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瑞娟
[摘 要]:對於參與訴訟的書記員來說,大家已很熟知。但作為仲裁過程中的書記員,人們卻很陌生。仲裁作為當事人處分私權的一種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由於它公正、高效、便捷的特點越來越多的被更多的人們所熟知、所接受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仲裁、書記員、管理、體制
[論文正文]:
對於參與訴訟的書記員來說,大家已很熟知。但作為仲裁過程中的書記員,人們卻很陌生。仲裁作為當事人處分私權的一種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由於它公正、高效、便捷的特點越來越多的被更多的人們所熟知、所接受。仲裁過程中,書記員由仲裁委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所擔任,是聯繫仲裁委和仲裁庭的橋樑和紐帶,與訴訟中的書記員有作不同的特點。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書記員不僅僅是記錄員,還起著組織仲裁、協助仲裁員辦案的作用。書記員的職責概括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接待諮詢、接收案件材料、立案;
二、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三、分送案件、安排開庭日期、確定出庭人員資格;
四、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五、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輔助性工作;
六、校對、製作法律文書;
七、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書記員工作是仲裁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司法工作。書記員是整個仲裁程式的直接參與者、組織者。書記員的參與是仲裁活動合法性的體現,書記員製作的庭審筆錄、評議筆錄、調查筆錄等更是重要的法律文書,仲裁工作中大量的程式性的工作都是由書記員完成的。本會承擔書記員職責的工作人員實行事業單位職員管理,主要集中在仲裁事務處。書記員從事的工作相對穩定,仲裁案件多為民商事案件。
但關於書記員工作的法律規定並不多,書記員的晉升方式一直都沒有一個定論。書記員有可能總為書記員,沒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沒有單獨的職務序列。這種傳統的管理模式與當前形勢的發展越來越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
一、忽視書記員工作的特殊性。書記員在仲裁過程中的地位很特殊。擔任書記員的工作人員在未承辦案件時是仲裁委的一般工作人員,承擔部份日常的事務性工作,只有被指派辦理某一案件時,才以書記員的身份出現。因仲裁員均為兼職,所以仲裁過程實際是書記員由始至終在具體辦理。仲裁員主要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和總體把握,處於仲裁的核心地位;而書記員主要是記錄和對整個仲裁程式進行組織、監控和實施,處於協助辦案的地位;
二、忽視書記員工作的獨特性。書記員沒有仲裁員的傳、幫、帶,缺乏一個漸進成長的過程。仲裁員實行聘任制,仲裁員與書記員的聯繫並不固定,往往僅限於某些具體的案件的協作關係,對書記員的基本技能、技巧的提高缺乏必要的指導;
三、忽視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性。由於書記員職務沒有遞進性,使書記員失去鑽研業務的內在動力,造成書記員思想不穩,隊伍素質很難儘快提高。書記員大多重視法律業務學習,忽視記錄、協調、歸檔等基本技巧的訓練,已不適應仲裁高效、優質服務的要求。不改變書記員管理體制,很難發揮書記員的能動作用。
綜上所述,借鑑司法系統的經驗,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書記官隊伍很有必要。書記員與書記官雖一字之差,但反映其地位、工作性質迥然不同。書記官工作不僅是事務性的,其工作也體現一定職權,產生一定仲裁效力。
一、書記官實行集中管理制。在仲裁內部設書記官業務主管部門,地位與仲裁委其他內設機構平行。書記官與仲裁庭分離,使書記官與仲裁員的工作關係由依附關係轉變為輔助辦案的合作關係;
二、單獨序列管理。可設立相應的職級如助理書記官、書記官、副主任書記官、主任書記官、書記長等,實行書記官職務終生制,建立《書記官選拔任用制度》,定期考核,按序列正常晉升;
三、健全管理制度。通過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分案制度》、《庭審制度》、《鑑定審計制度》、《法律文書製作規範》、《立卷歸檔制度》等等保證仲裁規範、高效、有序地運轉;建立書記官管理制度,包括任職錄用、定期培訓、定期考察、定期考核、獎懲制度等。要求書記官除具備法律知識外,著重體現一定的專業技能,如記錄技能、計算機操作與套用技能、文書製作處理技能、辦案規範與協調技能等等。任職資格有別於仲裁員。
通過改革,建立一批穩定的書記員隊伍。提供晉升機會,可調動書記員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使書記員忙閒均衡,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利用;明確職責,有利於提高辦案的效率和公正性,可杜絕書記員取代寫法律文書等現象;增強競爭意識,加強規範管理,可提倡微機速錄,提高記錄的速度與質量;規範案卷管理,提高檔案的管理質量。
書記員管理體制應及早規範,才能為書記員依法辦案提供法律保障。這也是深入推進仲裁體制改革的重要體現,為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法制社會服務。對於參與訴訟的書記員來說,大家已很熟知。但作為仲裁過程中的書記員,人們卻很陌生。仲裁作為當事人處分私權的一種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由於它公正、高效、便捷的特點越來越多的被更多的人們所熟知、所接受。仲裁過程中,書記員由仲裁委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所擔任,是聯繫仲裁委和仲裁庭的橋樑和紐帶,與訴訟中的書記員有作不同的特點。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書記員不僅僅是記錄員,還起著組織仲裁、協助仲裁員辦案的作用。書記員的職責概括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接待諮詢、接收案件材料、立案;
二、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三、分送案件、安排開庭日期、確定出庭人員資格;
四、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五、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輔助性工作;
六、校對、製作法律文書;
七、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書記員工作是仲裁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司法工作。書記員是整個仲裁程式的直接參與者、組織者。書記員的參與是仲裁活動合法性的體現,書記員製作的庭審筆錄、評議筆錄、調查筆錄等更是重要的法律文書,仲裁工作中大量的程式性的工作都是由書記員完成的。本會承擔書記員職責的工作人員實行事業單位職員管理,主要集中在仲裁事務處。書記員從事的工作相對穩定,仲裁案件多為民商事案件。
但關於書記員工作的法律規定並不多,書記員的晉升方式一直都沒有一個定論。書記員有可能總為書記員,沒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沒有單獨的職務序列。這種傳統的管理模式與當前形勢的發展越來越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
一、忽視書記員工作的特殊性。書記員在仲裁過程中的地位很特殊。擔任書記員的工作人員在未承辦案件時是仲裁委的一般工作人員,承擔部份日常的事務性工作,只有被指派辦理某一案件時,才以書記員的身份出現。因仲裁員均為兼職,所以仲裁過程實際是書記員由始至終在具體辦理。仲裁員主要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和總體把握,處於仲裁的核心地位;而書記員主要是記錄和對整個仲裁程式進行組織、監控和實施,處於協助辦案的地位;
二、忽視書記員工作的獨特性。書記員沒有仲裁員的傳、幫、帶,缺乏一個漸進成長的過程。仲裁員實行聘任制,仲裁員與書記員的聯繫並不固定,往往僅限於某些具體的案件的協作關係,對書記員的基本技能、技巧的提高缺乏必要的指導;
三、忽視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性。由於書記員職務沒有遞進性,使書記員失去鑽研業務的內在動力,造成書記員思想不穩,隊伍素質很難儘快提高。書記員大多重視法律業務學習,忽視記錄、協調、歸檔等基本技巧的訓練,已不適應仲裁高效、優質服務的要求。不改變書記員管理體制,很難發揮書記員的能動作用。
綜上所述,借鑑司法系統的經驗,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書記官隊伍很有必要。書記員與書記官雖一字之差,但反映其地位、工作性質迥然不同。書記官工作不僅是事務性的,其工作也體現一定職權,產生一定仲裁效力。
一、書記官實行集中管理制。在仲裁內部設書記官業務主管部門,地位與仲裁委其他內設機構平行。書記官與仲裁庭分離,使書記官與仲裁員的工作關係由依附關係轉變為輔助辦案的合作關係;
二、單獨序列管理。可設立相應的職級如助理書記官、書記官、副主任書記官、主任書記官、書記長等,實行書記官職務終生制,建立《書記官選拔任用制度》,定期考核,按序列正常晉升;
三、健全管理制度。通過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分案制度》、《庭審制度》、《鑑定審計制度》、《法律文書製作規範》、《立卷歸檔制度》等等保證仲裁規範、高效、有序地運轉;建立書記官管理制度,包括任職錄用、定期培訓、定期考察、定期考核、獎懲制度等。要求書記官除具備法律知識外,著重體現一定的專業技能,如記錄技能、計算機操作與套用技能、文書製作處理技能、辦案規範與協調技能等等。任職資格有別於仲裁員。
通過改革,建立一批穩定的書記員隊伍。提供晉升機會,可調動書記員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使書記員忙閒均衡,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利用;明確職責,有利於提高辦案的效率和公正性,可杜絕書記員取代寫法律文書等現象;增強競爭意識,加強規範管理,可提倡微機速錄,提高記錄的速度與質量;規範案卷管理,提高檔案的管理質量。
書記員管理體制應及早規範,才能為書記員依法辦案提供法律保障。這也是深入推進仲裁體制改革的重要體現,為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法制社會服務。對於參與訴訟的書記員來說,大家已很熟知。但作為仲裁過程中的書記員,人們卻很陌生。仲裁作為當事人處分私權的一種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由於它公正、高效、便捷的特點越來越多的被更多的人們所熟知、所接受。仲裁過程中,書記員由仲裁委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所擔任,是聯繫仲裁委和仲裁庭的橋樑和紐帶,與訴訟中的書記員有作不同的特點。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書記員不僅僅是記錄員,還起著組織仲裁、協助仲裁員辦案的作用。書記員的職責概括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接待諮詢、接收案件材料、立案;
二、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三、分送案件、安排開庭日期、確定出庭人員資格;
四、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五、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輔助性工作;
六、校對、製作法律文書;
七、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書記員工作是仲裁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司法工作。書記員是整個仲裁程式的直接參與者、組織者。書記員的參與是仲裁活動合法性的體現,書記員製作的庭審筆錄、評議筆錄、調查筆錄等更是重要的法律文書,仲裁工作中大量的程式性的工作都是由書記員完成的。本會承擔書記員職責的工作人員實行事業單位職員管理,主要集中在仲裁事務處。書記員從事的工作相對穩定,仲裁案件多為民商事案件。
但關於書記員工作的法律規定並不多,書記員的晉升方式一直都沒有一個定論。書記員有可能總為書記員,沒有一個漸進發展的過程,沒有單獨的職務序列。這種傳統的管理模式與當前形勢的發展越來越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
一、忽視書記員工作的特殊性。書記員在仲裁過程中的地位很特殊。擔任書記員的工作人員在未承辦案件時是仲裁委的一般工作人員,承擔部份日常的事務性工作,只有被指派辦理某一案件時,才以書記員的身份出現。因仲裁員均為兼職,所以仲裁過程實際是書記員由始至終在具體辦理。仲裁員主要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和總體把握,處於仲裁的核心地位;而書記員主要是記錄和對整個仲裁程式進行組織、監控和實施,處於協助辦案的地位;
二、忽視書記員工作的獨特性。書記員沒有仲裁員的傳、幫、帶,缺乏一個漸進成長的過程。仲裁員實行聘任制,仲裁員與書記員的聯繫並不固定,往往僅限於某些具體的案件的協作關係,對書記員的基本技能、技巧的提高缺乏必要的指導;
三、忽視書記員工作的專業性。由於書記員職務沒有遞進性,使書記員失去鑽研業務的內在動力,造成書記員思想不穩,隊伍素質很難儘快提高。書記員大多重視法律業務學習,忽視記錄、協調、歸檔等基本技巧的訓練,已不適應仲裁高效、優質服務的要求。不改變書記員管理體制,很難發揮書記員的能動作用。
綜上所述,借鑑司法系統的經驗,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書記官隊伍很有必要。書記員與書記官雖一字之差,但反映其地位、工作性質迥然不同。書記官工作不僅是事務性的,其工作也體現一定職權,產生一定仲裁效力。
一、書記官實行集中管理制。在仲裁內部設書記官業務主管部門,地位與仲裁委其他內設機構平行。書記官與仲裁庭分離,使書記官與仲裁員的工作關係由依附關係轉變為輔助辦案的合作關係;
二、單獨序列管理。可設立相應的職級如助理書記官、書記官、副主任書記官、主任書記官、書記長等,實行書記官職務終生制,建立《書記官選拔任用制度》,定期考核,按序列正常晉升;
三、健全管理制度。通過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分案制度》、《庭審制度》、《鑑定審計制度》、《法律文書製作規範》、《立卷歸檔制度》等等保證仲裁規範、高效、有序地運轉;建立書記官管理制度,包括任職錄用、定期培訓、定期考察、定期考核、獎懲制度等。要求書記官除具備法律知識外,著重體現一定的專業技能,如記錄技能、計算機操作與套用技能、文書製作處理技能、辦案規範與協調技能等等。任職資格有別於仲裁員。
通過改革,建立一批穩定的書記員隊伍。提供晉升機會,可調動書記員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使書記員忙閒均衡,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利用;明確職責,有利於提高辦案的效率和公正性,可杜絕書記員取代寫法律文書等現象;增強競爭意識,加強規範管理,可提倡微機速錄,提高記錄的速度與質量;規範案卷管理,提高檔案的管理質量。
書記員管理體制應及早規範,才能為書記員依法辦案提供法律保障。這也是深入推進仲裁體制改革的重要體現,為我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法制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