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擬定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文電、檔案、密碼、印章、機要、保密、電子政務、信息及政務公開、綜合性會議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工作;負責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區域性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聯絡工作;承擔市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組織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投資、經費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方面的部門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制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審核城市整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和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申報國家和省、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各項經費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下屬單位國有資產、財務審計工作;編制市級環境治理項目貸款計畫、環保補助資金計畫;負責對外合作項目的管理。
(三)綜合管理科
負責全局幹部的人事編制、綜治、信訪、計生等工作;承辦市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建議、提案;協助局黨組做好全局幹部選拔任免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下屬單位年度考核、工資晉升工作;負責全局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局機關離退休老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級交界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的污染源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污染源檔案;負責市級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項目治理方案的審查、監督及竣工驗收;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監督危險廢物轉移、處置;承辦上報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負責市本級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組織實施大氣、噪聲、機動車污染防治和相關環境功能區劃工作;組織擬定全市重要飲用水源地、重點區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五)政策法規宣教科
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規、規章的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社會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和推動公眾、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政策、行政規章的擬定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信息網路系統建設、業務建設和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環保網站的建設及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全局計算機的安全運行與維護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負責法制、宣教情況的統計工作,辦好信息刊物;負責對全市環境和排污收費的稽查工作。
(六)科技產業科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定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地方標準;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重大技術工程示範、重大科技問題研究和新型環境問題風險評估,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環保產品認定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配合省環保廳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環保技術的諮詢、開發和利用工作;負責環保治理項目的設計隊伍、施工隊伍和環保產品的資質審查;參與指導和推動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相關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擬訂全市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市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規劃,提出新建和調整的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八)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非行政許可證事項的具體審批辦理和服務工作;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承擔本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授理行政許可申請和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職責;負責本單位其他審批事項的轉交審批或審批聯絡工作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監督全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按許可權參與審核本市國土規劃、城市規劃及區域開發規劃;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及跨行政區域、跨流域的重要環境問題。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縣、市(區),提出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對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的監督檢查;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工作等。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環保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有關監督全市環境保護的實施辦法和規章,並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
3、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全市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4、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以及申報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現場監督檢查市級自然保護區。
5、負責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受市政府委託協調處理市內環境污染糾紛;協調市內跨行政區域的污染糾紛;組織協調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對縣(市、區)排污收費稽查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6、監督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全市地方性環境保護標準並組織實施;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縣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寫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7、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8、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負責全市環境標誌的審查推薦工作;負責環保產品認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9、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技術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級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監督性監測;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全市公眾和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
10、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放射性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放射性技術套用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11、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合作;制定有關交流與合作計畫;負責選派環境保護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赴境外研修;歸口管理境外環境保護項目、技術、設備和資金的引進工作。
12、負責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13、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局長 袁建:主持市環保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 許健: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規劃財務科、綜合管理科、自然生態保護科、市環境應急監控指揮中心(市環境信息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 葉苞九:協助局長分管污染控制科、科技產業科、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市大氣環境管理中心、政策法規宣教科、市環保局章貢分局、市環保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市環境監察支隊、市輻射環境監督站、市污染總量控制辦公室。
市環境監測站站長 劉輝:負責市環境監測站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行政審批科、環境監測科、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市環境評估中心。
直屬單位
1、市環境保護局章貢分局
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和驗收;負責轄區環境總量控制工作;負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監管、執法檢查、糾紛調處、排污費徵收工作等。
2、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開發區建設項目的審批和驗收等管理工作;受理開發區企事業單位的環境污染糾紛調處工作;依法徵收開發區內企業、三產的排污費;承辦開發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3、市環境監察支隊
承擔規定範圍內的排污申報和排污費核定徵收工作;負責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及日常工作,參與重大的、跨區域的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的現場調查;對縣級環境監察機構工作開展情況及排污收費徵收進行稽查和業務指導。
4、市環境監測站
負責對全市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進行經常性監視監測,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對市轄區各污染源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狀況和流動污染源進行監督監測,為加強污染源管理和徵收排污費提供監測數據;負責市轄區環境影響評價監測和新建項目“三同時”驗收監測,編制本市每年度及五年一度的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制本市環境監測年鑑;負責全市監測站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做好對三級站的年度業務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市轄區環境監測網的業務組織和協調,組織技術交流和監測人員培訓;參與本市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仲裁監測;負責做好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負責市轄區環境統計的技術性工作;負責全市轄區內的輻射監督監測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5、市環境科學研究所
負責全市區域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和業主單位投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承擔環境科學研究、環境規劃、生態研究及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環境綜合整治及污染治理項目設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仲裁工作等。
6、市輻射環境監督站
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參加放射性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對電磁輻射、放射性技術套用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等。
7、評估中心
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評估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評估意見報送局監督管理科;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和“環境影響報告 書”的技術評估工作,組織召開“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家評審會,提出評估意見報送局監督管理科;負責對新、擴、改建項目配套的環保工程設計方案、污染源限期治理工程設計文字及施工圖的技術評估,環保新技術、新產品的評估論證;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保治理工程招投標工作;參與 建設項目“三同時”及限期治理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接受客戶委託,提供有關環保諮詢服務;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8、市污染物總量控制辦公室(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和統一管理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核發;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對全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全市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交換、運輸、利用、處置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網路;負責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調查工作,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資料庫;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固體廢物進口審批工作中的技術審查工作;負責實施全市範圍內危險廢物轉環境監管工作。
9、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中心(市大氣環境管理中心 )
受市環保局委託,負責全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管;負責對全市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運行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污染實施抽檢;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核發和管理,建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開展油氣回收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惡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制度以及控制大氣污染階段性目標和防治措施,建立並組織實施空氣品質保障機制;組織開展全市大氣聯防聯控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和跨區域的大氣環境污染問題;承擔中心城區大氣污染防治綜合協調工作。
10、市環境應急監控指揮中心(市環境信息中心)
負責全市重點污染企業、主要河流過境斷面水質、城市空氣環境質量的實時線上監控,自動接受“12369”環境信訪投訴;負責全市環境信息網路及套用系統建設的規劃和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環境信息的收集、傳輸、存儲、處理和套用,指揮應對和調度環境污染事故;組織全市的環境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培訓,保障市環保局計算機網路系統與省環境信息網路、市政務信息網路正常連通和信息安全傳輸;承擔市環保局網際網路政府網路的建設、維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