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一本主義

起訴書一本主義

起訴書一本主義,是指公訴機關在起訴時,除公訴書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帶任何可能導致法官預斷的證據或其他文書。起訴書一本主義其實是對抗式訴訟制度的產物,是訴因制度的配套制度,二戰後的日本是該制度的代表國家。目前,我國一些學人對《刑事訴訟法典》第150條的規定進行了某種反思,在批判現行起訴審查制度的基礎上,開出了起訴書一本主義的藥方來防止法官庭前產生預斷, 他(她)們以美日兩國的庭前公訴程式為根據,主張借鑑美日等國的起訴書一本主義,藉以防止法院在審查公訴案件時先定後審。

基本信息

簡介

如果深入分析我國現行公訴審查制度所存在的若干問題,則會發現問題背後有其獨特的原因,這絕非簡單地移植日本式起訴書一本主義所能解決的。同時,由於我國學人目前對於日本的起訴書一本主義尚存在若干認識上的誤區,對於該制度對日本刑事司法所產生的若干弊端尚缺乏到位的分析,這無疑使未來的刑事司法改革顯得更加盲目。所以,對於起訴書一本主義的真實面目以及功效必須作全面的分析,而不是盲目地比附他國制度,以此才可以重新建構適合我國國情的公訴審查制度。

內涵及適用

起訴書一本主義起訴書一本主義
起訴書一本主義,又言“一張起訴書主義”或“唯起訴書主義”,即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僅能依法向法院提交符合法定格式的起訴書以表明控訴方的訴訟請求,而禁止同時移送可能使法官對案件產生預斷和偏見的其他文書和控訴證據,也禁止在起訴書中援引其他文書或證據內容。這意味著檢察官所提交的起訴書僅僅要求明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並不要求舉出證據以及附帶具有證據內容的材料,也不允許於起訴書中記載某些可能引領法官對案件之認定產生先見預斷的其他材料。譬如在踐行該主義的國家中,禁止在起訴書中記載被告人的學歷、經歷、性格以及犯罪動機等情況,也不允許記載其是否具有前科,此立法原旨是為了防止這類情況影響法官判斷,而對被告人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最終不利於其作出客觀審判,偏離司法公正的目的。
儘管施行起訴書一本主義的公訴模式最初只盛行於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體現了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的特點,但由於其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因而逐漸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廣泛影響,並逐漸被更多的國家採用。目前,大陸法系的部分國家如日本、義大利等均在起訴方式上廢止了卷宗移送制度,而改為起訴書一本主義。例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二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1)被告人的姓名和其他足以特定為被告人的事項;(2)公訴事實;(3)罪名。”而公訴事實應該記載“訴因”,明確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等事實;罪名則務必記載適用的處罰條文,以便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得據此進行防禦。第六款規定:“起訴書,不得添附可能使審判官就案件產生預先判斷的文書及其他物件,或引用該文書的內容。”台灣地區正在推行司法改革,不少學者亦主張實施起訴書一本主義。從上述情況看,起訴書一本主義的適用範圍有繼續擴大之勢。

價值功能

起訴書一本主義起訴書一本主義
1.有助於法官公正審判

由於起訴書一本主義的公訴模式要求檢控方在起訴時,僅僅可以向法院提交嚴格符合法定格式的起訴書,而不得附送除此以外的其他證據材料、偵查和作出起訴決定等與案件相關的卷宗或其他法律文書,並且在遞交的起訴書中也不得援引或涉及上述所指證據、卷宗和法律文書,因而有助於法官作出公正的審判及裁斷。實行起訴書一本主義的情形下,法官在開庭審判前對案件事實及證據方面的認識幾乎處於一種空白狀態,避免僅僅依據控訴方所提供的材料而對案件被告人形成某種偏見,有利於排除其產生預先判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當審判者無法在庭審前對案件有所了解,並得悉最終裁判所需的證據時,法官查明案件事實、認定證據的真實性、證明力等的唯一途徑,將只能寄望於庭審的整個過程,這就促使其在審判過程中必須耐心地聆聽控辯雙方各自的訴訟主張,並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認真細緻的核查,從而根據其自身理性、良知就案件事實和證據形成一種公平正義的自由心證,並達致確信無疑的程度,進而做出公正的裁判
2.利於實現控辯雙方的抗衡
控辯平等是保證被告人的辯護權充分有效行使的關鍵所在。如果公訴採用全案或部分卷宗移送模式,那么當檢察官依法將偵查、起訴的全部或部分卷宗及證據移送法院時,原已處於弱勢的辯護方,由於無法在庭審前將己方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同樣提交法、院,勢將導致控辯雙方訴訟地位的不平等。法院尚未開庭審理案件,作為代表國家追究犯罪、行使刑罰請求權的控方的檢察官便已處於一種絕對優勢的地位,而法官在庭審前的閱卷行為將難以避免形成肯定的或傾向於控訴觀點的先見,有偏聽偏信之嫌,從本質上說,已經背離了司法公正的原旨。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既無力對抗檢察官,也無法改變法官在“庭前預審”情況下所產生的預見,因而很自然地處於極為被動的處境,出現控辯失衡局面。相比較而言,起訴書一本主義切斷了偵查、起訴與審判之間的聯繫,使控訴方的主張與舉證截然分為兩步提出,防止法官僅僅依據控方的搶先舉證而形成不利於辯方的預斷,從而有效地保證控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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