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述職評議辦法

第十條 述職評議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由評議對象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代表充分發表評議意見。 根據述職評議對象和評議內容,也可以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上進行,還可以在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會議上進行,程式不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加強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述職評議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的評議。
評議工作可邀請各級人大代表參加。
第三條 述職評議的目的:是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潔奉公、勤政為民、增強法律意識、公僕意識,推進依法治市。
第四條 述職評議應有計畫地進行,評議工作應加強領導、發揚民主、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注重實效。
第五條 參加述職評議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應做到:
(一)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參加評議活動;
(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如實反映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評議;
(三)遵守國家的保密規定和評議工作的保密要求。
第六條 參加評議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在評議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評議組織領導和內容
第七條 述職評議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實施,述職評議的具體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相關工作委員會承擔。
第八條 評議實行迴避制度。參加評議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與述職評議對象是近親屬的;與評議對象有利害關係的;與評議對象有其他特殊關係的,可能影響對評議對象公正評議的;法律法規規定其它迴避情形的。
參加評議人員的迴避,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條 述職評議對象由人代會或常委會通過無記名票決形式推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和實際情況,確定評議的內容和時間,並制定述職評議工作實施方案。
第十條 述職評議的內容: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執行上級和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況;
(四)人民民眾普遍關心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的辦理情況;
(五)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六)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七)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認為需要評議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述職評議可以按前條所列內容進行全面評議,也可以就其中某個方面進行評議。
第三章 評議程式和方法
第十二條 述職評議分為評議準備、評議調查、評議會議、整改落實四個階段。
第十三條 述職評議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制定評議工作實施方案,方案包括評議的組織、對象、內容、時間和要求;
(二)評議前 1 個月書面通知評議對象所在單位和主管機關;
(三)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提供該次評議對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意見書。
(四)進行評議宣傳、動員和部署;
(五)確定參加評議人員,組成評議組;
(六)組織參評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
(七)評議對象根據評議內容,準備述職報告;
(八)作好評議工作的具體日程安排。
評議準備工作就緒後,評議組應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準備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後再開展下一步的工作。
第十四條 評議組對評議對象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評議調查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案卷以及有關材料。根據工作需要,還可以通知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評議對象和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評議組進行調查,如實反映意見和提供有關材料,評議組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調查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第十五條 述職評議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由評議對象向市人大常委會述職,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代表充分發表評議意見。必要時,可邀請評議對象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述職評議對象和評議內容,也可以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上進行,還可以在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委會議上進行,程式不變。
第十六條 述職評議對象應如實述職,並認真聽取評議意見,回答問題;對評議有不同意見,可以進行說明。
第十七條 述職評議由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述職評議對象進行公信度測評,測評結果獲優秀票在 80% 以上,稱職以上票在 70% 以上,基本稱職以上票在 50% 以上,不稱職票超過 50% 的,分別評定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
第四章 評議處理
第十八條 述職評議會議結束後,形成書面綜合評議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後,交評議對象及其單位。
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評議對象接到評議整改建議意見後,應在 30 天內將整改方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及相關工委, 3 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整改時間的,應書面申請,經主任會議批准後可適當延長整改落實情況報告時間。
第十九條 在評議工作中,對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市人大常委會給予表彰;對被評定為稱職的,提出希望和要求;對被評定為基本稱職的,提出整改建議意見;對被評定為不稱職的辭職或免職。
第二十條 根據述職評議對象報告的整改落實情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確定由常委會相關工委負責跟蹤核實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將評議對象的評議結果送評議對象單位的主管機關和有關組織,作為考核使用幹部的依據,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述職評議中,如發現評議對象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拒絕接受評議或不落實整改措施行為的,根據其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一)責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檢查;
(二)依法提出質詢;
(三)轉由有關組織或部門調查處理;
(四)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五)依法撤銷或免去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職務;
(六)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凡干擾評議工作,對參加評議和反映問題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所任的職務;構成民事侵權的,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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