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跨省拘捕 因舉報大學同寢室同學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在甘肅省圖書館工作的圖書館助理館員王鵬於2010年11月23日被寧夏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民警赴甘肅省跨省刑拘。警方的理由是王鵬的發帖行為,損害了公務員考試的秩序和聲譽,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在北京一家小旅館見到了王鵬的父親王志昌,王志昌出示的《拘留通知書》顯示,警方以涉嫌“誹謗罪”為名將王鵬刑事拘留,並關押在吳忠市看守所。王鵬此前多次發帖舉報大學同學馬晶晶,馬晶晶父親系寧夏自治區扶貧辦副主任,母親系寧夏吳忠市委常委、政協主席。
同學舉報公務員考試疑點
王鵬的父親王志昌說,王鵬是連雲港人,2003年考入蘭州大學中文系就讀。入學後,王鵬與同宿舍同學馬晶晶就因生活瑣事發生衝突。2007年7月,寧夏自治區公務員考試,王鵬注意到馬晶晶在公務員考試中的諸多疑點。2007年6月,畢業前夕,馬晶晶將自己的就業單位填寫為銀川團市委,此時團市委作為公務員單位還並未進行招考。7月,寧夏自治區公務員開始招考,馬晶晶報考的銀川團市委學校部一職共有408人參加角逐,馬晶晶不僅筆試得了第一名,而且面試也是第一名,最終被錄取。 在王鵬看來,馬晶晶在學校4年期間除了體育課,其他課程很多不及格而補考,總成績總是排名倒數第幾位。於是,王鵬分別向國家公務員局、監察部和銀川團市委的相關領導寫了舉報信。舉報材料稱,正是家庭的“高官”背景,讓馬晶晶在公務員考試中取得優勢。 另有一份自稱“招考工作人員”的舉報材料稱,馬晶晶公務員考試卷面近一半沒做,申論有1/3的標題題目未做。而且在面試等環節,相關面試人員也被“打招呼”。 2007年畢業後,王鵬進入甘肅省圖書館工作,馬晶晶則在共青團銀川市委學校部任職。王志昌說,由於以前的舉報沒有效果,前段時間王鵬在網上發帖,繼續反映。 大學畢業後王鵬沒有去過銀川,至於王鵬舉報信裡面陳述的內容,王志昌說都是王鵬從招考部門工作人員那裡了解到的,但具體情況他也不了解。
舉報者此前亦被人舉報
一位王鵬和馬晶晶的同學說,王、馬二人從入學起就因為“瑣事”矛盾不斷。但最大的矛盾是畢業前夕,王鵬申請中國人民大學免試推薦研究生遭到舉報,舉報材料稱,王鵬的成績登記表存在造假問題。隨後,在蘭州大學文學院出具證實王鵬成績造假的公函後,中國人民大學取消了其免試入學資格。王鵬懷疑舉報是馬晶晶所為。 一位知情老師證實了這一說法,他推測王鵬可能因此對馬晶晶不滿而舉報。校方還收到過對很多同學的舉報信,老師分析後懷疑是王鵬所為,為此還進行了家訪。 他表示,王鵬的這種做法令校方也十分為難,因為許多舉報並不是真實的。
舉報者遭跨省刑拘
2010年11月23日9點,吳忠警方從甘肅省圖書館帶走王鵬。10點15分左右,王鵬的單位領導就打電話告知王志昌。王志昌於11月25日上午8點到了吳忠公安局利通分局。王鵬的《拘留通知書》顯示,警方系以“涉嫌誹謗罪”對王鵬進行刑拘。 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隊負責此案的石姓副隊長此前曾對媒體表示,警方是以“公訴”程式來刑拘王鵬,其理由是王鵬的發帖行為,損害了公務員考試的秩序和聲譽,警方認定其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王志昌到吳忠後,並沒得到關於王鵬更多的信息。王志昌說,每天早晨都被要求去公安局坐著,旁邊有人看著,他在公安局呆了兩天。11月27日一大早,王志昌偷偷從吳忠花了900塊錢打車到了蘭州機場,坐飛機來到北京。王志昌說,在得知他離開吳忠後,吳忠警方派人去了連雲港找他的妻子。
後續事件
經歷了10多個小時的等待,吳忠警方向媒體承諾的新聞發布會2010年12月1日並未召開。2010年12月2日1時多,吳忠市委、市政府召集媒體記者開會,通報決定糾正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錯案,並處理了有關責任人。通報說,今年11月23日,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對當事人王鵬實施刑事拘留,案件發生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熱議。吳忠市委、市政府認為,新聞媒體和網路的關注報導,以及法律專家和網民關注、評述刑事拘留王鵬事件,是積極主動監督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種具體表現。市委、市政府責成吳忠市有關部門對利通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鵬案進行了依法審查。審查結果認為,利通區公安分局在辦理王鵬案件中存在過錯,將本應屬於自訴法律程式的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屬於錯案。
專家看法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微博)曾代理過“縣委書記進京抓記者”一案當事人的律師。周澤說,按照《刑法》第246條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才可以採取以刑事公訴的方式。但就此事來看,公務員考試早已結束,王鵬的所作所為並未危害公務員考試的秩序,更談不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而王鵬發帖所提到的一些質疑或許無法證實,但聯繫到馬晶晶的家庭背景,其質疑也算是合理質疑。周澤說,公安部法制局曾下達一份《關於對辦理侮辱、誹謗案件有關問題的答覆》的內部檔案要求,對於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具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後立案偵查,立案後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採取強制措施前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周澤說,侮辱誹謗這一類行為,本質上只是公民之間的個人侵權糾紛,公權力過多介入會損害公權力機關的公信力。這一檔案正是基於這一現實下達的,但遺憾的是,類似事件還是屢屢發生。
警示
就事論事地說,這起所謂的“誹謗案”疑點頗多。首先,王鵬的舉報行為是否符合誹謗罪的法定要件值得商榷。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之外,誹謗罪是法定的自訴罪,即必須由認為自己受到誹謗的人到法庭進行刑事自訴,才能啟動誹謗罪的訴訟程式。王鵬的舉報帖針對的是單獨個人,而且提供了翔實的舉報材料,並沒有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吳忠市公安部門貿然啟動公訴程式,似乎於法不合。
其次,被舉報人馬晶晶現為公務員,即便啟動誹謗罪訴訟程式,執行部門也應該是銀川市公安機關,而非與本案無直接關聯的吳忠市公安局利通區分局。鑒於被舉報者馬晶晶的母親在吳忠市擔任主要領導職務,吳忠市公安部門的“越俎代庖”之舉,不能不讓人產生某種聯想。
第三,為何被認定“誹謗”的只有王鵬?據媒體報導,成績一直不佳的馬晶晶以筆試和面試第一的身份被政府部門錄取,且遲遲未在招錄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已經有多位“參加2007年寧夏全區統一招考公務員的工作人員”提供舉報材料表示“非常蹊蹺”。如果王鵬的舉報帖涉嫌誹謗,那這些工作人員的舉報材料該如何處理?
跳出這起單獨的“莫須有”的誹謗案,應該警惕的一個現象是,某些掌權者對司法過度干預,不僅讓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門淪為權貴“家丁”,也使得“誹謗罪”變質走樣,成了打擊報復公民舉報和輿論監督的工具。
諸多事件都表明,“誹謗罪”日漸成為權貴階層“公器私用”時的容易操作的利器。從山東“段磊案”,到湖北“陳永剛案”、河南“王帥帖案”,一個個仗義執言的舉報者,最初都曾被“誹謗罪”這一利器所傷。在遭受質疑之時,權貴階層最常見的套路就是祭出“誹謗罪”這個堂而皇之的護身符,對公民舉報和輿論監督掄起大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