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信息

特點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車輛購置稅除具有稅收的共同特點外,還有其自身獨立的特點:

1.徵收範圍單一

作為財產稅的車輛購置稅,是以購置的特定車輛為課稅對象,而不是對所有的財產或消費財產徵稅,範圍窄,是一種特種財產稅。

2.徵收環節單一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課徵制,它不是在生產、經營和消費的每一環節實行道道徵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進入消費領域的特定環節徵收。

3.稅率單一

車輛購置稅只確定一個統一比例稅率徵收,稅率具有不隨課稅對象數額變動的特點,計征簡便、負擔穩定,有利於依法治稅。

4.徵收方法單一

車輛購置稅根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實行從價計征,以價格為計稅標準,課稅與價值直接發生關係,價值高者多徵稅,價值低者少徵稅。

5.徵稅具有特定目的

車輛購置稅具有專門用途,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交通建設投資計畫,統籌安排。這種特定目的的稅收,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於統籌合理地安排資金,又有利於保證特定事業和建設支出的需要。

6.價外徵收,稅負不發生轉嫁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車輛購置稅稅額,車輛購置稅稅額是附加在價格之外的,且納稅人即為負稅人,稅負不發生轉嫁。

作用

1.合理籌集建設資金

國家通過開徵車輛購置稅參與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更好地將一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財政資金,為國家籌集更多的資金,以滿足國家行使職能的需要。第一,車輛購置稅是在消費環節徵稅,具有經常性的特點,只要納稅人發生了購置、使用應稅車輛的行為就要納稅,這就比對所得課稅和商品課稅具有及時性。第二,車輛購置稅按統一比例稅率課徵,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第三,車輛購置稅是依法徵收的,具有強制性和固定性,因而其收入是可靠的。因此,車輛購置稅更有利於依法合理地籌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保證資金專款專用,從而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2.規範政府行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有健全的巨觀經濟調控體系.以保證其快速協調發展和健康運行。首先,由於稅與費之間的本質區別,以費改稅,開徵車輛購置稅,有利於理順稅費關係,進一步完善財稅制度,實現稅制結構的不斷最佳化。其次,“費改稅”改革,不但能規範政府行為,遏制亂收費,同時對正確處理稅費關係、深化和完善財稅體制改革也能起到積極作用。

3.調節收入差距。

車輛購置稅在消費環節對消費應稅車輛的使用者徵收,能更好地體現兩條原則:第一,兼顧公平的原則。兼顧公平的原則,就是要保護合法收入,取締非法收入,整頓不合理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因此,開徵車輛購置稅可以對過高的消費支出進行調節。第二,納稅能力原則。即高收入者多負稅,低收入者少負稅,具有較高消費能力的人比一般消費能力的人要多負稅。

4.配合打擊走私和維護國家權益。

首先,車輛購置稅對同一課稅對象的應稅車輛不論來源渠道如何,都按同一比例稅率徵收,具有同一應稅車輛稅負相同的特性,因此,它可以平衡進口車輛與國產車輛的稅收負擔,體現國民待遇原則。其次,車輛購置稅在車輛上牌使用時徵收,具有源泉控制的特點,它可以配合有關部門在打擊走私、懲治犯罪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最後,對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含關稅、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對進口應稅車輛徵收較高的稅收,以限制其進口,有利於保護國內汽車工業的發展。

徵收對象

購置稅完稅證 購置稅完稅證

車輛購置稅以列舉的車輛作為徵稅對象,未列舉的車輛不納稅。其徵稅範圍包括汽車、機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具體規定如下;

1.汽車

包括各類汽車。

2.機車

(1) 輕便機車:最高設計時速不大於50km/h,發動機氣缸總排量不大於50 的兩個或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2) 二輪機車: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或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於50 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3) 三輪機車: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大於50 ,空車質量不大於400kg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3.電車

(1) 無軌電車:以電能為動力,由專用輸電電纜供電的輪式公共車輛;

(2) 有軌電車:以電能為動力,在軌道上行駛的公共車輛。

4.掛車

(1) 全掛車:無動力設備,獨立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2) 半掛車:無動力設備,與牽引車共同承載,由牽引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5.農用運輸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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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輪農用運輸車: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7.4kW,載重量不大於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2) 四輪農用運輸車: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於28kW,載重量不大於1 500kg,最高車速不大於50km/h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為了體現稅法的統一性、固定性、強制性和法律的嚴肅性特徵,車輛購置稅徵收範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擴大或縮小車輛購置稅的徵稅範圍。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其中購置是指購買使用行為、進口使用行為、受贈使用行為、自產自用行為、獲獎使用行為以及以拍賣、抵債、走私、罰沒等方式取得並使用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屬於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具體是指:

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

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既包括中國公民又包括外國公民。

徵收內容

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

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並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換新車後,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等於原車輛的計稅價格的,則只需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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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新車輛的計稅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原車輛計稅價格的,則按差額補稅或者退稅後辦理變更手續。

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塗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納稅地點

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計算方法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如果消費者買的是國產私車,計稅價格為支付給經銷商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稅率17%)。因為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稅稅款,所以在計徵車輛購置稅稅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稅剔除,即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發票價÷1.17,然後再按10%的稅率計徵車輛購置稅。

比如,消費者購買一輛10萬元的國產車,去掉增值稅部分後按10%納稅。計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費者買的是進口私車,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優待港澳留學人員

此外,《辦法》對現行的做法進行了修改,對留學人員購置的、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可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事宜,無需再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辦法》中還明確了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回國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辦法》規定,對已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原因發生退車的以及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管理方法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納稅人。

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機車證明書》。

實施狀況

簡介

在購車環節中,已開發國家通常的做法是採取輕稅政策,即徵收額都很低。美國的車輛購置稅屬於地方稅,各州收取比例不同,最多的州也只有6%左右。而在購車環節,歐洲只徵收增值稅,各國稅率不同,義大利和法國在20%左右。

購車之後的使用階段需要交納燃油稅等稅費,而燃油稅則是已開發國家汽車稅收的重頭。歐盟各國的燃油稅率普遍在200%以上,而日本的燃油稅率大概為120%。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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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混合動力車

美國市場上銷售的經濟型車占總銷量的60%左右。雖然美國沒有針對排放量的稅收政策,但是美國鼓勵柴油車和混合動力車的消費。比如,聯邦稅務局對混合動力車的用戶提供最高可達3500美元的稅務減免,此外還有州政府的稅費優惠,以此抵消一部分因為使用混合動力車帶來的費用增加。

日本

小型車購置稅低

在日本,購車階段的費用分為消費稅和購置稅,分別為5%和3%~5%。普通轎車要交納5%的購置稅,而微型車只需要交3%。家用汽車分1升排量以下輕自動車和1升以上普通自動車兩個類型。相應的,小型車的購置稅只相當於大型車的一半左右。養車費中所包括的汽車驅動稅、重量稅和保有稅也都有相應的優惠。

韓國

微型車免稅項目多

韓國政府對小排量汽車從購置到使用、保養都有優惠政策。例如在汽車特別消費稅上,排氣量2.0L以上的車要交納總車價的10%,0.8L至2.0L的車交納5%,不滿0.8L的微型車則免除;在車輛登記稅等方面,微型車也全部免稅。除此之外,微型車還可以免交駕照稅,享受過路費減半等優惠。

減免政策

免徵公告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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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7年438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範圍見附屬檔案),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7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須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早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畫、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伺服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政策調整

2009年7月31日,國務院發布2009年節能減排工作安排,2009年將繼續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研究調整車輛購置稅政策。 根據安排,2009年將繼續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落實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繼續推進電價改革,完善需求側電價管理制度。繼續實行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制度,鼓勵使用再生水。研究調整車輛購置稅政策。進一步擴大用於節能減排的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研究開展污水處理項目收益債券試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

車輛購置稅新聞圖片 車輛購置稅新聞圖片

要培育汽車消費市場,從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徵收車輛購置稅。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9年1月14號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汽車產業和鋼鐵產業調整振興規劃。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9年12月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完善促進消費的若干政策措施,討論並原則通過《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 第六條:(六)將減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政策延長至2010年底,減按7.5%徵收。汽車以舊換新的腳踏車補貼金額標準提高到5000元至1.8萬元。

會議強調,加快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必須實施積極的消費政策,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需求,以結構調整為主線,推進企業聯合重組,以新能源汽車為突破口,加強自主創新,形成新的競爭優勢。

從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國家安排50億元,對農民報廢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購買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車,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增加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並清理取消限購汽車的不合理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新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調整實地驗車範圍。

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宣布了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決定。“從2014年9月1日到2017年年底,對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包括進口)的純電動以及符合條件的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三類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李克強總理同時重申了發展新能源汽車對國家交通能源戰略轉型、拉動市場需求和培育新增長點的重要意義。

2015年9月,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出台支持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車的發展措施,促進調結構擴內需。從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對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加快淘汰營運黃標車。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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