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部門法

軍事部門法是調整同一類軍事關係的法律規章。即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同一類的軍事法律規範組成為一個軍事法律部門。構成軍事法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1)軍事基本法。是調整國家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建設的基本大法,在軍事法體系中占有統帥和核心的地位。如美國等一些國家的《國防法》或《國家安全法》;蘇聯等一些國家的《國防組織法》或《普遍義務兵役法》。它是國家加強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的基本依據,也是制定其它軍事部門法的基礎和法律依據。(2)軍事組織法。(3)軍事行政法。(4)兵役法。(5)軍事刑法。(6)軍事經濟法。(7)國防邊員法。(8)國防科技法。(9)國防教育法。(10)軍事設施保護法。(11)軍人優撫法。(12)國界法。(13)軍事訴訟法。(14)戰時特別法。(15)戰爭法。等等。

軍事組織法是規定國防和武裝力量組織結構、機構設定、人員裝備編配,調整軍事組織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軍事法的分支部門之一。是國家關於國防和武裝力量組織建設的法律依據。主要內容包括:國防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編制及各個系統、各個層次的組織結構、地位作用、職能許可權和具體編成。其表現形式為軍事組織法律、軍事組織法規、軍事組織規章,以及軍事統帥機關、領導機關關於軍事組織編制的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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