躉售與直供區別和聯繫
在供區內採取直接裝表計度的供電方式叫直供;
在1998年進行農村電網改造之前,中國約有2400多個縣級供電局和企業負責農村電力的輸送,其中三分之一由上級電網公司對供電企業進行直接管理,稱為直管直供縣;三分之一由供電企業自行經營,稱為躉售縣;另有三分之一則完全由企業自己發電自己供電,稱之為自供自管縣。
躉售供電的形成?
電力的躉售就是批發和零售的關係,其形成與發展和農電的發展直接相關。躉售供用電體制的形成開始於1975年前後,在此之前,不論是孤立電廠供電還是電網供電,對所有用電(包括農村用電),都是由所在地區的供電企業直供直售,執行統一電價。隨著農電的發展擴大,農電建設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國家投資、地方政府財政自籌、農村生產隊自籌),為了調動地方政府辦電、管電的積極性,除主要城市的郊區仍由當地供電企業直供外,大多數電網供電的旗、縣級供電企業(農電局或供電局)下放給當地旗、縣政府管理,於是 在旗、縣供電企業與電網供電企業間形成了躉售關係。其後雖然農電管理體制有過多次調整和變動,但這種躉售的供用電體制沒有大的變動,至2000年,內蒙古地區的91個縣級供電企業中,由電網直接管理的約占20%,其餘80%都是採取躉售的方式(少數邊遠地區為自發自供)。
躉售電價及同網不同價的形成?
躉售的供用電形式出現後,躉售電價根據當時實際執行的用電電價優惠30%的原則來確定,(其中農業排灌電價優惠40%左右),以後雖有多次調整,但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躉售和售電之間的價格差,一方面做為躉售供電企業線損的補償,其餘做為經營管理費用。
旗、縣及農村地區的售電電價在1980年前,除個別地區外,絕大部分都嚴格執行電網(電廠)的統一電價,不存在加價的問題。由於國家對農網建設的投資不足,農村電網建設的初期階段,10千伏配變及以上部分由國家投資建設,低壓線路則由農村自行籌資建設,以後又發展到配電變壓器和部分10千伏線路也由農村自籌資金建設。國家投資建設的部分產權屬供電企業,由供電企業管理維護,農村自籌資金建設的部分則由農村(公社、生產隊)自行管理維護,其線損計入售電量中。因此,農村用電的實際支出除電費之外,還包括自行管理的供電設施的線損和運行維護(檢修)費用。從表面電費看是同網同價,實質上是同網不同價。而城鎮公用電網的建設,無論是高壓線路還是低壓線路,都是由供電企業統一投資建設和統一運行維護,用戶業擴報裝所交納的供電貼費也是按統一標準交納,統一由供電企業安排使用,更何況居民用電還不交納供電貼費。農村公用電網建設和管理的這種與城鎮電網不同模式,是造成以後同網不同價的根源,只是在當時農村集體經濟的體制下沒有從表面上顯露出來。在集體經濟體制下,無論是電費(包括線損電量)還是其他的用電支出(設備維護檢修費,農村電工報酬),全部由集體經濟收入中支付,和農民個人不發生直接關係。另外,躉售體制的實行,農電管理的自成體系,把農電建設和管理與城鎮電網建設和管理徹底割裂開來,為以後農村電價的升高在體制上創造了條件。?
1980年以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從農村開始,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和公社改鄉、生產隊改村的改革,使原有的集體經濟模式不再存在,由集體經濟負責用電開支的辦法也隨之無法存在。供電企業對農村售電計量和電價雖然沒有改變,但線損和設備管理維護費用以及農村電工的報酬卻分攤給農民個人負擔,使農民用電電價比電網統一電價高出了許多。有些農村電費還採取了由電工個人或大用電戶承包的辦法,以及“權力電”、“人情電”、“關係電”(即農村基層幹部和關係戶不交或少交電費)的出現,再加農村線路普遍質量不高,導線截面少,供電距離長,維護工作差,線損普遍高等各種因素,使農民實際負擔的電價越來越高。以後各地供電企業會同地方政府雖然對農村用電逐步進行整頓,如普遍建立鄉電管站,統一管理農村電工和供電設備的運行、維修,遏制減少“權力電”、“人情電”、“關係電”等,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電費負擔,但農村電價比城鎮高的狀況始終沒有改變。1995年以後,各供電企業為了進一步規範農村電價,分別測算制訂了農村綜合電價,使農電亂收費、亂加價問題有所好轉,但在測算制訂農村綜合電價時,仍然把線變損、供電設備運行、維修以及農村電工報酬等因素計入綜合電價中,使多年來實際存在的農村用電和城鎮用電同網不同價現象以綜合電價的形式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