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在跑道表面水平方向上能見到目標的最大距離稱為跑道視距。通常利用透射度計沿跑道長度方向進行測量,其數據應傳送給航行管制人員,並告訴在惡劣氣象條件下工作的駕駛員。
雖然氣象學家對能見度曾用過多種不同的定義,但對跑道上的能見度則越來越多地以跑道視距來通報。跑道視距是駕駛員能夠看到高強度跑道邊燈的距離。跑道視距是用視距測量器在接近跑道入口的跑道邊上進行測量而確定的,它的校準則是同邊線燈的強度調整以及是在白天或夜間相互關聯著的。
測定跑道視距的視距測量器是由一個帶有窄光束髮射器的光源和一個具有窄接收角的接收器組成的。這兩個裝置單元之間的距離通常是500英尺。兩個單元之間的基線應與跑道平行,光源和接收器應高出地面約15英尺。
對Ⅱ類和皿類運行要用視距測量器做兩次測定。一次是靠近跑道入口,另一次約在跑道長度的中點。後一個位置對飛機起飛和著陸飛機在著陸滑跑中提供有用的情報。視距測量器的局限性在於它測定的是地面上的能見度,而駕駛員在進近跑道時要知道的是在進近航道上的能見度。
視距要求
為了保證飛行安全,在跑道上飛行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視野。當跑道變坡不能避免時,必須能夠保證飛行員的視線在一定距離內不因跑道表面的幾何缺陷而被遮擋,這種要求就是所謂的視距要求。
根據標準,飛行區等級指標II=C、D、E、F的跑道,在高於跑道3m的任何一點上應能看到至少半條跑道長度內的高於跑道3m的任何其他點;II=B的跑道,在高於跑道2m的任何一點上應能看到至少半條跑道長度內的高於跑道2m的任何其他點;Ⅱ=A的跑道,在高於跑道1.5m的任何一點上應能看到至少半條跑道長度內的高於跑道1.5m的任何其他點。
需要指出的是,讀者應注意將跑道的視距(sight distance of runway)和“跑道視程(RVR)”(亦稱跑道視距,英文為Runway Visual Range)區別開來。“跑道視程”的含義是:“位於跑道中線上的航空器飛行員所能看到跑道道面標誌、或勾畫跑道邊線或中線的燈光的距離。”應該說,跑道的視距要求是達到一定RVR的必要幾何條件。
當跑道縱向變坡不能避免時,應具有下列無障礙視線:
(1)飛行區指標Ⅱ為C、D、E、F的跑道,在高於跑道3m的任何一點上應通視至少半條跑道長度內的高於跑道3m的任何其他點;
(2)飛行區指標Ⅱ為B的跑道,在高於跑道2m的任何一點上應通視至少半條跑道長度內的高於跑道2m的任何其他點;
(3)飛行區指標Ⅱ為A的跑道,在高於跑道1.5m的任何一點上應通視至少半條跑道長度內的高於跑道1.5m的任何其他點。
當不設定全長度的平行滑行道時,在單跑道全長應提供無障礙視線。在交叉跑道的機場,為了運行的安全,在交叉地區應考慮增加視距標準。
相關標準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著陸標準,儀表著陸系統的設施分成3類,分別與ICAO規定的著陸標準相對應,並且使用相同的羅馬數字和字母來表示。儀表著陸系統設施的性能類別能達到的運用目標如下。
I類設施的性能:在跑道視距不小於800m的條件下,以高的進場成功機率,能將飛機引導至60m的決斷高度。
Ⅱ類設施的性能:在跑道視距不小於400m的條件下,以高的進場成功率,能將飛機引導至30m的決斷高度。
ⅢA類設施的性能:沒有決斷高度限制,在跑道視距不小於200m的條件下,著陸的最後階段憑外界目視參考,引導飛機至跑道表面,因此又稱為“看著著陸”(see to land)。
ⅢB類設施的性能:沒有決斷高度限制和不依賴外界目視參考,並在跑道視距50m的條件下,憑外界目視參考滑行,岡此義稱為“看著滑行”(see taxi)。
ⅢC類設施盼性能:無決斷高度限制,不依靠外界目視參考,能沿著跑道表面著陸和滑行。
目前許多機場的儀表著陸系統能夠滿足I類著陸標準,Ⅱ、Ⅲ類著陸要求有更複雜的輔助設備相配合。例如,除上述的機場地面設施外,ILS必須在地面設定相應的燈光系統。該系統要求有接地地帶燈、跑道中線燈、跑道邊燈、順序閃光燈、進近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