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紙牌博彩法定規章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分別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對足球紙牌博彩為博彩者獲派兩張至三張紙牌,估計其獲派之牌或其它投注者獲派之牌牌麵點數之總和,並在台證上作出投注選擇,及設備、投注瓣數、門數、程式、陽開牌、紙牌點數、第三張牌、賠彩等做了詳細的規定。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6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發布日期:2004-6-21
執行日期:2004-6-22
考慮到承批公司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更新經第4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核准的幸運博彩《足球紙牌博彩法定規章》而作出的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分別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
一、核准載於附屬檔案內的《足球紙牌博彩法定規章》,此規章為本對外規範性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廢止第41/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三、本對外規範性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
《足球紙牌博彩法定規章》第一條 博彩

足球紙牌博彩為博彩者獲派兩張至三張紙牌,估計其獲派之牌或其它投注者獲派之牌牌麵點數之總和,並在台證上作出投注選擇。

第二條 設備

足球紙牌用具包括:
(一)六副或六副以上的紙牌,每副共五十二張;
(二)一部洗牌機或一個派牌盒(“牌靴”);
(三)一個顯示上盤、下盤及中柱號碼之電子顯示器。

第三條 投注瓣數

博彩者可選擇下列投注瓣數:
(一)上盤:一門的牌的點數總和為一點、兩點、三點或四點;
(二)下盤:一門的牌的點數總和為五點、六點、七點或八點;
(三)雙:一門的牌的點數總和為兩點、四點、六點或八點;
(四)單:一門的牌的點數總和為一點、三點、五點或七點;
(五)中柱:一門的三張牌的點數總和為零點或九點。

第四條 門數

一、每張台證設有八門或八門以上。
二、博彩者可作多門投注,惟投注最高的一位博彩者方可持牌。

第五條 程式

一、開始時,莊荷先將牌洗勻,再由一位博彩者割牌或莊荷本人割牌,並從整套牌尾端起計約三分一紙牌之上插入白咭,然後再將整套紙牌放入派牌盒(“牌靴”)內,牌面全部向下。
二、接著莊荷按用牌多少副,銷去同數目之紙牌。每局開始前亦須銷牌一張。
三、博彩者估計其本人將獲派的紙牌或其它博彩者將獲派的紙牌各牌點數的總和並在台證上作出投注選擇。
四、派牌時,莊荷向投注最高的一位博彩者派發兩張紙牌,牌面向下。
五、牌派至白咭時,乃最後一局。把白咭取出,待該局完畢,重新洗牌。紙牌如有污損以致從技術上牌局不能繼續時,應更換新牌.

第六條 陽開牌

派牌中途如有紙牌被無意地陽開,陽開之牌仍然有效,牌局繼續進行。

第七條 紙牌點數

一、各牌點數值按牌麵點數計。
二、K、Q、J及10均作零點計。
三、A作一點計。
四、如兩張牌之點數總和超過十點,則只計尾數。

第八條 第三張牌

一、如一門的首兩張牌的點數總和是零點或九點,博彩者獲派第三張牌。
二、如獲派第三張牌後紙牌之點數總和仍是零點,以輸掉投注額之一半論;如紙牌之點數總和仍是九點,則作和論,投注額退回予博彩者。

第九條 賠彩

彩金將按以下賠率派出:
(一)上盤、下盤、單、雙:均一賠一;
(二)中柱:一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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