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賽艇運動起源於英國。17世紀泰晤士河的船工們經常舉行划船比賽。1715年為慶祝英王加冕,首次舉行賽艇比賽。1775年英國制定賽艇競賽規則,同年成立了賽艇俱樂部。
1811年伊頓公學首次舉 行八人賽艇比賽。1829年牛津大學、劍橋大學首次舉行校際賽艇比賽。民眾對這種比賽非常感興趣,觀眾較多。以後又逐漸增設一系列的杯賽,參加比賽者已不限於兩校,除英國外,還有幾十個國家派隊參加。1839年舉辦賽艇杯賽。
1846年英國人在艇舷上安裝了槳架,增加槳的長度,提高划槳效果;1847年又將重疊板的外龍骨艇改裝成平滑的內龍骨艇,提高了賽艇速度。
1857年美國的巴布科克(Babcock)發明滑座,運動員划槳時身體能前後移動,可以有效地利用腿部力量。 1882年俄國人將封閉式槳栓改為活動式槳環,增大划槳幅度。 1890年英國制定類似現代的賽艇競賽規則。
1892年,在義大利都靈成立國際賽艇聯合會,當時有6個會員。當年舉行第1屆歐洲賽艇錦標賽。此後,國際賽艇比賽一直在國際賽艇聯合會的領導下組織進行。 國際賽艇聯合會擁有120個國家和地區的會員協會。1923年國際賽艇聯合會的總部由都靈遷至瑞士,從1997年起設在瑞士的洛桑。1962年在瑞士舉行第1屆世界賽艇錦標賽,至1974年共舉辦4屆。從1975年起每年都舉辦一屆世界錦標賽。 賽艇運動項目較多。國際賽艇聯合會設立的世界賽艇錦標賽有23個項目,分4個級別。即:男子公開級、輕量級;女子公開級、輕量級。每一個級別又按運動形式分單槳和雙槳;按參加人數分單人、雙人、四人、八人賽艇;有些項目還分有舵手、無舵手。 為了簡化,各項目名稱用字母、數字和符號的組合來表示:"M"為男子,"W"為女子,"L"為輕量級,數字為槳手人數,"×"為雙槳,"+"為單槳有舵手,"-"為單槳無舵手。因此賽艇運動根據槳手人數、體重、操槳方式及有無舵手,可分成8種賽艇比賽項目。
國際賽艇聯合會主辦的比賽還有世界23歲以下賽艇錦標賽、世界殘疾人賽艇錦標賽、世界盃系列賽和世界老將賽艇比賽等。
1896年第1屆奧運會已將賽艇列為正式比賽項目,但由於天氣惡劣臨時取消。1900年第2屆奧運會上舉行了賽艇比賽,設6個單項。但當時的比賽規則不完善,比賽的距離、航道和比賽細則都不明確。1934年,國際賽艇聯合會規定比賽必須在2000米的直道上舉行,寬度至少可容納3條艇比賽。
由於奧運會設立賽艇項目,並設有較多單項,促使各國對賽艇運動高度重視,推動了這項運動的發展。 歷屆奧運會賽艇比賽的項目已有多次變化,具體情況見表。
從1976年開始,允許女子運動員參加奧運會賽艇比賽。歷屆奧運會女子賽艇比賽項目變化見表。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輕量級賽艇比賽及新規則被引入奧運會,男子、女子同時設立了輕量級賽艇項目,比賽仍為14項。
場地設施
比賽必須在靜水水面上進行。從起點到終點,應是同樣寬度的直航道。航道長2000米,寬度為13.5米。一般為6條航道,最多為8條航道。比賽的航道除有2000米的比賽距離外,還有適當的準備活動水域。終點線外至少留有100米的自由水域。航道兩邊,應各留有一條航道寬度的安全警戒水域。
航道由串聯在一起的浮標區分。浮標的間隔為10米或12.5米,浮標表面應該是柔軟的,直徑不得超出15厘米。整條航道上的浮標顏色呈規律分布。浮標從起點至100米為紅色,從100米後至1750米為橙色或白色,從1750米後至終點為紅色。在整個賽道兩側每間隔250米應有明顯的距離標誌。
發令塔(Start Tower)是賽艇比賽的專用設施。賽艇比賽開始時,運動員的船艇排在起航線後面,由位於起航線一側的起點裁判員和取齊裁判員負責使各艇的艇首在起航線上排齊,發令員則站在專門設定的發令塔上。發令塔設在起航線外30~50米處,航道水域中心線的延長線上。
為了讓各艇的運動員均能清晰地看到和聽到發令員的各種信號,塔上供發令員工作的發令台至少要高於水面3米,但不超過6米。當舉旗員在起點線一側用白旗示意各艇已排齊,可以發令時,發令員即開始逐道點名。點名結束,發令員用英語喊"Attention"(注意),然後舉起紅旗。在不定長的間歇後再叫"Go",同時揮下紅旗。運動員看到和聽到發令員的信號後,即可起航,比賽開始。
如果在"Go"發出前有舟艇出發,即為搶航。出現搶航,應召回重新出發,並給予搶航艇警告處罰。由於發令員在發令塔上居高臨下,可及時發現和處理運動員出發時出現的各種意外情況。阿格蘇出發系統(Agsostart Starting System)又名"取齊控制器",簡稱起航器,是賽艇比賽的專用器材設備。這種控制器在每一條航道的起航線上有一個單臂擋板,擋板呈凹形。出發前運動員將船頭頂在擋板凹陷處排齊,在音響出發令下達的同時,擋板向水中下墜。如果搶航,則船頭頂向擋板彈回,避免過去搶航人工扶船現象。取齊控制器是電動液壓裝置,最先用於皮划艇比賽,1995年引進賽艇,並於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上正式使用。此系統採用的是燈光發令方法,在每個出發台上都裝有紅、綠兩盞燈,當發令員發出"Attention"時,紅燈亮起,發出出發信號時,綠燈亮起,比賽開始。
同時,為了表示起航區的結束,在100米處應有兩面白旗置於航道兩側,以標明這個界限。從起航線算起,中間每隔250米,套用顏色不同的浮標表明這段距離。在起航線和終點線上不設定浮標。 在終點線的外航道兩邊至少5米處,設定兩個白色的大浮標(水鼓),在它的上面各固定一面紅旗,以標明航道的終點。
比賽器材
艇
(canoe)
賽艇是一種專門用於比賽、訓練的船艇。艇身狹長,兩頭尖瘦,狀如織布的梭子。賽艇的製作材料,除優質木材外,有玻璃鋼、鋁合金及碳素纖維等。最長的八人艇長達17~18米,寬只有57厘米。最小的單人艇有8米長,最寬處僅29厘米。賽艇規格見表。
槳
(oars)
槳(oars)是賽艇的附屬器材,是供運動員划動賽艇前進的主要工具,分雙槳(scull)和單槳(sweep)兩種。用優質木材或碳素纖維或兩種材料相結合製成。槳的一端為圓桿,用於運動員握住後拉推槳,稱為槳柄;另一端為槳葉,呈長鏟狀。槳葉的大小和形狀是非常重要的。
賽艇器材改革的成功之處就是使用斧形槳,斧形槳把槳葉面改變成斧形並加大,使用相同的力量於槳柄會產生更大的推進力。
安全球
(bow-ball)
賽艇運動員背向前進方向,無法看見划行前方的情況。為了安全和儘可能地減輕傷害事故,規則規定賽艇的船頭上必須裝置一個直徑為4厘米、用軟橡膠或類似材料做成的白色圓球作為保護措施,稱為安全球。
槳 架
(rigger,oar-rack)
早期的賽艇運動沒有槳架,只用兩臂牽拉和上體擺動來划槳。槳架的結構和形式有多種,通常用4~5根鋁合金細管組合成一個槳架。槳架的外端是一個類似槳叉的槳環,可以開啟和閉合。槳放在槳環間,槳葉在水中,運動員划槳時,力量傳遞到槳栓軸,利用簡單的槓桿作用推動賽艇前進。槳架在雙槳艇上是左右對稱的,在單槳艇上則左右交錯排列。
腳蹬架
(stretcher,footstretcher)
腳蹬架使運動員在艇上用力拉槳時有一個很好的"立足點"。腳蹬架上有供運動員穿著的專門運動鞋。這種鞋既要使運動員相對"牢固"地結合在艇上,又使運動員拉槳、推槳運行自如。在鞋跟處有一細繩與腳踏板相連,在出現意外或翻艇時,運動員兩腳能很快地脫出,稱為"快脫型"鞋。
腳蹬架的安置如果過於靠近船頭,會造成入水角大而出水角小;如果過於靠近船尾,又會造成入水角小而出水角大。因此,腳蹬架的正確安置,可以保證運動員有一個正確的划槳結束姿勢和合理的划水幅度。
滑 座
(slide seat)
滑座又叫座板。座板下有四個可以靈活轉動的輪子。賽艇運動員對滑座輪子要求很高,不能有鬆動或過度磨損,更不能因輪子有差異而造成滑行困難。滑座的使用,可使賽艇運動員腰背和腿部力量得到充分地發揮。
滑 軌
(tracks)
滑座下有兩條平行於賽艇縱軸的滑軌,滑座的四個輪子在滑軌上前後運動。不同艇別的賽艇,滑軌的間距不同,如寬18厘米、23厘米和28厘米等。滑軌的長度從65厘米到85厘米不等。為了保證划水的有效長度,滑軌的長度一般為70厘米到85厘米,而從靠近船頭處的滑軌頂端到垂直於槳栓橫聯線的長度不少於65厘米。
穩 舵
(fin-rudder)
穩舵是賽艇艇殼下部的固定裝置。因狀如魚鰭,故又稱鰭舵。穩舵一般用金屬製成,安裝在艇殼下面縱軸線上,靠近艇的尾部,對賽艇起著穩定的作用,不需要人力操縱。
競賽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賽艇是一個或多個槳手運用肌肉力量,坐在舟艇上背向艇的前進方向,通過槳的簡單槓桿作用來推動舟艇前進的運動,舟艇上可有舵手或無舵手,類似舟艇上賽艇動作的運動,即使在機械上或在陸上固定設施上,也被稱為賽艇。
第二條 賽艇運動所使用的舟艇的所有部件,包括運動部分的軸必須堅實地固定在艇體上,只有槳手的坐凳可沿著艇體的軸向運動。
第三條 賽艇比賽是由一個或多個項目組成的運動比賽,按舟艇的種類、運動員的性別、年齡和重量進行劃分項目。根據情況,比賽可進行多個輪次(如預賽、複賽、半決賽、決賽等)。
第四條 本賽艇競賽規則套用於全國性和區域性賽艇比賽,包括(1)全國性賽艇錦標賽(2)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賽艇比賽(3)地區性賽艇比賽(4)省市運動會賽艇比賽(5)全國機械和陸上固定設施賽艇比賽。
第二章 舟艇種類及項目
第五條 舟艇的種類按人數多少,操槳方式,有舵手或無舵手進行劃分。包括以下幾個種類:
單人雙槳 (1X)
雙人雙槳 (2X)
雙人單槳無舵手(2-)
雙人單槳有舵手(2+)
四人雙槳 (4X)
四人單槳無舵手(4-)
四人單槳有舵手(4+)
八人單槳有舵手(8+)
第六條 賽艇項目是根據舟艇的種類、運動員的性別、年齡和重量 加以區分。世界錦標賽和奧運會的項目如下表。
世界錦標賽項目
1X 2X 2- 2+ 4X 4- 4+ 8+
男子(H) ☆ ☆ ☆ ☆ ☆ ☆ ☆ ☆
女子(F) ☆ ☆ ☆ ☆ ☆ ☆
男子輕量級(HPL) ☆ ☆ ☆ ☆ ☆ ☆
女子輕量級(FPL) ☆ ☆ ☆
男子青年(JH) ☆ ☆ ☆ ☆ ☆ ☆ ☆ ☆
女子青年(JF) ☆ ☆ ☆ ☆ ☆ ☆
奧運會項目
1X 2X 2- 4X 4- 8+
男子(H) ☆ ☆ ☆ ☆ ☆ ☆
女子(F) ☆ ☆ ☆ ☆ ☆
男子輕量級(HPL) ☆ ☆女子輕量級(FPL) ☆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全國錦標賽(成年,青年,少年)和全運會所設項目相應可有所增減。
第七條 世界三大賽(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以及我國的綜合性運動會、全國錦標賽等,比賽距離為2000米。多邊國際比賽、老將比賽、青年比賽、少年比賽、冠軍賽可根據需要,加長或縮短某些項目的比賽距離。
第三章 艇、槳規格及其設備
第八條 舟艇的製造
一、舟艇、槳、槳架的製作材料、形狀、大小,原則上沒有限制。
二、全國性比賽中,各種舟艇的最輕重量如下:
項目 4+ 2X 2- 1X 2+ 4- 4X 8+ 8+
1997.1.1起
重量
(公斤)
51 27 27 14 32 50 52 93 96
第九條 舟艇的設備
一、所有舟艇的艇首必須裝置一個直徑為4厘米,用軟橡膠或類似的材料做成的白球。
二、每艘舟艇的前部,必須裝置航道牌的插座。該插座是舟艇的一部分。比賽舉辦單位只提供航道牌供使用。
三、任何舟艇均不得裝備無線電傳送和接收設備。
四、禁止在艇身塗抹能改變水的自然狀態的物質。
第四章 場地設施
第十條 全國性比賽,場地最低要求:
一、航道本身所需要的長度、寬度,必須是經過專業測量人員測量的,並有精確的平面圖紙。
二、航道為靜水,至少有6道,最好為8道。每道寬度為12.5-15米,最好為13.5米.
三、除有2000米直線長度外,終點後至少有100米緩衝區域;起點至發令塔,至少有50米準備區域。航道兩側應各有5米的安全警戒區
域。
四、航道水面不應有水草、流動障礙物和明樁,水下兩米以內不應有暗礁、暗樁。
五、水底如果均勻,水深不應少於2米,如不均勻,最淺處不應少於3米。
六、航道應設定浮標(阿爾巴諾系統)。浮標的間隔為10米或12.5米。它的表面應較柔軟。若用塑膠製成球形,直徑不應超過15厘
米。若用聚苯乙烯製成方形,它的規格約為10厘米 X 10厘米 X 20厘米。浮標的顏色,最好是發亮的桔黃色。
七、起航區100米和終點區250米,浮標的顏色,套用紅色。
八、從起點(零米)開始,每500米應有準確的距離標記。如該標記設在岸邊,其規格為2 X 1米;如在水上,可用1平方米的輕塑膠制
作,固定在航道兩側。
九、起點100米處,應有兩面白旗插在水鼓(或浮標)上,固定在航道兩側5米處,以標明起航區的終止。終點線航道兩側5米處,應有
兩面紅旗固定在白色的水鼓(或浮標)上,以標明全程終止。水鼓或浮標的規格為:直徑40-50厘米。
十、起點和終點,均有清晰可見的標誌牌,以便起點指揮舟艇排齊和終點判斷名次。該牌的位置為零米和2000米。瞄準牌的規格大
小,要視距離遠近而定。顏色為黃底中間一道黑帶。
十一、發令、終點、起點取齊,要有最基本的空間與遮陽避雨設施。
十二、最起碼的扶船設施,能及時作10米前後的移動。
第十一條 綜合性運動會及承辦國際比賽場地要求:
一、每隔250米有一個分段距離標記。
二、每500米上空及終點後5米上空,懸掛空中航道牌。規格為長1米,寬60厘米。可用厚2毫米的金屬網製作,以減少風的阻力。空中航道牌為黃底黑字,底部距水面不少於4米。
三、水下鋼絲繩,每500米處有橫向固定的連線設施,以防航道偏移。
四、有指導正確划行航向的設施——疊標。
它的規格如下圖:(單位:厘米)
五、分段記時塔,以便全程有精確的分段成績。
六、起航浮橋或自動起航裝置。起航浮橋的特點是穩定、伸縮靈活,全部設施都在水上,是多年來的較好起航裝置。但仍需人工操作,體積較大。自動起航裝置是近兩年啟用的新型起航裝置,它的特點是主要設施在水下,水上只有一個菱形欄斗,節省人力,而且運動員無法搶航,有利比賽按節奏進行。
七、發令塔。距起航線40-50米,在航道中線。發令員應站在高於水平面3-6米的平台上。有遮陽和避雨裝置。
八、航道兩側,若離岸較近,應有消浪設施。
九、起點裁判塔。在起航一側0米處,可坐四人。最好為兩層,頂層供起點監視錄象用。
十、終點塔。距航道外側約30米為好。如果少於30米,攝像對焦困難,超過35米,裁判觀察困難。終點塔有階梯式的終點裁判工作處。有攝像間,電子計時工作間、競賽指揮間、解說員工作間、裁判員工作間、衛生間等。
十一、上下水碼頭四個,每個長30米,寬6米。碼頭平面高於水面約15公分。碼頭要力求平穩,一邊上、下水時,另一邊不要有太大的起伏
十二、有停靠小船或摩托艇的碼頭一個。長15米,寬6米。
十三、有頒獎碼頭,它的長與寬,不低於一個上下水碼頭。最好有二個上下水碼頭的面積。
十四、有大型終點電子計時顯示牌。如果是人工航道,它應在終點塔或主看台的對面,其規格約為12米 X 8米。
第五章 器材設備
第十二條 通訊聯絡設備
一、如果沒有內部電話連線,全國比賽,下列人員必須配備一個對講機:總裁判、檢查裁判長(2)、發令員、起點裁判、航道裁判(4)、終點裁判長,共10個。由於起點聯繫頻繁,為保證比賽不致延誤和終斷,有必要配備一對備用對講機給發令於終點使用。
二、發令員有擴音設備,每一扶船裝置上有一小喇叭,以便控制起航和對起點附近的水域進行管理。
三、如果沒有自動起航裝置,起點裁判與扶船人員應有小型聯絡設施,以便舟艇排齊。涪
四、終點應有音響設備,以通知舟艇已達終點。
五、至少應有6個手提喇叭供航道裁判和終點檢錄使用。
六、較完善的場地,分段計時、終點計時、終點大型電子計時牌的聯絡設備。
七、起終點攝像的聯絡設備。
八、廣播、解說設備。
第十三條 交通設備
一、航道裁判艇至少4艘,安全救生艇至少1艘。
二、綜合運動會,應有頒獎艇一艘,並配備手提喇叭與對講機。賽前還應配備一艘安全管理艇,在封閉航道慢駛,以管理水上交通。
三、運送備用槳交通工具。
四、運送裁判員交通工具。
五、小型麵包車一輛。作為交通聯絡,編排及成績處理人員專用車。
第十四條 監視設備
一、終點攝像機及放像設備。
二、取齊與發令監視設備,它要求將發令員取旗和起航線上所有舟艇艇首排齊等兩個鏡頭重疊在一個顯示螢幕上出現,以便同時觀察發令員和運動員的動作。另有立即重放的功能。
三、規模較大的綜合運動會,從舟艇起航直至通過終點,均應有監視系統。
第十五條 其它設備和用具
一、檢查用稱艇衡器、調艇架、量槳葉厚度卡尺。
二、稱體重用衡器(兩套)以及遮棚。
三、裁判用桌椅(起點、發令、分段計時、終點、檢查)。
四、加重物以及舟艇稱量合格證標誌。
五、照相設備及影集。
六、航道牌(20 X 18厘米)不少於10套。
七、打字機、印刷設備(複印機)和配套用具,記事板(不少於12塊),文具。
八、抽籤用具。
九、發令台大鐘、黑板以及搶航或其它警告用標誌6個(可用紅球)。
十、多道次秒表10塊。
十一、望遠鏡4個(總裁、發令、起點、終點)。
十二、風速儀3台(起點、途中、終點)。
十三、裁判用紅旗8面(其中75X50厘米2面,有一面對角有白線,旗桿長一米,另6面為60X40厘米,旗桿長90厘米)。
十四、裁判用白旗6面(其中75X50厘米1面,旗桿長1米。另5面為60X40厘米,旗桿長90厘米)。
十五、裁判用手鈴5個。
十六、裁判用雨具及遮陽用具。
十七、各種表格。
十八、在水下碼頭處,應有2米X1米的訓練、比賽航道管理示意圖,以提醒各隊注意水上安全。
第六章 運動員
第十六條 運動員(包括槳手和舵手)應認真執行“運動員守則”,競賽中應尊重裁判,尊重對方,努力拚搏,勇攀高峰。
第十七條 運動員必須按照本項目競賽特點要求,熟悉賽場船庫、碼頭和水域的管理規定,確保全全。無論訓練、比賽以及賽後,均應沿著規定的航線划行。如果由於違反規定而發生事故,後果由責任運動員及其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運動員必須會游泳。參賽運動員必須身體健康。各隊教練、領隊應對運動員的游泳能力以及健康狀況負全部責任。
第十九條 嚴禁運動員使用興奮劑。運動員應積極協助興奮劑檢查人員的工作。對抽查確定為受檢對象而拒絕者,該運動員作為陽性檢查結果處理。如果是多人艇運動員,該艇成績取消。
第二十條 關於青少年運動員的有關規定:
一、16歲以下的運動員為少年運動員;18歲以下至16歲以上的運動員為青年運動員。具體的截止時間為16、18歲當年的12月31日。
二、青、少年運動員每天最多只能參加兩次比賽,兩次比賽的間歇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如果發生極少出現的重賽,則可以超出上述規定。
三、在競賽規程規定的範圍內,又經醫生書面允許,可同意有條件的青少年運動員參加高一個年齡檔次的比賽。
第二十一條 關於輕量級運動員
一、男子輕量級運動員的體重
(一)單人艇運動員體重不得超過72.5公斤。
(二)多人艇槳手的平均體重不得超過70公斤。其中每個槳手的體重不得超過72.5公斤。
二、女子輕量級運動員的體重
(一)單人艇運動員體重不得超過59公斤。
(二)多人艇槳手的平均體重不得超過57公斤。其中每個槳手的體重不得超過59公斤。
三、輕量級男女槳手至少應穿比賽服在每天第一場比賽前1-2小時內稱量體重。
第二十二條 關於舵手
一、舵手是多人艇成員之一。因此,女子艇只能是女舵手,男子艇只能是男舵手。青年多人艇舵手年齡必須屬於青年級別,成年多人艇舵手沒有年齡限制。
二、舵手的最輕重量(穿比賽服),男子為55公斤,女子和青年為50公斤。舵手體重不足時,應增加相應的加重物。加重物應由靜物組成,任何器材部件不能視為加重物。它必須放在最靠近舵手的地方。
三、加重物不得超過5公斤。
四、舵手(包括輕量級)至少應穿比賽服,在每天第一場比賽前1-2小時內稱體重。檢查委員會可以要求他們多次稱體重。
第二十三條 運動員服裝
運動員服裝必須全隊(男、女合為一個隊)統一。每個運動員必須穿背後有本單位的標誌的上衣。參加第一場比賽後,如進入下一輪次,不得變更。
第二十四條 賽後的檢查
一、多人艇運動員的槳位,在預賽確定之後,不得調換。下一輪賽後檢查出調換槳位的舟艇,取消比賽成績。
二、劃完全程之後,運動員必須接受檢查委員會對運動員的組成、舟艇的重量、加重物和其他規定的檢查。拒絕檢查,則取消該艇成績。
第二十五條 運動員的兼項和替換
一、運動員可以兼項。
二、在預賽(或一次賽)開始至少2小時前,各隊可以申請替換運動員。最好在預賽抽籤確認時,就提出替換運動員,以方便競賽安排。
三、替換運動員須遵循以下幾點:
(一)單人艇運動員不能替換。
(二)多人艇運動員最多只能替換二分之一(包括舵手)。
(三)同項目的多人艇運動員不能互換。
(四)不能棄權一項去替換參加另一項比賽。
四、參加預賽後,進入下一輪比賽的運動員,不得替換。特殊情況下,因事故或急病,經大會運務組認定,報組委會批准後方可替換。
(五)替換者必須是本隊已經報名的隊員。
第七章 裁判員
第二十六條 裁判員是競賽工作的組織者和執法者,他們的思想素質與業務水平的高低,不但影響競賽質量,而且與本項運動的發展密切相關。因此,裁判員應認真執行《裁判員守則》,為競賽的順利進行和促進運動員創造優異成績作出貢獻。
第二十七條 裁判員要努力做到:
一、認真學習規則和裁判法,掌握競賽規程要求,明確崗位責任。
二、執行裁判工作時,嚴肅認真、公正準確、謙虛謹慎、團結協作。
三、精神飽滿,衣著整潔,儀表大方,舉止文明,作精神文明的表率。
四、注重安全,遵守紀律,克服困難,為比賽順利完成盡職盡責。
第二十八條 裁判委員會
裁判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總裁判長和副總裁判長;
二、發令員;
三、起點裁判員;
四、航道裁判員;
五、檢查裁判長;
六、終點裁判長。
全國比賽,以上人員必須是賽艇國家級裁判員。
第二十九條 總裁判長
一、在組委會領導下負責整個比賽的裁判工作。
二、賽前應檢查場地、設備是否符合要求。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或報告有關部門解決。
三、負責抽籤,並確定競賽分組的時間安排。
四、在裁判長和教練員聯席會上負責報告裁判工作原則、方法和補充規定,並解答各隊提出的有關裁判工作問題。
五、根據規則和規程,解決比賽中的有關問題,並可決定規則中未詳盡或沒有明文規定的問題。但不能修改規則和規程。
六、在裁判工作中,如遇裁判員的判定意見不統一時,應深入調研,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作出不違背規則的最後決定。
七、副總裁判長協助總裁判長工作。如總裁判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總裁判長代理其工作。
第三十條 檢查裁判長
檢查委員會至少有兩名檢查裁判長,一名負責編排及成績的處理,一名負責運動員和舟艇等的檢查工作。
一、領導編排記錄人員、計算機操作人員做好秩序冊的編排,競賽分組和比賽成績的處理。
二、負責競賽抽籤.
三、受理替換運動員的申請。
四、領導檢錄人員做好舟艇、槳、輕量級運動員、舵手、加重物等的賽前賽後檢查。
五、檢查運動員的服裝,多數艇運動員的組成。
六、如進行興奮劑檢查,應監督運動員離開舟艇後按規定到達興奮劑檢查處。
第三十一條 起點裁判員
一、領導取齊員、扶船員、百米區裁判員做好發令前和發令後的裁判工作。
二、指揮取齊員與扶船員密切配合,在規定時間內讓比賽舟艇在起航線排齊。
三、及時通知發令員舟艇是否排齊,並判斷舟艇是否搶航。
四、督促百米區裁判員認真工作,及時判斷在起航區內是否有舟艇示意器材損壞。
第三十二條 發令員
一、負責組織舟艇進入航道,只有發令員通知各道次的參賽舟艇名單後,各艇方能進入自己的航道練習。
二、通知舟艇出發前的剩餘時間。
三、檢查參賽舟艇是否在發令前兩分鐘就位。對未按時就位的舟艇,可警告一次(與搶航一次等同)。
四、看到起航信號後,應依次通知各隊做好起航準備。當通知後一道次的參賽隊做好準備時,前面道次的艇運動員再舉手示意則不予理會。以免延誤比賽。
五、及時發令起航,注意搶航的判斷信號,及時召回參賽舟艇,並宣布被警告的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名,重新發令。
六、遇賽前或在起航區發生器材損壞,及時通知人員修理,並與總裁判長協商,決定重新起航的時間。
七、遇惡劣天氣時,經總裁判長同意,可採用活動起航或調整半決賽和決賽的航道位置,保證預賽和複賽中的優勝處在受風浪影響小的航道(秩序單上的航道分配可改變)。
第三十三條 航道裁判員
一、航道裁判員要把運動員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賽前30分鐘清理航道和訓練舟艇,督促劃向起點的參賽舟艇遵守航行規則。
三、航道裁判員要十分清楚每組比賽的性質(預賽、複賽、半決賽、小決賽、決賽、一次賽、重賽等),以便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裁判艇的處位,及時準確地處理比賽途中發生的問題。
四、航道裁判員要配合起點裁判員、發令員做好起航區的工作,使之按時發令和正確起航。
五、嚴密注意參賽舟艇划行途中是否遵守規則。但不能給各隊作指導。對可能影響舟艇安全時,應及時指正航向。對舟艇改變航向可能影響其它舟艇划行時,也應指正航向。如不改正,可警告一次。對警告無效或來不及警告而造成犯規時,有權取消比賽資格,並有權停止該組比賽,如不影響受妨礙的舟艇進入下一輪比賽時,也可以不停止該組比賽。
六、比賽中,未經總裁判長允許,航道裁判艇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在比賽期間,除裁判艇、救生艇、電視攝像和頒獎艇外,不得有其它艇只在航道內行駛。
第三十四條 終點裁判長
一、領導整個終點裁判員(包括攝像、電子記時人員)工作,並在每組成績記錄上籤名。
二、用音響信號表示舟艇已通過終點,並確定每條舟艇的艇首通過終點的順序。
三、準確記錄每條舟艇通過終點的時間。但在直線分組比賽中,時間不作為名次的依據。
四、長距離比賽中,協助判斷終點附近彎道繞標的舟艇是否遵守划行規則。
第三十五條 其他工作人員
除了上述裁判人員外,醫療救護、現場廣播、場地聯絡、摩托艇駕駛等工作人員,都是賽艇競賽中不可缺少的。每次比賽,應保證有醫療救護。只有準備充分的現場廣播,才能生動及時報導比賽時況。摩托艇駕駛員是航道裁判的一部分,熟悉競賽,配合默契才能保證航道裁判及時處理問題,避免事故發生。
第八章 競賽通則
第三十六條 比賽前後的檢查
一、舟艇的重量,必須符合規則要求。全國性比賽可以在預賽前統一稱量,也可以不統一稱量,只進行抽查。抽查可隨時進行,可以賽後立即進行,也可以在下一輪比賽下水前進行。如果抽查不合格,將取消比賽成績。如果拒絕抽查,也以不合格處理。使舟艇的重量符合規則定是每個運動員和教練員的職責。
二、舟艇的安全球、航道牌插座,是舟艇的一部分,若不符合要求,將不允許下水。如果因臨時採用補救措施而延誤了比賽,後果自負。
三、賽前賽後對運動員的組成、無線電傳送設備、舟艇的其它檢查或抽查,各參賽隊應積極配合,對違反規定或拒絕檢查的舟艇,將取消比賽資格或成績。
第三十七條 起航
一、當發令員宣布某航道為x x 隊時(如:1道x x 隊,2道x x 隊,……),該組各艇可以進入自己的航道練習。 當遇到較大風浪時,發令員可調整該組各隊的航道,改變秩序單上的航道安排。航道的序號,以終點塔為依據,靠近它的為1道,依次為1-6道。全國比賽,用英語宣布道次:Lane one x x 隊,Lane two x x 隊。
二、發令員在離比賽還有5分鐘時,開始報告剩餘時間,每隔1分鐘報告一次,當宣布“還有3分鐘”時,各艇應劃向自己的起航位置。當發令員宣布“還有兩分鐘”時,各艇應該已經就位,這時,可以脫掉多餘的衣服,檢查器材,調整舟艇的航向。
宣布剩餘的時間用英語:Five minutes 、Four minutes……。
三、當宣布“Two minutes"時(還有兩分鐘),對尚未就位的艇,將給予警告一次(等同一次搶航)。
四、一旦發令員開始點名(用英語:x x 隊Ready……,點名時只呼隊名,不呼航道),就意味著各艇已經排齊,並做好了比賽準備。這時,發令員就不再注意各艇作出未準備好之示意。
點完最後一個隊名後,發令員將舉起手中的紅旗,然後呼預備口令:“Set”。
清楚的停頓之後,即呼出發口令:“Go!”,同時向一邊迅速揮下紅旗。
五、如果發令員在點名時被打斷,發令員將視耽誤的時間長短,決定是否重新點名。
六、連續兩次犯規(兩次搶航或被各種原因警告過一次而又搶航一次)的舟艇,取消比賽資格。此時,如果其它舟艇起航正確,可不必召回全組,繼續比賽,通過航道裁判員通知連續兩次犯規的舟艇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在不妨礙其它比賽者的情況下,離開航道返回。
七、每組比賽的搶航總數不超過三次。在第三次發令時,如仍有搶航者,航道裁判員將通知第三次搶航的舟艇將被取消比賽資格(無論該舟艇前一、二次是否搶航),其餘舟艇繼續比賽。
八、如因風浪過大舟艇排齊困難時,與終點聯絡後,發令員告訴各艇:將使用快速起航發令。用“Attention”代替點名,然後舉旗,喊預令和動令:“Set-Go!”。
九、搶航後拒絕召回者,比賽成績無效。
十、起航後,在起航區發生器材損壞的舟艇,應及時舉手示意。經航道裁判證實後,如該艇沒有搶航或其他犯規,將召回全組重新起航。
第九章 仲裁委員會
第四十條 仲裁委員會的任務
仲裁委員會是在組委會領導下的本項競賽仲裁機構。它的任務是複審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規程中發生的糾紛,保證競賽規則、規程的正確執行。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仲裁委員會由大會組委會、體委競賽部門、協會成員、裁判委員會成員等組成。由組委會確定、公布。一般3-5人組
第四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受理比賽過程中對執行規則有爭議的申訴。這種申訴,應在該項比賽結束後十二小時內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對這種申訴要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經過複審,如判定裁判員的決定是正確的,提出申訴的運動隊必須堅決服從。如判定屬於裁判員的錯誤,仲裁委員會應酌情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處分。但是,不能改變屬於裁判員在規則職權範圍內的判定。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按規則、規程規定應由執行裁判、裁判長、總裁判長職權範圍內處理的有關事宜。
與競賽無直接關係的違反紀律等行為,由組委會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處理。
第十章 抗議、申訴與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運動員如認為比賽沒有按規則進行或對裁判員的判罰有異議等,均可提出抗議。
第四十四條 抗議應該在該組比賽結束後自己的艇上岸之前立即提出,除非發生意外的情況。在終點處,運動員可舉手示意並劃到終點台向終點裁判長說明原因:在起點處被判罰的運動員可向航道裁判舉手示意並說明原因。抗議將被記錄。運動員上岸後,應向教練與領隊匯報,經認真思考後,仍認為必須抗議,則應在該組比賽結束後2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向總裁判長提出抗議,如抗議被接受,須繳納50元人民幣。運動員當時沒提出口頭抗議,書面抗議將不受理。
第四十五條 收到口頭抗議後,終點成績應暫緩處理,待收到書面抗議後,總裁判長應及時召集有關人員研究與調查,然後作出公正的判定。抗議有效,應給受損失的舟艇以補償:抗議不成立,也應說明情況。一般情況下應在當天最後一組比賽結束後2小時內,對抗議作出裁決。如屬決賽中的問題,應在全部比賽結束前作出判決,必要時頒獎儀式可推遲。
第四十六條 對裁判委員會的裁決有異議時,運動員及其教練、領隊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應在得到裁判委員會裁決通知後2小時內提出,仲裁委員會將在該項目下一輪次比賽前作出決定。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第十一章 廣告規定
第四十七條 總則
一、這些原則適用於舟艇、服裝,單槳和雙槳。也適用於比賽期間的水面上和靠近頒獎台以及在船台或浮碼頭上舉行任何儀式時的槳手、舟艇和槳。
這些規定不涉及綜合性運動會。
二、本規定對每個單獨的舟艇都適用,也就是說,某國的四人單槳有舵手艇上的槳手服裝 的廣告不必與該國八人艇槳手相同。
三、禁止使用與菸草、烈性酒(濃度大於15%)有關的所有廣告。在單獨為少年舉辦的單 項比賽、划船比賽大會和錦標賽中全面禁止與酒精、菸草有關的廣告。
四、廣告或製造商和資助人的身份包括名稱、商標或產品。所以在選擇時,可以顯示一個、二個或三個這些成分(但每種成分只能出現一次)。所有成分必須一併放置,不能分開。
五、廣告的背景顏色可與艇體不同,背景的面積也算作廣告的面積。背景的形狀須為直角的長方形。
第四十八條 雙槳和單槳
一、這些規則適用於單槳或雙槳。
二、槳葉上只允許出現隊名和俱樂部的顏色。
三、槳桿的舷外部分不能有任何標誌或刻字。
四、槳桿的舷內部分可有以下標誌:
1)製造商:100平方厘米
2)資助人:100平方厘米,最大高度5厘米。
五、在單槳或雙槳上,除了可標明槳的物主身份以外,不能出現別的標誌。特別是槳上不能出現國旗等。
第四十九條 在舟艇上
一、製造商
1)在舟艇內,允許有一塊小裝飾板,其最大面積為50平方厘米。板上可寫上名稱、符號和產品以及舟艇製造商的地址。
2)在舟艇的外側,允許有標誌物,但在船殼(包括艇舷上緣和防波板)的每一側只能出現一次,每個標誌的最大面積為30平方厘米。
二、舟艇的名稱或資助人的標誌
在艇首和艇尾的每一側,以及艇殼(包括艇舷上緣和防波板)的每一側只能出現一次, 每個標誌或廣告的最大面積為700平方厘米,如:
1 X , 2 X , 2— ,2 + , 每側最多出現一次。
4 X , 4— ,4 + 每側最多出現二次。
8+ 每側最多出現四次。
舟艇上每個標誌或廣告必須相互一致。
三、隊名和隊旗
此外,在舟艇的防波板或艇舷上緣可攜帶槳手所代表的隊名和隊旗,但每側只能出現一次。字的高度不超過6厘米,而隊旗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厘米。
第五十條 服裝
一、所有舟艇成員的服裝應一致,意指每個舟艇成員服裝上的任何標誌應在同一部位出現。
服裝標誌有以下規定:
二、製造商
服裝上(不包括帽子、頭帶和襪子)的每個主要部位應為16平方厘米。
三、資助人
每個運動員可攜帶資助人的單位標誌,只能在服裝上(例如帽子、頭帶或汗衫等)的一個部位出現一次,其面積為50平方厘米。
第五十一條 在划船比賽場地
一、組織者應將航道上的任何設備或設施所攜帶的廣告物限制到最小程度。在頒獎台或演奏台上不能出現廣告。
二、在全國性比賽中,航道的設備或設施上攜帶任何廣告物的全部詳細計畫,應報組委會批。
第十二章 興奮劑及其處罰
第五十二條 興奮劑
一、嚴格禁止使用興奮劑。
二、興奮劑是指有意或無意地運用一種或多種違禁治療物(取樣的瞬間出現在國際奧委會清單上的違禁物品),或者血液或血液製品以及旨在使這些物質難以檢查所採取的藥理、物理或化學措施。
三、槳手和舵手的尿液或血液中存在這樣的一種物質就成為故意使用的證據。
第五十三條 檢查
一、在各種全國比賽時,可根據需要進行興奮劑和性別檢查。
二、可以在比賽以外對任何槳手或舵手的飛行檢查,一經查出有服用興奮劑者,該運動員所屬單位應承擔這些檢查的全部費用。
三、在比賽中,已經宣布違反興奮劑規定的任何舟艇的槳手或舵手,將不能獲得該項比賽的名次,而所有在其後到達終點的舟艇的名次提前。
四、協會也可對與槳手或舵手的興奮劑有牽連的任何人、單位或俱樂部,或在進行任何反興奮劑的檢查中,特別是進行比賽以外的檢查中不配合的人給予處罰。
五、違反興奮劑的處罰另行頒布。
賽艇術語
正力
(positive force)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各種類型船艇的動力來源,有的是發動機有的是風帆。無論是發動機驅動的螺施槳或一帆滿風吹著風帆,其動力都是連續不斷的。賽艇運動的推進力卻是斷斷續續的,因為運動員拉槳時,槳葉在水裡有力的作用,這時產生推進船艇前進的積極力量,這是正力。當槳葉出水後,船艇只依靠慣性力作用,這裡正力的作用消失。
負力
(negative force)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賽艇運動的推進力和其它船艇不一樣,當運動員拉槳時,槳葉在水裡可以產生積極的推進力。而槳葉出水後就沒有推進力的作用,而且由於滑座的運動和身體質量的方向轉換,對船艇產生一個很大的負力,這個負力對抗前進著的船艇,是一個消極力量。賽艇技術好與差的標誌之一,就是要限制消極力量的作用,充分利用積極力量。
劃距
(stroke distance)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指比賽中每划一槳船艇移動的距離,即比賽全程距離除以該艇所劃的槳數。例如賽艇比賽全程為 2000米,某艇共劃了250槳,說明其每槳的劃距為8米。因此劃距反映了運動員划水的效果,它與運動員的劃幅、槳頻等因素有關。初學者和青少年運動員應強調劃距,從每槳的劃分效果來改進划槳技術。
划槳周期
(stroke cycle)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指次划槳動作的全過程。賽艇運動的划槳周期由槳葉入水、槳劃分、某葉出水、回槳所組成。從運動員的動作來說,是提槳、拉槳、按轉槳、推槳。整個划槳周期是連貫而不間斷的。如果以每分鐘劃40槳計算,每一槳的周期時間約為1.5秒。划槳節奏(stoke rhythm)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是指一個划槳周期內部各階段速度和力量的比例。在一個划槳周期中,通常要求拉槳快而回槳慢,拉槳用力而回槳時放鬆。例如,假定每分鐘劃40槳,則每一槳的周期為1.5秒。划槳節奏要求拉槳用0.5—0.6秒,而回槳要用0.9一1秒。划槳節奏是運動員技術是否合理的標誌。
回槳
(recovery)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槳葉出水後,運動員兩手輕快流暢地把槳柄向前推出。當兩臂完全伸直把槳柄推過膝蓋後,滑座才起動向前移,同時上體也隨著自然前到下一槳的預備姿勢。整個回槳過程中,槳葉水平地在空間前移,離開水面約15—20厘米。回槳時要求身體平穩、自然、放鬆,動作比拉槳的速度相對要慢,回槳與拉槳的時間比例約為2:1。如果一槳的 周期為1.5秒,則回槳約需0.9—l秒,而拉槳為0.5—0.6 秒。由於回槳時較為放鬆,使運動員每次拉槳都能得到短暫的體力恢復。因此可以認為回槳與拉槳是放鬆與用力的交替。
拉槳
(drive,dull)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槳葉入水後,運動員的體重通過腿部用力傳遞到腳蹬架上,與此同時運動員動用各部分肌肉積極地拉槳。從肌肉用力的順序看,一般認為拉槳開始時主要依靠腿部力量,然後是背部肌肉,最後是肩臂積極用力。蹬腿拉槳開始時,滑座在滑軌上向艇首移動,這時要求運動員充分利用自身體重,有如懸掛在槳柄上以便把力量全部傳遞到槳葉上去。從另一方面看,槳葉在水中的移動越小,划水的效果就越好。在整個划槳周期中,拉槳階段是使賽艇推進的動力階段,這個階段要使運動員充分發揮其體能。
平槳
(feathering)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是指運動員將槳葉平放在水面上,平槳時運動員身體放鬆,槳葉背面著水,槳葉的前面向天。平槳也是一種口令,當運動員在划進中,遇到障礙物或靠近碼頭需要停止划槳時,舵手或教練員可以用“平槳”口令,要運動員停止划槳。
按槳
(press)
賽艇技術名詞。拉槳後,兩腿在轉道上蹬直,軀幹在滑座垂直位置後仰35度左右。雙臂曲拉至膈肌部位,雙手用掌心輕奪槳柄移至腹部,用手腕關節作弧形下按動作,使槳葉迅速垂直出水。要求乾淨利落,動作快而輕巧。否則,槳葉掠水,會影響速度。這是賽艇划槳動作進入第2周期的準備過程。
槳葉入水
(entry)
賽艇運動技術名詞之一。運動員在回槳以後,自然地使兩臂充分向前,槳葉的正面即划水面從向上已轉向向前,槳葉與水面垂直或稍微前傾,利用槳葉的首身重量下落,兩臂和兩手 則同時自然上抬.使槳葉切入水中,形成槳葉和槳頸沒入水中的最佳深度。這時運動員通過抬體和手臂牽拉,迅速使槳葉抓住水,同時把自身體重和力量完全傳遞到腳蹬架上,使船艇受到力的作用而推動向前進。槳葉入水是一個划槳周期的開始,要求動作迅速而不是猛力,要求沒有水花飛濺。
槳葉出水
(release)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在兩腿蹬直拉槳結束時,上體後仰大約25度,同時屈臂拉槳至膈肌部位。這時用掌心和掌根輕輕壓槳柄,作弧形的按轉動作,使槳葉從水中垂直地跳出水面,並迅速轉成水平狀態。這一按轉槳的動作要求輕柔而迅速,使 槳葉出水時乾淨利落,沒有挑水或停頓的現象。因為拉槳結束後,船艇獲得了推進力,正以最快的速度在滑行。如果槳葉出水的動作慢於艇速.就形成了槳葉擋水,從而影響艇的前進速度。
槳頻
(tempo)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指單位時間內的划槳次數。即比賽全 程所劃的槳數除以比賽成績。從生物力學觀點看,船速是由劃 槳頻率和劃距決定的。這兩個變數又受到技術和器材等方面 的影響。因此提高船速主要從劃距和槳頻兩個方面提高,但是槳頻不可能無限地增加,更不能為了增加槳頻而降低划水的 效果。賽艇比賽的槳頻從30—40槳/分不等。以男子八人賽 艇的槳頻為最高,尤以起航時的槳頻更為突出,甚至高達48 槳/分。在訓練中不同的槳頻往往可以反映出不同的訓練強度。
倒槳
(backwater,go astern)
賽艇運動技術術語。賽艇正常划行時,運動員把槳葉放在水中,以槳葉正面拉槳,船艇則背著運動員方向前時。倒槳時,正好相反,運動員把槳葉放在水中,以槳葉正面推槳,船艇向著運動員前方即尾方向划進。倒槳通常在離、靠碼頭或其它應急情況時運用。
提槳
(lift)
賽艇技術名詞。將槳葉對水面轉為垂直角度時立即提槳柄,槳葉自水面插入水中,深至槳頸為止。人體重心從蹬腳板上用力蹬腿迅速後移,手臂與背肌同時間後用力牽拉。要求動 作迅速有力,扎住水的支撐點,使舟艇受水支撐點的反作用力 而被推向前進,是周期性划槳時發力的第一階段。
觀戰指南
賽艇是一項古老而優雅的集體項目,在世界上深得男女老少喜愛。世界上著名的大學:英國的劍橋、牛津大學、美國的耶魯、哈佛大學、澳洲的墨爾本、悉尼大學、日本的早稻田、慶應大學,我國的清華、北大、復旦、交大都有賽艇隊。
賽艇比賽距離為2000米,它的編排系統非常科學,根據不同的艇數淘汰賽事有預賽、複賽、半決賽、決賽。任何一條艇都有兩次機會進入決賽:預賽第一名,或者是通過複賽前名次進入。
觀看賽艇比賽主要看:
運動員的動作是否整齊劃一、協調自然;
槳葉出水是否輕盈、入水是否快捷;
船行走時的起伏是否流暢;
槳葉在水下的做功距離與運動員的身材是否相稱;
槳頻與船速度的關係。
賽艇要欣賞運動員矯健的體形,整齊劃一的動作,漂亮的舟艇在水面划過的軌跡以及旋轉的水渦。再加上人體所必需的陽光,空氣。水三大要素,無不給以美的享受。總之賽艇運動魅力無窮,只有深諳之道,才會品味悠長。
賽艇比賽都在空曠的戶外進行,為了保證比賽的公平,國際上主要的賽道都是人工設計修築的。賽道周圍綠化通常都很好。觀眾們以藍天為頂,以大地為看台,既可以看碧水中輕盈的舟艇如離弦之箭划過航道,看運動員整齊劃一的划槳動作,聽舟艇撞線時的汽笛,又能親近自然,呼吸新鮮的空氣,所以看賽艇比賽就像是一次郊遊,一次戶外的狂歡。
賽艇比賽對觀眾的限制較少,可以放聲吶喊、擂鼓助威。但在觀看比賽前一定要做好防曬準備,如塗防曬霜,戴遮陽帽等。此外,比賽水域不允許觀眾下水游泳,到時不能圖涼快跳下水去。
賽艇比賽競賽規則類似於徑賽,但作為運用器材的水上競速項目又有其獨特之處。比賽過程中,只要不影響到別的艇,可以劃到別的航道。槳手在比賽過程中落水,該艇可以繼續比賽,舵手落水則該艇終止比賽。
觀看賽艇比賽主要看:運動員的動作是否整齊劃一、協調自然;槳葉出水是否輕盈、入水是否快捷;船滑行時的起伏是否流暢;槳葉在水下的做功距離與運動員的身材是否相稱;槳頻與船速的關係。
賽艇比賽場地,通常設有一些商亭和臨時餐飲點。通常,在國際比賽中,最後一天的比賽後,運動員還會在賽場自發地相互交換比賽服和紀念品。
總之,賽艇運動魅力無窮,只有深諳之道,才會品味悠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