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1.09—1983.03河南省舞陽縣孟寨公社團委書記;1983.03—1987.01河南省舞陽團縣委副書記、書記(其間:1983.09—1985.07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政教專業學習);
1987.01—1992.09河南省舞陽縣辛安鄉副書記、鄉長、書記、縣長助理、縣經濟開發區主任;
1992.09—1995.02河南省舞陽縣副縣長;
1995.02—1997.12河南省漯河自由貿易區管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7.12—2001.04河南省漯河貿易區管委會主任、黨組書記(其間:1996.11—1999.06在河南大學在職研究生班中共黨史專業學習,獲碩士學位);
2001.04—2002.09中共河南省郾城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09—2002.12中共河南省郾城縣委書記、縣長;
2002.12—2004.12中共河南省郾城縣委書記;
2004.12—2006.12河南省漯河市市委委員,中共漯河市郾城區委書記;
2006.12—2010.02河南省新鄉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0.02—2011.08河南省新鄉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新鄉平原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08—2011.09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新鄉平原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09—2011.11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新鄉平原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1.11—2014.3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成員(其間:2009年9月—2012年7月,在華中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院在職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14.3,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4月,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副市長賈全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依法逮捕
2014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決定,以涉嫌受賄罪對新鄉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賈全明(副廳級)決定逮捕。賈全明涉嫌受賄犯罪一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依法指定開封市人民檢察院管轄。提起公訴
2017年6月,由河南省開封市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的原新鄉市常務副市長賈全明,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檢察機關查明:2007年2月至2014年3月,賈全明在擔任新鄉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城管、交通、國土資源等職務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809.5萬元、價值人民幣31萬元的購物卡和美元8000元,在規劃審批、控規調整、容積率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案發後,賈全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並積極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