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改革思路

二是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稅範圍不盡合理。 四是調整了減免稅範圍。 五是強化了稅源控管的力度。

改革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主要基於這樣幾點考慮:
一是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布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
二是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稅範圍不盡合理。對腳踏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徵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徵稅,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也不能體現國家的惠農政策。
三是稅額標準幾十年沒有調整,明顯偏低,收入規模太小,致使該稅種的作用難以發揮。四是沒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現象嚴重。 
基於以上情況,車船稅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目前車船擁有、使用和管理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在分析車船稅制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現行征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車船稅的各稅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是統一了各類企業的車船稅制。
二是由財產與行為稅改為財產稅。
三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
四是調整了減免稅範圍。
五是強化了稅源控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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