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在符合性技術要求》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裝用以天然氣(NG)或液化石油氣(LPG)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在用車符合性要求。《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在符合性技術要求》是對GB17691—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V階段)》中關於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內容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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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在符合性技術要求》的技術內容修改採用歐盟(Eu)指令2005/55/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採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及其修訂指令2005/78/EC、2006/51/EC中有關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的內容。
目錄
前言
1 適用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要求
5 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
附錄A(規範性附錄)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報告要求
序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裝用壓燃式及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排氣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壓燃式發動機、裝用以天然氣(NG)或液化石油氣(LPG)作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及其點燃式發動機的在用車符合性要求。本標準是對GB17691—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V階段)》中關於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內容的補充。
本標準的技術內容修改採用歐盟(Eu)指令2005/55/EC《關於協調各成員國採取措施防治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的車用點燃式發動機氣態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會指令》,及其修訂指令2005/78/EC、2006/51/EC中有關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的內容。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定。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濟南汽車檢測中心、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6月24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文摘
5.2.5 製造企業計畫採取補救措施時,應結合型式核准機構的決定和補救計畫的細節,向型式核准機構提交報告。報告應對該計畫中涉及的發動機/汽車組進行描述,並對計畫將要採取的一系列行動進行說明(見第5.5條規定)。
5.3 排放試驗
5.3.1 從發動機系族選出的發動機應採用GB 17691附錄B規定的ESC和ETC試驗循環測量氣態污染物和顆粒物,採用GB 1769l附錄B規定的ELR試驗循環測量煙度。試驗用代表性發動機應來自於正常使用的汽車。發動機/汽車的獲取、檢查和維護應按第5.2條規定進行,並應記錄存檔。應按HJ438—2008中的維護計畫,對發動機進行維護。
5.3.2 試驗用燃料。所有試驗都應使用符合規定的市售燃料(適用於GB 17691中Ⅳ/V階段)。在製造企業的要求下,可以採用GB 17691附錄C中描述的基準燃料。
5.3.3 按ESC、ETC和ELR試驗循環測得的污染物排放值,其小數點後的有效位數應比GB 17691規定的限值多一位。
5.4 驗證性試驗
5.4.1 進行驗證性試驗的目的,是確認發動機系族實際使用中的排放性能。
5.4.1.1 按照第5.2.4條,如果型式核准機構對製造企業的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報告不滿意,型式核准機構可責成製造企業進行驗證性試驗。型式核准機構將審核製造企業提供的驗證性試驗報告。
5.4.1.2 型式核准機構可以進行驗證性試驗。
5.4.2 驗證性試驗應按照第5.3條規定進行。用於試驗的樣機應是從正常使用的汽車上拆下的發動機。
5.4.3 對於第5.4.2條的驗證性試驗,如果型式核准機構同意,製造企業也可以對在用汽車排放控制部件進行試驗。從在用車上拆下排放控制部件,並正確安裝在已使用過的並具有代表性的發動機上。對於每個車型、發動機型或系族的試驗,都應選擇相同的排放控制部件組成,並應陳述選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