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撤銷

法定撤銷

法定撤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92條規定,是指贈與契約成立並生效後,甚至在贈與契約已經一部或者全部履行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的撤銷。與此相對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享有撤銷權,它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一種單方解除契約的權利。與任意撤銷權不同,法定撤銷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成就時贈與人才能享有及行使,它不僅適用於普通的贈與契約,也適用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契約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契約和受贈人附義務的贈與契約。而任意撤銷權不需要任何條件而且僅適用於一般贈與契約。

適用情形

根據《契約法》的規定,贈與人 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種:

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要點:

(1)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這裡的嚴重侵害,目前還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具體說明,但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嚴重侵害則依照與法院對傷害的裁定 ;

(2)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

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要點:

(1)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

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契約約定的義務

要點:

(1)贈與契約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

(2)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於受贈人;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契約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行使期間

為了儘早確定贈與關係的去留,撤銷權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撤銷權人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即歸於消滅。

區別

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契約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別。在審判實踐中,無論贈與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種撤銷權,人民法院均應搞清贈與人應當行使何種撤銷權。兩者的區別有以下三點:

一是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契約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契約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產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

二是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契約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產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契約具有實踐契約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契約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契約尚未經過公證。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契約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契約約定的義務。只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不論贈與契約是否經過公證證明,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含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則不包含法定撤銷權。

三是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契約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契約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契約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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