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虔寧商會

贛州市虔寧商會,是經贛州市民政局和贛州市工商聯審批,於2008年12月19日正式成立的。

商會簡介

贛州市虔寧商會,是經贛州市民政局和贛州市工商聯審批,於2008年12月19日正式成立的。第一任會長鄧書甄先生,是雙胞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由於該公司總部遷至南昌,經商會反覆協商,於2010年5月30日召開了一屆二次會員大會,調整充實了商會班子。在2011年1月8日的商會年會上,又增選了部分副會長。商會現有會員238人,均為寧都籍企業家。商會理事會共有理事61人,其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9人,副會長10人,常務理事20人。現任會長徐紅英,贛州貞利實業有限公司(國際汽車城)董事長。常務副會長鄧以森兼秘書長。商會尊請李南生先生為名譽會長,曾浩、陳門生郭林生、譚丙生彭立峰、范茂生先生為顧問。尊請鄧書甄、鄧樹生、賴春寶、鄧金生廖方紅先生為榮譽會長。 虔寧商會是由在贛州市創業或工作的寧都籍工商界人士及有關方面人士自願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商會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遵循“整合資源,共謀發展,服務會員,回報社會”的辦會宗旨,團結聯絡工商界和其他各界人士,傳遞交流經濟信息,推介管理和創業經驗,開展法律維權和互幫互助活動,辦好企業和其他實業,促進贛州經濟發展。贛州市虔寧商會2009年被贛州市工商聯評為“服務會員先進單位”。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贛州市虔寧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在贛州市創業或工作的寧都藉工商界人士及有關方面人士自髮結成、自願參加的地方性聯合組織,屬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聯絡工商界和其他各界人士,傳遞、交流經濟信息,推介管理和創業經驗,開展互幫互助活動,辦好企業和其他實業,促進贛州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江西省贛州市紅旗大道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聯絡會員和有關人士,增進友誼,加強團結;
(二)採集、交流有關經濟信息,推介先進的管理、創業經驗;
(三)辦好本會《簡報》;
(四)在管理、技術、資金等方面,開展會員間互幫互助,互通有無的活動;
(五)尊重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可能的範圍內,幫助企業或業主解決困難,協調處理有關爭議或糾紛;
(六)倡導和實施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七)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開展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法紀和社會公德;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有一定成就和影響的企業家、業主和其他工商界人士;
(五)和本會業務有關的科技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遵守本會的有關規章制度;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相關的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好的政治素質和人品;
(二)有較好的業績,在會員中有較高的威信;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統籌考慮並提交會議審議有關人、財、物以及興辦實業,增加活動經費等重大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對會長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受會長委託,代其行使職權。副會長根據常務理事會分工開展工作。名譽會長對本會的辦會方向、遵守法紀、執行決議等重大事項以及理事會擬作出的重要決策,進行指導和幫助。
顧問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在徵得會長同意後,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和其他人士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獲取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費收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理事會依照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因工作需要和情況變化,應當對本章程進行修改。
第四十一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經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體制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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