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志英

賴志英

賴志英,女,曾任從化市財政局局長,廣州市從化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2016年8月30日,賴志英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賴志英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總計受賄過百萬元、貪污27.8萬餘元,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賴志英賴志英
2003年6月任從化市財政局局長。

2010年2月開始任從化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分管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工作。

犯罪事實

經廣州中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賴志英在擔任從化市財政局局長、從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主管財政全面工作及分管人大財政經濟工作的職務之便,為廣州粵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和廣州粵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吳某甲在稅務查處問題上幫忙,共收受吳某甲賄送的人民幣55萬元。

2013年8月,吳某甲的兩家公司因涉嫌虛開發票等問題被從化市地稅稽查局查處。為解決該問題,吳某甲於2013年中秋節前在丈夫的陪同下去了賴志英家,用一購物袋裝了人民幣30萬元送過去,請求賴志英向稅務機關相關領導打招呼幫忙,後來賴志英帶她去相關部門說情。

2014年春節後,吳某甲兩家公司的稅務案被調至廣州市處理,她再次給賴志英送去人民幣20萬元請她幫忙。此外,在2008年至2013年每年春節、中秋節時,吳某甲都會送5000元禮金給賴志英,總計人民幣5萬元。

廣州中院另外查明,2008年至2013年,賴志英利用職務便利,為從化市興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廣州市從化第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在考試場地經營、獲取財政撥款、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上述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徐某給予的現金總計港幣50萬元、洋酒10支(經鑑定,價值人民幣137280元)、以及徐某代為支付的機票款人民幣39364元。

廣州中院還查明,2009年底,賴志英為廣州從化精密鈑金製造有限公司獲取財政補助提供便利,收受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據其丈夫證實,賴志英會將逢年過節或平時收受他人的錢財拿回家放在保險柜里,或叫其拿到銀行存起來,最多一次的累積大約有10萬元。

在貪污罪部分,廣州中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被告人賴志英在擔任從化市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主管財政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採取以虛構公務開支、會議經費的方式侵吞公款總計人民幣278414元。

賴志英多次指使其下屬以辦公用品、招待費等名義,將她從各百貨公司購買的個人物品發票用於單位公款報銷。證人表示,他聽賴志英講主要是她平時購買的衣服或生活用品。

賴志英還曾將在酒店私人開房的費用3萬多元拿回單位公款報銷,名義是“招商引稅”。賴志英在供述中承認,她訂客房大都用於接待親友住宿,部分是約朋友打撲克牌。

違紀處理

2016年4月,廣州市紀委在查辦從化區有關公職人員涉嫌虛開巨額普通發票案過程中,向賴志英調查核實相關情況。
賴志英主動向辦案人員交代了自己部分涉嫌受賄、侵吞公款的事實,並退繳了部分錢款及洋酒等財物。

2016年8月30日,廣州市檢察院對賴志英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立案偵查,於2017年5月2日向廣州中院提起公訴,現該案已審理終結。

廣州中院認為,賴志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當數罪併罰。

綜合其自首、積極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廣州中院近期對賴志英以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受賄、貪污所得均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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