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根據
由於我國《契約法》把贈與契約的性質規定為諾成契約,即贈與人與受贈人一旦達成合議契約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對受贈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權利。一般情況下,諾成契約是不允許當事人享有任意撤銷權的,但由於贈與契約為無償單務契約,受贈人為純獲利益者,贈與人並不能從受贈人處取得任何財產代價(即使是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也不是贈與契約的對價義務),在贈與契約成立後,若不許贈與人撤銷贈與,則即使贈與人因一時衝動、思慮不周而為贈與的的意思表示,也須負擔履行贈與契約的義務,這對贈與人要求未免過於苛刻,有失公允。(房紹坤、郭明瑞主編:《契約法要義與案例析解》(分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頁。)故應準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反悔,對贈與人的約束應較雙務契約弱一些。基於此,凡采贈與契約為諾成契約觀點立法的國家,均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以保護贈與人的利益。
行使條件
因任意撤銷權依贈與人之意思表示,如無一定的條件限制,則贈與契約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國民法多為贈與契約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可以說,此種撤銷雖名為任意,但也不完全盡然。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我國《契約法》第186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範圍條件。
1、時間條件:須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轉登記。《契約法》第186條第1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時間進行了規定,即只能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體而言,對於動產,需在交付之前撤銷:對於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需在登記之前撤銷。若贈與標的物已為交付或登記,不得撤銷;若標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記,則僅得就未交付或登記部分為撤銷,已交付或登記部分不得撤銷。對贈與物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始得移轉所有權者,如贈與人已為交付但未為登記或已為登記但未為實際交付贈與物時,贈與人可否任意撤銷,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我國契約法上對此的規定也不盡明確。作者認為,對於所有權變更須辦理登記的標的物,一般以登記為其所有權變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為所有權變更的生效要件。故對於此類所有權變更需辦理登記的贈與物,若已為登記,不論其實際交付與否,均不得撤銷;若已為交付而未為登記,則可以撤銷。(何俊輝:《論贈與契約的撤銷與拒絕履行》,載《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8期。)
2、範圍條件:須非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契約法》第186條第2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範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對於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為了維護這類贈與法律關係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本條款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對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契約法》之所以規定不得撤銷,一方面主要是考慮到贈與人若採取此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契約,經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契約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於明顯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具有債權內容的契約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所以,這類契約不得撤銷。這對於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契約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係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
主要區別
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契約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中,無論贈與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種撤銷權,人民法院均應搞清贈與人應當行使何種撤銷權。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契約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契約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契約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以登記為對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為贈與契約具有實踐契約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契約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契約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契約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契約約定的義務。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契約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契約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契約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契約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