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構造論

刑事訴訟構造論

《刑事訴訟構造論》是1997年7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心鑒。本書作者不滿囿於法典的現有法學的封閉系統,試圖將其推入與當今世界刑訴法學的信息交換和發展循環之中。

內容介紹

內容提要

故而通過對現代刑訴法學

軸心問題――刑訴構造的研

究,展開這種嘗試。作者界定

構造概念、整合構造類型、評

說國外主要學說、透視訴訟目

的與構造的關係,繼而從構造

理念的研究回歸構造運作的

探討,指出革新中國刑訴構造

的出路,設計並論證各主要構

造的改造方案與完善措施。其

結論一言概之就是,訴訟的正

義來自於對國家機關及其官

員訴訟權力的限制。

現代刑訴構造理論的發源地在美國。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與

正當程式模式學說深入地研究了美國刑訴構造在理念上和在實際

運作中的兩種傾向。作為美國刑訴模式的開創性理論,不僅對美

國及其他西方國家的刑訴構造理論產生了深遠影響,而且對我們

研究我國刑訴構造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與之相比,反駁“爭鬥

模式”,提出充滿博愛色彩的“家庭模式”的格里費斯模式學說,

便顯得非常單薄。達馬斯卡的職權糾明模式與當事人抗爭模式學

說、階層模式與同位模式學說,在正面研究刑訴構造基本類型的

同時,以刑訴構造背後起決定作用的不同的意識形態、訴訟目的、

權力結構形式為研究重點,將刑訴構造理論引入一個嶄新的境界。

而僅僅著眼於刑訴構造類型表面特徵的戈德斯坦的糾問模式與彈

劾模式學說,其理論價值則甚為有限。

刑訴構造的基本類型是歐洲古代中世紀的彈劾式與糾問式訴

訟構造;現代歐洲大陸的職權主義與英美國家的當事人主義訴訟

構造;日本以當事人主義為主,以職權主義為輔的訴訟構造,在

構造類型上獨樹一幟,故可視為基本類型。各類型均有各自的特

點,各個特點的綜合,構成共分各類型的標準。故混同彈劾式與

當事人主義、糾問式與職權主義是不妥當的。現代職權主義與當

事人主義互有吸收,但並未趨同。二者在訴訟上的終極性追求有

所不同,因而在實際運用中產生不同的訴訟效果。二者雖各有利

弊,但當事人主義更為順應人類刑訴發展的規律。日本的刑訴構

造揚二者之所長,棄二者之所短,故其構造類型更具合理性。

關於刑訴目的,美國學者帕卡主張犯罪控制模式和正當程式

模式具有不同的價值理念;格里費斯則否定爭鬥模式,提倡家庭

模式。前者立足於懲罰與保障的對立;後者著眼於懲罰與保障的

調和。日本學者關於實體真實與正當法律程式的“統一說”和

“對立說”,雖不象帕氏和格氏那樣囿於一面,但也難免片面。在

我國,刑訴的目的當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二者既對立又依存。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在刑訴的實際運作中表現為對實體真實與法

律程式的追求。當實體真實與法律程式發生衝突時,正確的選擇

是法律程式。

我國刑訴構造具有構造類型理論難以概括的基本特點,即控

辯、裁三方分立,構成刑訴構造的主體;控、辯雙方既對立又統

一,決定二者特有的法律地位;控、裁雙方既配合又制約,形成

特有的相互關係。從構造類型的角度來看,我國刑訴構造雖具有

某些當事人主義的因素,但在整體上屬於職權主義構造類型。在

偵查、起訴、審判各個程式構造上,均有需完善之處。順應現代

刑事訴訟的發展潮流,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是改革我國

刑訴構造的出路。

完善我國刑訴構造,旨在調整控、辯、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

相互關係,使控辯雙方趨向平等,裁方居於客觀、公正的立場。

關於偵查程式,應當肯定辯護律師參與偵查程式和享有一定訴

訟權利;強化偵查監督,使之經常化和制度化;完善偵查強制處

分措施,將搜查和扣押的決定權劃歸檢察機關享有;確立檢察機

關自偵案件的程式構造中控、辯、裁三方的分立和制衡;建立保釋

制度,切實保障被告人並未喪失的自由權。關於起訴程式,應當在

免予起訴中確認必須徵得被告人同意的規則,肯定辯護律師

在起訴程式中的訴訟權利;在起訴方式上借鑑起訴書一本主義,

藉此奠定改革我國刑訴構造的基礎。關於審判程式,應當明確審判

人員證明責任的非控訴性質,從而確立其客觀、公正的立場,保

障控辯雙方的平等;肯定直接、言詞原則的一系列訴訟價值,並

切實加以貫徹;採取審判長指揮下的交叉詢問,以避免庭審形式

化,達到實效化。關於證據法則,設立自白排除法則和違法證據

排除法則,消除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非法取證現象,實現刑事

訴訟的廉潔和正義。

作者介紹

作者小傳

李心鑒,1959年7

月16日生於烏魯木

齊。1982年中專畢業

後,自修大學課程。

1985年考入中國政法

大學研究生院,攻讀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專

業,1988年和1991年

先後獲得法學碩士和

博士學位。現在北京

從事專職律師工作。

作品目錄

目錄
上篇 理念
第一章 刑事訴訟構造概說
一、刑事訴訟構造的定義
二、刑訴構造論的研究課題
第二章 美國刑訴模式學說
一、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與正當程式模式
二、格里費斯的爭鬥模式與家庭模式
三 戈德斯坦的彈劾模式與糾問模式
四 達馬斯卡的職權糾明模式與
當事人抗爭模式
五、達馬斯卡的階層模式與同位模式
六、美國模式學說的屬性及評價
第三章 刑訴構造的基本類型及評價
一 對刑訴構造分類理論及構造類型
區別的考察
二、彈劾式與糾問式
三、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四 以當事人主義為主 職權主義為輔的
訴訟構造
第四章 刑事訴訟的目的與構造
一、美國刑訴目的的主要理論
二 日本刑訴目的的理論
二、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
四、實體真實與法律程式的衝突及選擇
五、我國刑訴目的對刑訴構造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我國刑事訴訟的構造
一、我國刑訴構造的理論及評析
二、我國刑訴構造的基本特點
三、我國刑訴構造的類型
四 我國刑訴構造類型的評價
下篇 運作
第六章 偵查程式
一、偵查程式的目的
二、辯護律師參與偵查程式及其訴訟權利
三、偵查監督
四、搜查和扣押
五、檢察機關的自行偵查
六、保釋制度
第七章 起訴程式
一、免予起訴的性質和限制
二、辯護律師參與起訴程式問題
三、起訴書一本主義
第八章 審判程式
一 控、辯、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
相互關係
二、直接、言詞原則
三 交叉詢問規則
第九章 證據法則
一、自白排除法則
二 違法證據排除法則
主要參考書目
目錄(英文)
內容提要(英文)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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