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

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經2006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船稅暫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

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
);(二)拖拉機;(三)捕撈、養殖漁船;(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五)警用車船;(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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