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

2001年3月22日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罰沒物品的管理和處置工作,規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健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物品是指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並按法定程式予以沒收的產品、計量器具,用於生產、銷售的原輔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產工具、設備,以及產品標識、包裝物、檢驗及檢定印、證等物品。

第三條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罰沒物品的管理,建立罰沒票據領用繳銷制度,罰沒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結算對賬制度,罰沒物品的處置程式和制度。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物品。不得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罰沒物品,不得自行拍賣罰沒物品。

第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收罰沒物品時,應當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

第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罰沒票據統一造冊登記,統一辦理領用和繳銷手續。

第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設立罰沒物品保管倉庫或者專用場所,確定罰沒物品保管人員,對罰沒物品實行統一保管。

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罰沒危險物品應當設立專門保管倉庫。

第八條 依法罰沒的物品,經查對核實後,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罰沒物品清單。罰沒物品清單應當與罰沒票據同時使用。

按照規定確定為無主的物品,應當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有關公告情況記錄在案,並將公告複印件作為罰沒物品清單附屬檔案。

罰沒物品清單一式三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門罰沒物品保管人員。

第九條 罰沒物品清單應當註明罰沒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和數量,沒收時間,並由當事人和執法機關分別簽字或者蓋章。

經過檢驗或者鑑定的罰沒物品,應當附有檢驗或者鑑定報告複印件,或者在罰沒物品清單中註明檢驗或者鑑定結果。

第十條 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沒收物品後三天內憑罰沒物品清單將罰沒物品交給罰沒物品保管人員。保管人員在核實罰沒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與罰沒票據的記錄一致後,應當在罰沒物品清單上籤字或者蓋章。罰沒物品和罰沒物品清單的記錄不一致的,保管人員應當在案件承辦人員的主管領導註明情況後接收。

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及時銷毀的除外。

第十一條 保管人員對接管的罰沒物品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妥善保管。

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罰沒物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分類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罰沒物品,應當在半年內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審核同意後統一處置。

第十三條 經審核同意進行處置的罰沒物品,應當由保管人員與罰沒物品處理人員辦理出庫交接手續,並將罰沒物品清單歸檔備查。

第十四條 罰沒物品的處置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罰沒物品的不同特徵採取監督銷毀、拍賣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罰沒物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監督銷毀:

(一)不能作技術處理的或者技術處理後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屬於國家明令淘汰並已禁止使用產品的;

(三)失效、變質的;

(四)已經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五)不能消除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印記的;

(六)屬於虛假的產品標識、標誌和包裝物的;

(七)屬於國家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的;

(八)偽造、盜用、盜賣檢驗及檢定印、證的;

(九)屬於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

(十)其他應當銷毀的罰沒物品。

第十六條 罰沒物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核同意後及時監督銷毀:

(一)易腐爛、變質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無法進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條 罰沒物品的監督銷毀應當視罰沒物品的不同特性,採取壓碾粉碎、火燒水浸、切割肢解、有機溶解以及其他改變產品原始用途或者狀態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監督銷毀罰沒物品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參加,製作銷毀筆錄,記明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罰沒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需拍照、攝像的,應當拍照、攝像存檔。

監督銷毀罰沒物品應當與衛生、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進行溝通,符合國家有關衛生、環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條 經檢驗或者鑑定,罰沒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

(一)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消除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印記和合格證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價值或者有回收利用價值的;

(四)經計量檢定合格或經測試、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

(五)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拍賣罰沒物品應當委託具有罰沒物品拍賣資質的機構進行拍賣。

第二十一條 罰沒物品的拍賣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採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其他方式處理罰沒物品時,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對有關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中發生的費用,可以商財政部門解決。

第二十四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罰沒物品管理、處置情況和罰沒憑證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責令返還挪用、調換、私分的罰沒物品,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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