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清朝政府在東北地區設立三姓副都統衙門,管轄著松花江與黑龍江下游、烏蘇里江以東和庫頁島等廣大地區(簡稱為”三姓地方”)。三姓地方的各族人民除被編入八旗者外,余皆編入戶籍,由清政府任命的姓長(喀剌達)、鄉長(噶珊達)管理。編入戶籍者,每戶“歲納貂皮一張”。這是清政府對三姓地方編入戶籍的各族人民實行的稅制。在他們貢貂的同時,還得到清政府賞賜的財物,“名曰賞烏林(又寫作烏綾,滿語,財帛之意),自諸部言之則曰穿官”。賞賜的物品初期為蟒袍、布袍等成衣,後改成各種錦緞、絲綢、布匹、棉花,,以及其它物品等。這就是”貢貂制度“與”賞烏林制度”。
源流
據《赫哲族簡史》考證,“自順治初年即行編戶。順治十年(公元1653年)沙爾琥達與赫哲族葛依克勒氏族頭人庫力甘額夫等十二人招服赫哲族九姓(《康熙會典》載十姓)四百三十二戶。康熙十五年(公元1676年)編赫哲、費雅喀共一千零二十九戶。康熙二十九年(公元1681年)、四十九年(公元1701年)、五十一年(公元1713年)三次對費雅喀、鄂倫春、庫頁編戶共一千一百五十八戶。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3年)續增七百零一戶。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至乾隆十五年(公元1750年)又增編三百四十戶。赫哲、費雅喀共編二千二百五十戶,其中赫哲族一千二百七十七戶,費雅喀九百七十三戶。此數字不包括奇勒爾、賽馬爾等氏族。”“賞烏林”一事,原由寧古塔辦理,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移至三姓辦理。
等級
“賞烏林”是分等級的,開始分五級,後來不再賞給薩爾罕錐,變為四級。以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91年)為例:
薩爾罕錐薩爾罕錐:(滿文之音譯,意為“少女”,此處指下嫁到赫哲、庫頁費雅喀人處的滿洲旗人之女):每年賞給女齊肩朝褂(需彭緞一丈五尺、白絹三丈、棉花八兩)一套,包括袍子(需彭緞二丈、白絹四丈、妝緞一尺三寸、紅絹二尺五寸、棉花十二兩)、長棉襖(需金黃綢一匹、白絹三丈、棉花八兩)、裙子(需閃緞六尺、紅青緞二尺五寸、綠絹二丈五尺、毛青布二尺五寸、紅絹三丈六尺、帶子一副)、褲子(需毛青布一匹、白布二丈、棉花六兩、棉縫線二錢)。附帶賞給毛青布五匹、梳子二、篦子二、包頭二、針一百、帶子五副、線五綹、鈕子十二、每塊三尺之絹里子三塊、漆匣一、皮箱一。當年賞了10人。
姓長滿語”哈喇達“,每年賞給無扇肩朝服衣(需蟒緞一匹、白絹四丈五尺、妝緞一尺八寸、紅絹二尺五寸、家機布三尺一寸、棉花十二兩)一套,包括長棉襖(需毛青布一匹、白布二丈、棉花八兩、棉縫線二錢)、褲子(需毛青布一匹、白布二丈、棉花六兩、棉縫線二錢)、帽、帶、靴、襪折給毛青布二匹。附帶賞給毛青布四匹、梳子一、篦子一、包頭一、汗巾高麗布一丈、每塊三尺之絹里子二塊、針三十、帶子三副、線三綹、鈕子八、桐油匣子一。當年賞了20人。
鄉長滿語”噶珊達“,每年賞給朝衣(需彭緞二丈三尺五寸、白絹四丈五尺、妝緞一尺八寸、紅絹二尺五寸、家機布三尺一寸、棉花十二兩)一套,包括長棉襖(需毛青布一匹、白布二丈、棉花八兩、棉縫線二錢)、褲子(需毛青布一匹、白布二丈、棉花六兩、棉縫線二錢)、帽、帶、靴、襪折給毛青布二匹。附帶賞給毛青布三匹、梳子一、篦子一、包頭一、汗巾高麗布一丈、每塊三尺之絹里子二塊、針三十、帶子三副、線三綹、鈕子八。當年賞了185人(一百九十套)。
子弟滿語”朱色豆特“,每年賞給緞袍(需彭緞二丈、白絹四丈、妝緞一尺三寸、紅絹二尺五寸、棉花十二兩)一套,包括長棉襖(需毛青布一匹、白布二丈、棉花八兩、棉縫線二錢)、褲子(需毛青布一匹、白布二丈、棉花六兩、棉縫線二錢)、帽、帶、靴、襪折給毛青布二匹。附帶賞給毛青布三匹、梳子一、篦子一、包頭一、汗巾高麗布一丈、每塊三尺之絹里子二塊、針三十、帶子三副、線三綹、鈕子八。當年賞了107人。
白人也成為”白丁“,即普通邊民,每年賞給毛青布袍(需毛青布二匹、高麗布三丈五尺、妝緞一尺三寸、紅絹二尺五寸、棉花十二兩、棉縫線二錢)一套,包括長棉襖(需毛青布一匹、白布二丈、棉花八兩、棉縫線二錢)、褲子(需毛青布一匹、白布二丈、棉花六兩、棉縫線二錢)、帽、帶、靴、襪折給毛青布二匹。附帶賞給毛青布二匹、梳子一、篦子一、包頭一、汗巾高麗布五尺、每塊三尺之絹里子二塊、針三十、帶子三副、線三綹、鈕子八。當年賞了2017人(二千一百十套)。
對表現突出者或另有原因者,也有時破例賞給兩套。“賞烏林”是清王朝給漁獵赫哲人的勞動報酬、年薪,實際上是實物工資。漁獵民在深山老林、大江大河裡是無法生產這些東西的。為什麼赫哲漁獵民的服裝有時跟滿族服裝很相似,穿賞賜給的服裝便是其中原因之一。
賞烏林地點
”賞烏林”地點與進貢地點相同。所設機構稱“賞烏林木城”,有時也寫作“賞烏綾木城”。據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記載,所賞衣物“由盛京工部製做,經寧古塔關領後頒賞”。在寧古塔昂邦章京管轄時期,除了在寧古塔“賞烏林”之外,還在奇集噶珊設一進貢和“賞烏林”地點,約定每年七月庫頁費雅喀六姓148戶均至此進行“賞烏林”。三姓副都統管轄時期,則進一步劃分“賞烏林”區域,任用赫哲族頭人或赫哲族官員,收納貢品和“賞烏林”,使“賞烏林”更加固定化、制度化。到康熙年間,已經明確規定:齊集以上者俱赴三姓城交納貢品、領取賞物。齊集以下者俱在三姓城東北3 000里德楞恩地方,由三姓派員收納貢品、頒“賞烏林”。恰喀爾隔年一次至烏蘇哩(里)、莽牛河,收納貢品九十張,頒“賞烏林”。後來又“為每歲開江迎賞赫哲人等而設宛里和屯卡”,並有章京、筆帖式駐防。據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檔案記載,具體地點是“赫哲人等前來宛里和屯卡倫內德依亨吉林莊進貢貂皮”、領“賞烏林”。
賞烏林形式
“賞烏林”則是地方官必須履行,不可違誤、行使國家主權的職責。因此,在每年赫哲漁獵民進貢貂皮的同時,先是寧古塔、後為三姓地方官都準時派出多名赫哲族官員和披甲(士兵),到指定的“賞烏林木城”中徵收貢品,頒“賞烏林”。赫哲漁獵民每年都期盼著這一天。這是他們一年中唯一的公出,往返路費是由國家以口糧形式發給的。
“賞烏林”也是長年分散漁獵的赫哲人一次大集會,在五天的時間裡,進貢者無人缺席,各類民族活動一併開展,再加上以物易物的商業活動,熱鬧無比。
賞烏林作用
“賞烏林”清王朝對黑龍江下游諸民族主要是赫哲族採取的管轄制度,它雖是清朝強化封建統治、駕馭少數民族的一條國策,但客觀上對鞏固東北邊疆和維護國家統一,起過一定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