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症

身份症

身份證淪為“身份症”,越來越成為其主人的一種恐慌甚至噩夢。這既是社會之症,更是法律之症。

背景由來

莫讓“身份證”成為“身份症”莫讓“身份證”成為“身份症”

據媒體近日報導,身份證越來越成為其主人的一種恐慌甚至噩夢———比如,身份證丟失或被盜引發的“烏龍案”比比皆是,或被警方錯誤抓捕,或被各種“烏龍”催款單纏身。據推算,全國每年丟失身份證的約在100萬人以上。此外,身份證複印件的大量無度使用,也常常成為招致個人信息泄露“橫禍”的重要來源。

“身份證”究竟是乾什麼用的?依據《居民身份證法》,中國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這表明,身份證實際上是一種權利證,根本目的在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但是有關新聞報導提供的現實素材說明,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複雜以及人們流動性增加,身份證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少難題,有時候“身份證”甚至異化為“身份症”,走向其制度設計、立法初衷的反面。很多報導中的種種噩夢,顯然與立法目的格格不入。身份證不僅沒有成為權利證,充分“保障權益”、“便利公民”,反倒成了損害權益、妨礙便利的一種工具,令許多公民深陷恐慌之中,不得不“捂緊身份證”。

異化原因

“身份證”何以異化為“身份症”,走向其制度設計、立法初衷的反面?除了一些直觀可見的原因———如警方對於身份證的管理執法不夠嚴謹、個人信息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外,我國身份證以及相應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不健全,才是種種問題存在的主要根源。以居民身份證法為例,雖然該法規定,不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但是,對於“遺失或被盜的身份證是否自動失效”,“管理部門採用遺失或被盜的失效身份證,應負什麼責任”等更為具體關鍵的問題,卻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另外,該法也缺少針對“身份證複印件”的明確法律定位,比如,查驗身份證是否等於複印身份證,身份證複印件如何使用才算合法,等等。

當然,在居民身份證法之外,2009年2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個人信息罪”———“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而言,這無疑是一個不小的進步。它意味著,非法泄露個人信息不僅要負一般民事責任,也有可能負刑事責任。不過,仔細推敲新增的侵犯個人信息罪,同樣也存在不夠完善之處:一方面,犯罪主體範圍明顯過窄,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泄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顯然遠不止“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另一方面,如何為“侵犯個人信息”進行舉證,也沒有特別的規定———如果沿用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顯然不利於對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有效追究。事實上,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儘管侵犯個人信息的事實比比皆是,但“侵犯個人信息罪”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卻較為罕見。

療救方法

身份證淪為“身份症”,既是社會之症,更是法律之症。因此,若要療救此症,就必須補足相關的法律漏洞——從法治著手,具體來說就是要在事前規制、事後懲戒等方面,不斷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以及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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