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該燈光系統由多組成對的燈組組成,其中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燈光對稱的排列在跑的兩側,精密進度航道指示器排列在跑道左側。二者都用於引導飛機在進近過程中保持正常的下滑航跡。
具體指示情況
A)當航空器高於標稱下滑航徑時,航空器駕駛員看到所有燈光都是白色
B)當航空器正在標稱下滑航徑上時,看到下風燈是白光,而上風燈是紅光
C)當其低於標稱下滑航徑時,看到所有燈光都是紅光
進近燈光類別
進近燈光系統根據跑道的運行類別,其結構組成並不相同,具體可分為簡易進近燈光系統、I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及II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
分類和功能
跑道燈光
1.跑到入口燈
(1)。跑道入口燈:跑道入口燈向跑道進近方向綠色單向發光,設有跑道邊燈的跑道必須設定跑道入口燈。如為儀表跑道或非精密進近跑道,跑道入口燈至少有6個燈具:如為精密進近跑道,跑道入口燈以不大於3m的間距在跑道邊燈間沿跑道入口等距設定。
(2)。跑道入口識別燈:當需要使用跑道入口更加明顯或設定其他進近燈光實際行不通時,在非精密進近跑道的入口處設定跑道入口識別燈。跑道入口識別燈對稱的設定在跑道中線兩側,跑道邊燈以外約10m處,為朝進近方向的單向白色閃光燈。
(3)。跑道入口翼排燈:當需要使精密進近跑道的入口更加明顯時,或當非儀表跑道和非精密進近跑道因入口內移未設有入口燈時,在跑道入口處還應設有跑道入口翼排燈。入口翼排燈在跑道入口分兩組對稱於跑道中線,每個翼排燈由至少5個燈組成,垂直於跑道邊燈線並伸出至少10m,該燈朝向進近方向單向綠色發光
2.跑道邊線燈
夜間使用的跑道或晝夜使用的精密進近跑道設跑道邊燈。跑道邊燈採用輕型易折的燈具,為發白光的恆定發光燈,但跑道末端600m範圍內的跑道邊燈朝向跑道中部的燈光顏色為黃色(如跑道長度不足1800m,則發黃色光的跑道邊燈所占長度應為跑道長度的三分之一)。另外在跑道入口內移的情況下,從跑道端至內移跑道入口之間的邊燈向進近方向顯示為紅色。
3.跑道末端燈
設有跑道邊燈的跑道須設定跑道末端燈,跑道末端燈為向跑道方向發紅色光的單向恆定發光燈。通常情況下跑道末端燈與跑道入口燈為同一個燈具。
4.跑道中線燈
II類或III類精密進近跑道須設定跑道中線燈,如果I類精密進近跑道擬在跑道視程低於400m左右時供飛機起飛,或擬供高速著陸飛機降落,或跑道邊燈之間的寬度大於50m,或擬供起飛速度極高的飛機使用時,也須設定跑道中線燈。
跑道中線燈採用嵌入式燈具沿跑道中線全長布置,許可偏離跑道中線至多0.6m。燈間距離在II類或III類精密進近跑道上一般為15m,在I類精密進近跑道或其他設中線燈的跑道上一般為30m.
通常跑道中線燈自入口至距離跑道末端900m的範圍內為白色,從距離離跑道末端900m處開始至距離跑道末端300m的範圍內為紅色於白色相間,從距離跑道末端300m開始至跑道末端為紅色。如跑道長度不足1800m,則應改為自跑道中點起至距離跑道末端300m處範圍內為紅色與白色相間
5.接地帶燈
II類或III類精密進近跑道須設定接地帶燈。接地帶燈應由嵌入式單向恆定發白光的的短排燈組成,,朝進近方向發光。從跑道入口開始至跑道入口後900m按間距60m(在RVR等於或大於300m時使用的跑道上)或30m(在RVR小於300m時使用的跑道上)對稱的設在跑道中線兩側。
7.停止道燈
沿停止道的全長等距的設定在跑道邊線燈的延長線上,燈距為40米至60米,燈光為紅色。此外,還應橫貫停止道末端設定的三個燈,與跑道中心線垂直、距停止道端線不大於3米
滑行道燈光
滑行道燈光包括滑行道中線燈,滑行道邊燈,停止排燈,中間等待位置燈和跑道警戒燈等。
1.滑行道中線燈
滑行道中線燈一般設在滑行道中線標誌上,滑行道中線燈是發綠光的恆定發光燈,其光束的大小只有從滑行道上或其附近的飛機上才能看得見。出口滑行道上的中線燈朝向跑道為黃綠相間的燈光。
2.滑行道邊燈
滑行道邊燈靠近滑行道,等待機坪或停機坪的邊緣或在邊緣以外不大於3m處,均勻分布,縱向間距小於60m,為發藍光的恆定發光燈。
3.停止排燈
停止排燈設在滑行道上要求飛機停住在等待放行之處,由若干個朝向趨近停止排燈的飛機發紅色光的嵌入式燈組成。該燈由空中交通管制(ATC)控制。
4.許可橫排燈
此橫排燈設定在距滑行道交叉口30米至60米範圍之內並橫貫滑行道,燈具至少為3個,燈光為固定單向黃色燈光。
4.中間等待位置燈(觀察通過燈)
在滑行道相交處,除非已設有停止排燈,如需要標明特定的飛機等待界限但部要求像停止排燈那樣提供停止或停止或放行的信號的滑行道上設有中間等待位置燈。由至少3個朝著趨近相交點方向發黃色的單向恆定發光燈組成,對稱於滑行道中線設定。
5.跑道警戒燈
根據運行上的需要,有些跑道在跑道與每個滑行道相交處均設有跑道警戒燈,跑道警戒燈由4個朝向由滑行道趨近跑道的飛機發單向黃色光的立式燈組成,該燈分成兩對對稱的設在滑行道的兩側。跑道警戒燈每一對中的兩個燈以每分鐘30-60閃的頻率交替閃光。
英文縮寫含義
CAT-I PALS-------- 一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
HIAL------------------ 高強度進近燈光系統
VASIS---------------- 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
SALS----------------- 簡單進近燈光系統
PAPI------------------ 精密進近航道指示器
LIZ-------------------- 航向燈
HIRL------------------ 高強度跑道燈(邊燈)
MIRL------------------ 中強度跑道燈(邊燈)
LIRL------------------- 低強度跑道燈(邊燈)
RCL------------------- 跑道中線(標誌)
RCLL------------------ 跑道中線燈光
RCLS------------------ 跑道中線燈光系統
使用通則
(1)航空地面燈光必須按下列規定開放:
A、除非今後另有規定或對空中交通的管制另有要求外,在天黑時間或太陽球面中心已降至地平線以下6度時,應該連續開放;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選擇燈光使用時間較長者;
B、在任何其他時間內,根據天氣情況,為了空中交通安全,認為需要使用燈光時使用
(2)諾機場上空無飛行活動(包括正常的和緊急的)出現的可能,且在航空器預計到達前的一個小時可以重新開放,除此後另有規定外,機場上及其附近凡是不用於航路導航的燈均可關閉。
(3)在裝備強度可變的燈光的機場,應備有一份根據能見度和外界光亮情況而制定的強度調節表,用以指導空中交通管制人員調解燈光以適應當時占主導地位的氣象條件,當航空器駕駛員提出要求,只要有可能,應進一步對燈光強度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