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對重大隱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掛牌督辦,確保整改到位;對一時不能治理消除的,要切實加強防控工作,針對情況變化,及時採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民爆物品生產和有關軍工企業要特別做好防雷電工作,加強對防雷電設施的檢測維護和對生產線的監控,防止因雷電引起爆炸事故。 五、切實做好汛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強化汛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關於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安委辦〔200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我國南方汛期已經到來,北方汛期即將來臨,按照國務院的有關部署,為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實認真抓好汛前汛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吸取以往的慘痛教訓,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充分認識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紮實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防範因洪水、颱風、土石流等各類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要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立即組織開展汛前及汛期易由各類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特點,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全面、深入、細緻地開展排查,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搞好除險加固和治理消除工作。對於非法違規建設、生產、經營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廠(礦)和經營點,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關閉。尤其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全面落實主體責任,根據本企業實際,逐項排查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各類隱患,並落實整改責任、時間、措施、資金,確保用最短的時間做好各類隱患的治理消除工作。對重大隱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掛牌督辦,確保整改到位;對一時不能治理消除的,要切實加強防控工作,針對情況變化,及時採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二、切實加強礦山(隧道)防洪和防治水工作
要嚴防汛期因暴雨、洪水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氣象等部門的聯繫,及時掌握天氣趨勢變化的信息,做出靈敏反應,加大防汛工作力度。要針對受水庫、水電站、河流等威脅的情況,督促礦山企業加強對礦井外圍、採空區上方的防排洪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填實廢棄井口及採空區上方的坍塌坑。對於井口(洞口)標高在最高洪水位以下或露天礦封閉圈不符合規範要求,防排洪設施不完善,存在淹井危險的井工礦礦井和露天采場礦坑等,要責令企業立即採取措施,防患於未然。各類礦山企業都要保持高度警覺,下大力氣做好防範工作。通過努力,切實落實“兩個主體”責任,堅決杜絕淹井(礦)事故的發生。與此同時,各類礦山和隧道施工企業要加強礦井(隧道)水文地質基礎工作,加強礦井(隧道)水害預測預報工作,採用適合本礦井(隧道)的物探、鑽探、化探等先進的綜合探測技術,查明礦井(隧道)或採區水文地質條件,尤其是周邊採空區的情況,以便及時採取對策。要按規定留設各類防水煤(岩)柱,定期對井上下供電設備、排水設備等進行維護檢修。要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防治水原則,落實好“防、堵、疏、排、截”五項綜合治理措施,並定期收集、調查核對本礦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編制《礦井(隧道)綜合水文地質圖》、《礦井(隧道)充水性圖》等基礎圖紙,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詳實、可靠的技術依據。要認真落實老空(窯)水探放的責任和措施,堅持先探後掘,嚴格掌握鑽孔的超前距離;探放水時,要撤出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監視放水全過程;礦井、隧(巷)道有突水預兆時,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員。
三、切實加強防潰壩、坍塌(滑坡)及土石流工作
汛期也是各類坍塌、山體(邊坡、排土場等)滑坡、土石流引發事故的季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做好防範措施。對周圍存在山體滑坡、垮塌和土石流威脅的建築施工企業工地、企業生產廠房、人員居所及設備、物資存放場地等,要提前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加強巡視檢查,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進行生產作業和居住、使用;對存在潰壩、潰堤危險的病險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病險江河大堤和尾礦庫等,要重點對壩體及周邊山體的穩定性和防洪能力、排洪設施、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詳細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尤其是要採用先進的手段,加強監測監控工作,做到嚴防死守萬無一失;對於地震災區和曾經發生過滑坡、土石流、尾礦庫潰壩等災害的地區,要全面檢查整改、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加大力度做好相關防範工作;對存在被沖毀危險的路橋、涵洞,有人作業、有車通過、有人行走的公路上部和側邊存在易垮落、坍塌山體等地段,要加強觀測,發現險情要立即停止通行;對受洪水、土石流、滑坡威脅的供電、通信線路和輸油、輸氣管路等要加強安全檢查,搞好防控工作,確保全全運行。
四、切實加強雷電、大風、高溫等災害防範工作
針對汛期可能出現的雷電、颱風、大風及高溫等災害性天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做好各項防範應對工作。沿海地區尤其是海上運輸和石油開採等作業單位,要提前做好防颱風的各項工作,完善各項措施,落實防範應對責任,確保萬無一失。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規程和工藝紀律,加強防雷電設施檢查,雷雨天氣情況下,油、氣儲罐要停止裝卸,並要維護好生產區的排水系統和其他安全設施。與此同時,要加強高溫天氣下生產儲運設施溫度、壓力的監控,防止超溫並做好降溫工作。民爆物品生產和有關軍工企業要特別做好防雷電工作,加強對防雷電設施的檢測維護和對生產線的監控,防止因雷電引起爆炸事故。建築施工企業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溝(槽)和地下作業的排水、放坡和支護情況,塔吊、物料提升機、落地式腳手架等垂直運輸支撐設施的基礎穩固和拉結及防風裝置情況,遇雷雨、大風天氣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業。其他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都要結合自身實際,做好防範和應對工作。
五、切實做好汛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強化汛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要做好預警工作,加強與氣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門的聯繫,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發布防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預警信息。要強化應急保障,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要進一步完善預案,加強演練,確保有序、有力、有效應對。要抓緊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和救援體系,加強救援能力建設。要加強應急值守,保證信息暢通,發現重要險情及時處理並及時上報;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力爭在最短時間內做到組織領導到位、救援人員到位、技術指導到位、物資裝備到位,妥善處置事故,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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