路唐鄧等州貨賣”。解鹽通商擴大至西區。陝西沿邊入中算請解鹽始於鹹平三年。《文獻通考》所言“解鹽算請始天聖八年”,是指解鹽東區(含三京及京東、京西、河北等三十一州軍)也實施通商。此後,因“其遂州軍所入糧草又虛抬時估,重疊加饒,又卻支解鹽極多,以此隔絕客旅,在京全無人納金銀錢帛,虧損榷課”,時而改為入納現錢金銀,時而部分地區恢復禁榷,多次改法,但或入中糧斛,或入中現錢金銀以給茶鹽或錢的基本原則未有變化。

陝西入中算請東南茶,始於鹹平年間。鹹平五年,度支使梁鼎言:“陝西緣邊所折中糧草,率皆高抬價例,倍給公錢。如鎮戎軍米一斗,計虛實錢七百十四,而茶一大斤止易米一斗五升五合五勺,顆鹽十八斤十一兩止易米一斗。粟一升,計虛實錢四百九十七,而茶一大斤止易粟一斗五升一合七勺,顆鹽十三斤二兩止易粟一斗。草一圍,計虛實錢四百八十五,而茶一大斤止易草一圍。又鎮戎軍在蕃界,渭州在漢界,渭州斗米高於鎮戎軍二十。”則知鹹平五年以前,茶和解鹽同為陝西入中的支償物。景德二年(1005)二月,“三司言:請募人於陝西入粟,鎮戎、保全軍、環、渭、延、原(原應為鄜)、慶州比河北定州等處,涇、原、儀、邠、秦、隴、鳳州比河北洺州等處,永興軍、鳳翔、河中、陝府、同、華、觧、乾、丹、坊、虢、成、階州比河北懷州等處。從之”。陝西、河北入中算請茶鹽,各州軍定價之制因地理遠近而分為沿邊、次邊、近里三類區域。

茶、鹽一般是支付物貨,但有時也成為入中物品。宋遼榷場貿易,茶是宋輸出的主要物貨。“先自京輦茶至榷場,最為煩擾,又多所損敗。”淳化三年(992)至鹹平二年間,索湘任河北轉運使,“請許商旅緣江載茶詣邊郡入中,既免道塗之耗,復有徵算之益”。慶曆八年(1048),范祥改革鹽法,禁西夏青白鹽入境,在陝西延、環、慶、渭、原、保全、鎮戎、德順等地禁青白鹽的八州軍“募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值,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如鹽官自售,禁人私售”。商人入中茶於榷場,可節省官府運費及相應折耗。入中解鹽於指定州軍,不但可節省運費,而且在保障改行解鹽通商法的同時,加強官鹽銷售,落實青白鹽之禁。

入中以糧芻、現錢為主,但其他物資也一度成為入中對象。如大中祥符六年(1013),“河北榷務入中布,其數甚多,用為博糴,亦所未便。自今除北界互市仍舊外,悉罷之”。天聖四年,“知雄州張昭遠言:請下轉運司,每至年終,將四榷場入中到見錢銀布羊畜數目,委官磨勘”。磨勘是為了對交易進行限制,有違榷場“欲南北往來,但無猜阻”之宗旨,未被採納。榷場貿易數額有限,雖募商人入中錢銀布等,但入中過剩,反而不便,故加以限制。天聖元年,“罷在京竹木場入中”。官府所需竹木一般用科買方式,募人入中僅偶爾為之。

溢價茶鹽法改革

宋代入中、折中政策多變,茶、鹽專賣制度隨之變化,但變來變去,無非是實物入中與現錢入中之交替,實物折中與現錢折中之反覆,其本質是在保障邊防芻糧供給和政府茶鹽課利收入的前提下,協調官、商分割茶鹽之利的矛盾。

虛估和加抬是實物入中的主要弊端。據《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景德二年五月辛亥記載,在戰爭的緊急狀態下,水運便利、成本較低的河北入中每斗增六十五錢,當時河北粟價每斗30文左右,虛估率為二倍。陝西靈州地處極邊,交通不便,粟每斗千錢,虛估率約20倍,一般州府斗粟數百錢,虛估為十倍左右。虛估之外,又有加抬,所給茶引價在虛估基礎上再溢價三分之一至一二倍。虛估與加抬使政府為入中斗糧斛多付四五倍至一二十倍的茶鹽價值。鹹平五年李繼遷圍攻靈州之際,真宗“詔君臣議棄守之宜”,知制誥楊億上疏說:“國家募人入粟,償以十倍之直,發卒轉送,涉茲不毛之地。”建議放棄靈州,以省戍卒,節邊費。十倍是當時入中糧斛的基本溢價率。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曾計算此次戰爭中茶利之得失,“以為邊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入中請算茶的溢價率在七倍以上。

非戰爭狀態下的虛估加抬率也不低。以鎮戎軍、定州為例,“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鎮戎軍入中粟的溢價率為3.7倍,定州為2.2倍。鎮戎軍、定州是陝西、河北主管本區域數州的“經略安撫司”所在地,駐軍較多,其入中狀況很有代表性。

實物入中的虛估加抬造成政府開支增加,茶鹽課利流失。茶引發放過多,無法兌付,“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鹽引發放過多,鹽價大跌,商賈無利,打擊商人的入中積極性。針對入中之弊,宋政府多次變法。《文獻通考》卷十八云:“祖宗以西北宿兵,供億之費重困民力,故以茶引走商賈,而以虛估、加抬以利之。其後,理財之臣往往以遺利在民,數易更張,然大概無過李咨、林特二法。”今對二人改革略作分析,以了解入中制度變革概貌。

景德元年(1004),鹽鐵副使林特令陝西入中請領解鹽至西、南通商區販賣者“於逐州軍入納見錢鋌銀、實價糧草”。入中以現錢鋌銀為主,入中糧草則按實價計算,支給鹽引。同時,制定了“陝西州軍入中錢文則例”,把各州軍入中折算解鹽價依地理遠近、入中難易限制在每席(二百二十斤)二貫六百文至四貫四百文之間,原依虛估所得舊交引“赴解州榷鹽院請領,更不入京翻換”,但每席要貼納錢“一貫一百文足”,已請而未賣之鹽,也繳納同樣數額的“歇馱商稅錢”,以降低虛估額。因影響到京師財政儲備,景德二年底又改為請領解鹽至南區十二州軍販賣者“依舊例於在京榷貨務入中金銀見錢絹綿紬布等”,但要“依去年新定則例算買交引”,至西區等二十五州軍販賣者依舊在陝西州軍入中。

慶曆八年(1048),范祥對解鹽法進行改革,實施現錢入中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並許解鹽運往四川。延、環等八州軍採取“募商入中池鹽,給券優其直”的政策,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以打擊西夏青白鹽走私。“並邊九州軍入中芻粟,第令入實錢,以鹽償之”,“以所入錢緡市並邊九州芻粟”。原虛估舊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范祥的現錢入中及解鹽通商法,實以林特為濫觴。陝西入中以支償解鹽為主,此後,范祥鈔鹽法數次廢罷,又數次恢復,是實施時間最長、影響最大的解鹽改革。

景德二年,林特主持茶法改革,規定入中以實錢計算,限制虛估加抬。“京師入金銀綿帛實直錢五十千”,給100千實茶。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實直50千,給110千實茶,次邊給105千。河東、陝西次邊、緣邊入中金帛芻粟實直50千,所給實茶自106千至115千不等。入中錢帛的溢價率為100%——120%。同時,林特以“時價”回購舊交引,所謂“時價”,即大大貶值時市場交引鋪收購價。回購採取分期方式,每千貫回購二百,五年給足。“元定官給百千交鈔,官給十九千”,因分期回購造成引價持續低迷,官府也乘機降低回購價,大中祥符七年,“依市人所買例,每百千有加抬者官給十二千,無者官給十一千收市之”。天禧元年(1017),回購價改為“以九千為準”。百千交鈔以十千左右回購,虛估加抬之利被剝奪盡淨。虛估指對入中金帛糧芻的溢價而言,加抬指對商人所獲茶鹽交引的溢額支付而言,虛估與加抬本質均是溢價。林特以實直計算入中金帛芻粟,加倍支付交引,仍是溢價,故《文獻通考》卷十八曰:“林特以見錢買入中賤價交鈔,而以實錢算茶,猶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則是去虛估加抬未遠也。”林特把入中溢價從十倍降為一倍左右,茶鹽課利增溢,受到升遷嘉獎。

林特改革使沿邊入中與京師入中的溢價率基本相同,而京師入中風險小,成本低,雖有助於茶利集中於京師,卻打擊了商人沿邊入中的積極性。同時,商人執交引至產茶場務算茶設有程限,不如期至者,“每十分別輸二分緡錢,謂之貼納”。程限對大商影響不大,“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納,即賤鬻於豪商”。於是小商“益不能行”。

茶貨不足以支付入中,又改用“三說法”。但是,三說法並不能解決虛估加抬問題。天聖元年設定的茶鹽礬計置司“考茶法利害”時說:三說法“每券直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五萬五千是入中所得十萬茶引的平均折價,按此計算,淮南十三茶場天禧五年名義上歲課收入23萬緡,實際收入13萬餘緡,除去給茶園戶的本錢9萬餘緡,“歲才得息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不與焉”。因此,三說法的茶課收入是“虛數雖多,實用殊寡”,離“歲課緡錢五十萬”的要求甚遠。

一倍左右的溢價率仍造成茶鹽課利的大量流失。天聖元年,權三司使李咨改革,實施現錢折中法,以除高額溢價之弊。“商人入芻粟塞下者,隨所在實估,度地理遠近增其直,以錢一萬為率,遠者七百,近者三百,給券至京師,一切以現錢償之,謂之現錢法。”如不願請京師現錢,而“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按入中糧草的實價折算。商人於在京榷貨務納錢百貫,算請沿江榷貨務茶125貫,即給25貫加耗,入中溢價率25%。算請海州、荊南榷貨務茶,錢與金帛之比為45∶55,算請真州、無為、蘄口、漢陽軍四榷貨務茶,錢與金帛之比為40∶60。在六榷貨務納錢請茶,規則與京師相同。算請淮南十三山場茶,則實施貼射法,“貼”即商人要補足政府損失的淨利收入,“射”即允許商人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茶場,直接與園戶交易。商人於在京榷貨務“貼納淨利錢二千一百”文,算請淮南茶百斤,平均再給45斤“饒潤”;在淮南各山場入錢,每百斤茶“貼納淨利錢三千一百”,再給35斤的“饒潤”。“饒潤”是不支付淨利錢的買茶額度,但園戶的茶本錢仍要全額支付。折算成茶價,無論是在京納錢還是在十三山場納錢,饒潤相當於給25%的加耗。官府不再支付園戶茶本錢,商人與園戶自行交易,按“中估”付給園戶茶本錢。園戶賣不盡茶,“則官市之如舊”。園戶過期而未完成定額,“計所負數如商人入息”。沿邊入中所得鈔引,“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茶,貴賤從其市估”,按所入糧斛的實價或回購,或給茶。如已經榷貨務批驗賣給茶商,只能請領陳茶,“券錢十萬,使別輸實錢五萬”。原券實價6.3萬,再納5萬,“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即入中11.3萬錢緡給陳茶15萬,溢價率為33%。陳茶支盡,則給新茶,“增別輸錢五萬者皆為七萬”,溢價率為25%。按此法處理舊引後,天聖元年“省合給茶及香藥、象齒、東南緡錢總直緡錢二百七十一萬”。貼射法令商人直接與園戶交易,增大了對茶貿易的監管難度,走私盛行。商人所得皆為好茶,劣茶積壓不售,又減少茶課收入。

制度興廢與缺陷

現錢折中法加大了京師的現錢流出,加重了中央財政困窘。溢價率大幅降低,商人獲利不多,入中積極性不高,“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謂邊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爭言其不便”。天聖三年,李咨改革以失敗告終,仍實施以實物入中的三說法。此後,入中之制仍數年甚至數月一變,景祐元年以後,宋夏交戰,虛估加抬復行,直至嘉祐四年(1059),茶法實施通商,不再做為入中支付的手段,鹽、錢成為沿邊入中的主要支償物。北宋崇寧以後,蔡京對茶鹽法進行更大規模的改革,大大增加了茶鹽收入,但其目的是將茶鹽之利全部集中於京師,供中央政府支用,少用於折中,入中制度陷於困境。元符元年(1098)解州鹽池因淡水沖注而廢壞,入中鹽鈔支付東南末鹽,後解池雖得恢復,但蔡京屢變鈔法,“民間無所適從,每一改更,法未及行,鈔未及用,邊商入中方在道,已復變矣”。每次改法,都是對商人的掠奪。方軫《論蔡京章疏》云:“數年間,行鹽鈔法,朝行夕改,昔是今非,以此脫賺客旅財物。道途行旅,謂朝廷法令,信如寒暑,未行浹旬,又報鹽法變矣。鈔為故紙,為棄物,家財盪盡,赴水自縊,客死異鄉,孤兒寡婦,號泣呈天者,不知其幾千萬人,聞之者為之傷心,見之者為之流涕。”入中制度難以為繼,抑配徵購成為滿足沿邊軍糧的主要方法。

參考文獻

①《宋史》,卷一百七十五《食貨上三·漕運》,中華書局,1977年,第4256頁。②③《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九之一、三九之一五、三九之二八、三九之二八、二三之一〇、三九之二九、三九之三〇、三六之五、三六之二○、三六之一一、三○之五、二四之三五,中華書局,1957年,第5489、5496、5502、5502、5179、5503、5503、5434、5441、5437、5321、5212頁。④⑧⑨⑩《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十九,鹹平四年八月戊申;卷一百八十四,嘉祐元年十月丁卯;卷一百十四,景祐元年五月乙丑;卷一百十七,景祐二年十月已巳;卷五十四,鹹平六年正月壬寅;卷四十四,鹹平二年閏三月庚寅;卷八十一,大中祥符六年九月丁未;卷一百,天聖元年九月辛巳;卷一百二,天聖二年七月壬辰;卷一百二,天聖二年七月壬辰;卷一百六十五,慶曆八年十月丁亥;卷八十九,天禧元年二月甲戌月,中華書局,2004年,第1069、4450、2675、2761、1175、935、1848、2318、2360、2360、3990—3971、2039頁。⑤⑦《包拯集》,卷九《再請移挪河北兵馬及罷公用回易》、卷十《請支撥汴河綱糧往河北》,文淵閣四庫全書本。⑥沈括:《夢溪筆談》,卷十一《官政一》,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第95頁。《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八十七,元豐元年閏正月丙子朔,中華書局,2004年,第7021頁;《宋會要輯稿·食貨》二三之一〇,中華書局,1957年。陳均:《九朝編年備要》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宋會要輯稿·食貨》三六之五、三六之六,景德二年十二月,中華書局,1957年,第5434頁。《宋史》,卷一百八十一《食貨下一》,中華書局,1977年,第4418頁。《宋朝諸臣奏議》,卷一百三十《邊防門》,楊億《上真宗論棄靈州為便》,第1440頁。《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天聖元年正月壬午、丁亥,中華書局,2004年,第2314、2315頁。《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第4480、4482、4485頁。王明清:《揮麈錄》後錄卷三,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