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充足性及償付能力監管概述
資本充足性及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內容之一。保險監管機構要求保險人擁有的資本或剩餘資本超出其負債,即所謂的償付能力邊際。
保險監管核心原則中強調了保險公司資本充足性的重要性,並且要求每個國家應當在其立法和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實踐中給予關注。2002年1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又提出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監管的若干原則,這些原則可適用於所有保險公司,而且也與評估壽險公司和非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關。
對保險人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包括技術準備、其他責任、資產、匹配、損失吸收、風險敏感性、管制標準、最低資本、資本的定義、風險管理、再保險安排、信息披露、償付能力評估、雙重搭配等14個方面。
資本充足性及償付能力監管的原則
1.保險人的技術準備金必須充分、可信、客觀,並且在不同保險人之間具有可比性。2.對那些沒有被技術準備金涵蓋的其他負債,也必須提取充分的準備金。
3.對資產的評估應當恰當、充分可信和客觀。
4.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必須設定資本和負債的匹配要求。
5.確定資本要求是出於彌補因技術風險和其他風險所造成損失的需要。
6.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必須能夠對風險做出敏感反應。
7.必須確定一個控制水準。
8.必須確定具體化的最低資本水平。
9.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必須界定資本的適當。
10.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必須由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做補充。
11.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應考慮再保險安排的風險轉移有效性和再保險人的安全性。
12.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應當有適當的信息披露做支撐。
13.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評估。
14.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框架必須解決雙重搭配問題和保險人作為集團成員而產生的其他問題。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等監管規章中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有原則要求。