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全明[新鄉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賈全明[新鄉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賈全明[新鄉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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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全明,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河南舞陽人,法學博士學位,1981年9月參加工作,1982年2月入黨,曾任河南省新鄉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4年6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6月16日被提起公訴。2017年1月22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賈全明[新鄉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賈全明[新鄉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1981.09—1983.03 河南省舞陽縣孟寨公社團委書記;

1983.03—1987.01 河南省舞陽團縣委副書記、書記(其間:1983.09—1985.07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政教專業學習);

1987.01—1992.09 河南省舞陽縣辛安鄉副書記、鄉長、書記、縣長助理、縣經濟開發區主任;

1992.09—1995.02 河南省舞陽縣副縣長;

1995.02—1997.12 河南省漯河自由貿易區管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7.12—2001.04 河南省漯河貿易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其間:1996.11—1999.06在河南大學在職研究生班中共黨史專業學習,獲碩士學位);

2001.04—2002.09 河南省郾城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09—2002.12河南省郾城縣委書記、縣長;

2002.12—2004.12 河南省郾城縣委書記;

2004.12—2006.12 河南省漯河市市委委員,中共漯河市郾城區委書記;

2006.12—2010.02 河南省新鄉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0.02—2011.08 河南省新鄉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新鄉平原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08—2011.09 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新鄉平原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09—2011.11 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新鄉平原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11—2014.03 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其間:2009年9月—2012年7月,在華中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院在職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14.3—2014.05 河南省新鄉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新鄉市屆人大代表(2014年5月29日新鄉市延津縣人大常委會接受其辭去人大代表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4年4月4日,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副市長賈全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5月16日,新鄉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相關人事任免事項,決定免去:賈全明的新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依法逮捕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決定,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賈全明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河南省檢察院立案,依法指定河南省開封市檢察院管轄:因涉嫌犯受賄罪,經開封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4年6月18日被開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23日被開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賄罪,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4年9月30日被開封市公安局逮捕。 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2015年9月16日,向新鄉市原常務副市長賈全明介紹賄賂150萬元、自己受賄190餘萬元的新鄉縣原副縣長鄧偉鋒,被法院終審裁定獲刑13年。鄧偉鋒和賈全明交際頗深,他曾擔任賈全明的秘書。

提起公訴

開封市人民檢察院以豫汴檢刑訴[20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全明犯受賄罪,於2015年6月16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7年1月22日, 由河南省開封市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的原新鄉市常務副市長賈全明,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在案扣押的涉案贓款人民幣671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審理期間依法追繳的贓款人民幣23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查明:2007年2月至2014年3月,賈全明在擔任新鄉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城管、交通、國土資源等職務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809.5萬元、價值人民幣31萬元的購物卡和美元8000元,在規劃審批、控規調整、容積率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後,賈全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並積極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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