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受領權 vestingrights
在退休金計畫中,當雇員終止僱傭關係時他們對僱主繳費部分享有一定權利。賦予受領權決定於服務年限和(或)年齡。在一般的退休金計畫中,雇員在服務期間通常收不到這部分錢,而是在退休後的年金中領取。
債權人拒絕受領權
一、受領的內涵:事實上的受領與法律上的受領
受領,可有不同的理解,對此應當注意區別。首先,受領可以指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事實行為或者事實狀態,這是普通意義上的理解。比如,債務人送貨上門,債權人將貨物收下。其次,從法律上講,受領應當是特指認可債務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發生清償的法律後果,使債務人的債務最終歸於消滅。為了區分這兩種受領,前者可以稱為事實上的受領,後者則可以稱為法律上的受領。
事實上的受領與法律上的受領,並非意味著債權人方面有兩次受領,而是指僅有一個受領的實然狀態(事實),這便是事實上的受領。其是否發生受領的法律效果,則需要具體分析(對事實的法律評價)。符合債務本旨,發生受領的法律效果場合,該受領進展為法律上的受領,否則,便只停留於事實上的受領階段。
事實上的受領轉化為法律上的受領,才真正達到受領所要追求的目的。這種轉化需要經過債權人檢查驗收,檢驗合格後,才轉化為法律上的受領。比如購書一冊,後經發現新書缺頁,買書人主張退換,便是事實上的受領尚未轉化為法律上的受領的表現。
二、拒絕受領權的性質
拒絕受領權,以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受領為前提,故不需要債權人受領場合,比如約定不於深夜彈奏鋼琴場合,並不發生拒絕受領權問題。
拒絕受領權,並非一項獨立的“實質性的權利”,而是附屬於債權的“技術性的權利”,是隨著債權的發生而發生,只不過在通常情形下並不表現出來,僅於債務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時,拒絕受領權才凸顯出來。拒絕受領權的目的是保障債權目的的圓滿實現,因而,拒絕受領權本身不能單獨地作為轉讓的標的,只是隨債權的轉讓而當然地轉讓。
拒絕受領權,本身尚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關係變更或者消滅,只不過是使債務人的履行契約債務的事實處於停頓狀態,因而,不屬於形成權。筆者以為,拒絕受領權可以被認定為一種抗辯權,歸入抗辯權中的一時的抗辯權。
三、拒絕受領權的行使
事實上的受領只有轉化為法律上的受領,才真正達到受領的目的;相應地,債權人的拒絕受領權,則是否定這種轉化的權利。拒絕受領權的行使,對於債務人的影響重大,需規範其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