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看守所及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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