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案件
1996年1月至2009年6月,趙德軍在擔任克拉瑪依市國家安全局局長、市政法委副書記、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職務期間,利用主管查辦案件、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6次收受黃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現金,合計208.5萬元人民幣。
落網
2010年8月3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9月8日被逮捕,9月30日提起公訴,10月27日此案在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判刑
據此,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趙德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受賄贓款208.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後,被告人趙德軍表示認罪,未提出抗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