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

(2007年12月14日赤水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司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監督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司法機關)的司法工作。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司法工作,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承辦有關監督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參與監督司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的內容:
(一)司法機關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的情況;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中的執法情況;
(四)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五)依法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監督司法工作的議題: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大代表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信訪機構等在調查研究和受理的申訴、控告、檢舉等涉法涉訴問題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四)人民民眾反映比較集中、社會普遍關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司法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督促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公正辦案,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重點解決司法工作中帶有共性的問題,促進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市人大常委會對監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涉及司法工作的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按照《赤水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及主任會議交辦意見督辦辦法》處理。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下列案件中民眾反映強烈的,可以聽取司法機關有關辦理情況的匯報,對突出的問題,可以向有關辦案機關提出建議或形成交辦意見交其辦理:
(一)市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職務犯罪適用緩刑的案件以及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二)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撤銷的案件,對職務犯罪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提請抗訴的案件;
(三)市公安局採取刑事拘留後不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決定撤銷的案件。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突出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具體受理下列申訴、控告和檢舉等涉法涉訴問題: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的涉法涉訴問題;
(二)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查研究等工作中發現的涉法涉訴問題;
(三)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訴問題;
(四)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轉辦的涉法涉訴問題;
(五)市人大常委會信訪機構提交的涉法涉訴問題。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應當對受理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等涉法涉訴問題登記,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轉交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按有關規定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訴問題,對反映比較集中的傾向性問題,應向有關機關通報,聽取有關情況說明,必要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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