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縣國土資源局

基本信息

單 位 名 稱:賓縣國土資源局
辦 公 地 址:賓州鎮迎賓路
郵 政 編 碼:150400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及哈爾濱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有關政策;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執法情況,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的依法行政;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訴訟、應訴等事項。
(二)制定和貫徹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用地需求,科學配製國土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參與審核鄉鎮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編制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計畫、土地供應計畫;對規劃、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計畫;制定申報並落實下達的各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報審;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及選址、定點工作。
(三)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的執法監察。監督檢查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各類違法案件。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政策。劃定和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農用地用途管制;負責集約化供地,擬定、呈報農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用地;組織實施全縣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負責城市土地資產管理和經營。建立供給引導需求和市場化配置土地資源的土地供應機制,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委託經營、交易;組織實施城市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組織承辦企業改組改制、兼併、破產的土地資產處置;主管全縣土地市場;承擔全縣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六)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協調、仲裁、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執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全市地籍測量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縣國土資源調查統計、評價制度;建立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和動態監測體系。
(七)負責全縣土地價格管理。組織負責全縣土地定級估價,定期組織土地級別調整。
(八)負責全縣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和跟蹤管理。組織編制實施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審批管理國家基本建設、鄉鎮企事業建設和農民建房用地;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的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負責征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占用土地管理費。
(十)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磚瓦、砂、石、粘土礦採礦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組織採礦權評估工作;對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的採礦權進行初審、覆核;對礦山開採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依法保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礦山環境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和地質遺蹟的保護;組織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對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進行監督;負責全縣礦產儲量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質資料的匯交。
(十三)負責對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十四)主管全縣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
(十五)完成市國土資源局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內設機構

人事教育股
一、負責局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津貼、補貼的審批管理;
二、負責局系統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工作;制定幹部交流輪換(輪崗)計畫;
三、協助局黨組抓好局屬單位幹部的考核、管理;
四、制定實施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耕地保護股
一、負責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二、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三、承辦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開發復墾的審查報批;
四、負責農業建設用地、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審查報批;
五、負責涉及農用地轉用、徵用的單獨選址項目劃撥用地的轉用、徵用、供地的審查報批及其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
六、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和補充耕地工作的業務指導;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規劃股
一、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二、參與占用農用地的重大建設工程用地選址和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
三、指導、審核各鄉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
四、參與對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審核;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五、負責統一征地工作的業務指導;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利用資產股
一、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五荒”土地的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有存量二級市場土地建設項目和收購儲備的臨時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縣土地資產、土地有償使用和土地市場管理,制定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和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四、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國有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適時更新調整工作;
五、負責國有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市場和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涉及政府土地收益地價評估結果的初步審核工作;
七、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及土地管理形勢分析觀測點工作;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籍股
一、負責全縣城鄉地籍、地政統一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縣地籍調查統計工作;
三、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
四、負責土地權屬仲裁,依法組織調查、協調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五、負責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登記管理;
六、負責全縣地籍檔案建設的指導利用和土地測量結果的審核確認工作;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礦產開發管理股
一、負責本轄區地質勘查項目立項上報和項目實施成果驗收,對礦山企業占用礦產儲量進行登記、發證。
二、負責礦產資源的合理配置,確定礦業開發規劃和礦山布局;
三、負責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出讓、轉讓工作;
四、審定採礦權評估資格確認結果,受理採礦登記、變更、延續,發放採礦許可證和年檢工作;
五、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用地的前期的審查、踏查工作;
六、完成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地質環境股
一、參與編制全縣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全縣地質環境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管理工作;
二、負責管理地質環境勘查評價工作;
三、負責監督檢查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的勘查、評估、防治工作及單位的資質資格審驗工作;
四、監督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治理恢復工作;
五、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和地下水動態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
一、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股室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對全局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和監督;
二、負責有關檔案起草、文電來文處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安全衛生、接待、資產管理、計畫生育、後勤服務、車輛管理工作。
三、負責局重要會議和局領導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安排、落實工作;
四、負責局主要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情況綜合工作;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對黨員幹部的紀檢監察職能,檢查黨員、幹部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紀檢監察對象違反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黨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調查處理黨員、幹部違反黨政紀律的行為;
四、負責指導局屬單位、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
五、承辦局黨組、紀檢組和縣紀檢委、監察局交辦的工作。
財務審計室
一、組織制定並實施財務會計制度、收費管理制度;
二、負責管理土地、地質事業費及各項專項經費;
三、組織編制、申報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地質勘查項目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投資計畫;
四、負責土地、礦產管理各項費用的統一收繳,對各項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五、負責編制財務預決算,監督各項資金的使用;
六、負責固定基金、固定資產管理;
七、負責局系統財務的內部審計和業務指導;
八、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訪辦公室
一、受理、交辦、轉送國土資源局信訪事項;
二、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部門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分局、各國土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七、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單位

賓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工作職能
一、學習、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二、配合法規監察股受理土地、礦產案件的調查工作。
三、負責土地資源執法模範縣創建活動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四、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卷宗的整理、裝訂、歸檔工作。
五、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賓縣城鎮國有土地管理所工作職能
一、負責抓好本單位黨建、精神文明、機關建設、“雙評”安全、計育工作及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
二、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地政統一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年租金及土地管理相關費用的收繳工作。
四、負責本轄區內個人新、翻、改、擴建用地的審批和城內開發建設、道路改造用地的服務、確權、土地使用權滅籍及土地證註銷工作。
五、負責本轄區內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統計,個人用地變更登記、發證、土地證年度確認和地籍檔案管理工作。
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賓縣地質礦產管理所工作職能
一、負責抓好本單位黨建、精神文明、機關建設、“雙評”安全、計育工作及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
二、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協助法規監察股對違反礦產法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前期調查,協助礦管股搞好礦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礦山布局。
三、提供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信息,參與轄區內開展的地方性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論證工作。
四、對在行政轄區內進行地質勘查活動的探礦權人和地質勘查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工作,對礦山企業占用的儲量進行正常監督檢查。提供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動態,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意見。
六、負責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與上繳工作。
七、負責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統計,報表和年度報表。
八、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地貌恢復,負責地下水動態監測和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九、認真完成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賓縣統一征地站工作職能
一、負責征地的現場宣傳、調查、踏查等具體工作;征地報批“一書四方案”及其他有關資料或圖件的準備工作;征地依法批准後的征地補償登記和覆核工作;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負責收集匯總,分析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並提出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建議;
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落實。
四、了解掌握徵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情況,包括對被征地人員的生活安置、勞動力的生產安置和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和建議;
五、推進征地費用包乾制度,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妥善處理與用地單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發生的問題;
六、向用地單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宣傳和提供與征地有關的法律、法規、負責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七、承辦局及規劃與耕地保護股交辦的其他工作。
賓縣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工作職能
一、負責全縣土地測繪工作。
二、及時準確為領導、股室及用地者提供測量成果。
三、承擔地礦股交辦的礦產資源儲量的動態監測任務工作。
四、負責測量費的收繳工作。
五、承辦局及地籍股交辦的其它事宜。
賓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工作職能
一、編制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項目可研報告;
二、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監督及檢查驗收工作;
三、負責制定全縣土地開發整治措施,開展土地開發整治工作。
四、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的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五、負責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管理。
六、積極完成局及規劃與耕地保護股交辦的其他事宜。
賓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工作職能
一、負責全縣行政轄區內國有存量土地調查摸底。制定收購儲備計畫和辦法,適時適量儲備土地;
二、負責管理依法收回、收購的土地、建立土地儲備庫工作;
三、負責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工作,提高其附加值;負責全縣土地市場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的方案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建立有形土地市場,定期發布土地儲備信息,為城市建設和招商引資提供服務;
五、負責籌集、運作和管理土地儲備資金工作;
六、積極完成局及土地利用資產管理股交辦的其他事宜。
賓縣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培訓和維護工作。
三、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辦公自動化和網上行政審批工作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
四、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基礎和業務信息的資料庫的建設、維護和更新工作。
五、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基礎信息的統計、綜合、分類分析及變動趨勢動態數據的收集和預測分析工作。
六、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信息的收集、存儲和土地、礦產有關信息的發布工作,為社會提供公益信息服務。
七、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數位化製圖、出圖成果的驗收和審查,並對各種圖件提供有償服務。
八、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分局、各國土所工作職責
一、負責抓好分局的黨建、精神文明建設、機關建設、“雙評”和安全、計育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和“執法模範鄉鎮”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內的耕地、礦產資源保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內各類用地的初審、呈報工作。
四、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居民)翻、改、擴建的登記(審批)收費、發證工作。
五、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二級市場管理及土地、礦產相關費用的收繳工作。
六、負責本轄區內土地資源的利用現狀及其變更情況的調查、整理、審核、分析、統計、上報工作。
七、負責本轄區內國土資源糾紛和信訪案件的調處工作。
八、負責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檔案管理、利用工作。
九、負責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呈報工作。
十、按時完成局下達給本轄區的各項指標。
十一、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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